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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已废止】


(注:住建部公告 第1254号:2017年4月1日起,第7章内容废止;替代规范:《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 》GB51102-2016)

7.2.1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站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宜靠近气源,并应具有适宜的交通、供电、给水排水、通信及工程地质条件;
    2 在城镇区域内建设的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站址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
7.2.2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与天然气储配站合建时,站内的天然气储罐与气瓶车固定车位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7.2.2的规定。
7.2.3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与天然气储配站的合建站,当天然气储罐区设置检修用集中放散装置时,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与站内、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6.5.12条的规定。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与气瓶车固定车位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表7.2.2天然气储罐与气瓶车固定车位的防火间距(m)

    注:1 储罐总容积按本规范表6.5.3注3计算;
        2 气瓶车在固定车位最大储气容积(m3)为在固定车位储气的各气瓶车总几何容积(m3)与其最高储气压力(绝对压力102kPa)乘积之和,并除以压缩因子;
        3 天然气储罐与气瓶车固定车位的防火间距,除符合本表规定外,还不应小于较大罐直径。
7.2.4 气瓶车固定车位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7.2.4的规定。

表7.2.4气瓶车固定车位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注:1 气瓶车固定车位最大储气容积按本规范表7.2.2注2计算;
        2 气瓶车在固定车位储气总几何容积不大于18m3,且最大储气容积不大于4500m3 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 的规定。
7.2.5 气瓶车固定车位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7.2.5的规定。

表7.2.5气瓶车固定车位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注:1 气瓶车在固定车位最大储气总容积按本规范表7.2.2注2计算。
       2 变、配电室、仪表室、燃气热水炉室、值班室、门卫等用房的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二级”规定。
       3 露天的燃气工艺装置与气瓶车固定车位的间距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4 气瓶车在固定车位储气总几何容积不大于18m3,且最大储气容积不大于4500m3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规定。

7.2.6 站内应设置气瓶车固定车位,每个气瓶车的固定车位宽度不应小于4.5m,长度宜为气瓶车长度,在固定车位场地应标有各车位明显的边界线,每台车位宜对应1个加气嘴,在固定车位前应留有足够的回车场地。
7.2.7 气瓶车应停靠在固定车位处,并应采取固定措施,在充气作业中严禁移动。
7.2.8 气瓶车在固定车位最大储气总容积不应大于300m3
7.2.9 加气柱宜设在固定车位附近。距固定车位2~3m。加气柱距站内天然气储罐不应小于12m,距围墙不应小于6m,距压缩机室、调压室、计量室不应小于6m,距燃气热水炉室不应小于12m。
7.2.10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设计规模应根据用户的需求量与天然气气源的稳定供气能力确定。
7.2.11 当进站天然气硫化氢含量超过本规范第7.1.2条的规定时,应进行脱硫。当进站天然气水量超过本规范第7.1.2条规定时,应进行脱水。
    天然气脱硫和脱水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有关规定。
7.2.12 进入压缩机的天然气含尘量不应大于5mg/m3,微尘直径应小于10μm;当天然气含尘量和微尘直径超过规定值时,应进行除尘净化。进入压缩机的天然气质量还应符合选用的压缩机的有关要求。
7.2.13 在压缩机前应设置缓冲罐,天然气在缓冲罐内停留的时间不宜小于10s。
7.2.14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总平面应分区布置,即分为生产区和辅助区。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宜设2个对外出入口。
7.2.15 进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天然气管道上应设切断阀;当气源为城市高、中压输配管道时,还应在切断阀后设安全阀。切断阀和安全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切断阀应设置在事故情况下便于操作的安全地点;
    2 安全阀应为全启封闭式弹簧安全阀,其开启压力应为站外天然气输配管道最高工作压力;
    3 安全阀采用集中放散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12条第6款的规定。
7.2.16 压缩天然气系统的设计压力应根据工艺条件确定。且不应小于该系统最高工作压力的1.1倍。    向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和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运送压缩天然气的气瓶车和气瓶组。在充装温度为20℃时,充装压力不应大于20.0MPa(表压)。
7.2.17 天然气压缩机应根据进站天然气压力、脱水工艺及设计规模进行选型,型号宜选择一致,并应有备用机组。压缩机排气压力不应大于25.0MPa(表压);多台并联运行的压缩机单台排气量,应按公称容积流量的80%~85%进行计算。
7.2.18 压缩机动力宜选用电动机,也可选用天然气发动机。
7.2.19 天然气压缩机应根据环境和气候条件露天设置或设置于单层建筑物内,也可采用橇装设备。压缩机宜单排布置,压缩机室主要通道宽度不宜小于1.5m。
7.2.20 压缩机前总管中天然气流速不宜大于15m/s。
7.2.21 压缩机进口管道上应设置手动和电动(或气动)控制阀门。压缩机出口管道上应设置安全阀、止回阀和手动切断阀。出口安全阀的泄放能力不应小于压缩机的安全泄放量;安全阀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建筑物2m以上,且距地面不应小于5m。
7.2.22 从压缩机轴承等处泄漏的天然气,应汇总后由管道引至室外放散,放散管管口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2.21条的规定。
7.2.23 压缩机组的运行管理宜采用计算机控制装置。
7.2.24 压缩机应设有自动和手动停车装置,各级排气温度大于限定值时,应报警并人工停车。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警并自动停车:
    1 各级吸、排气压力不符合规定值;
    2 冷却水(或风冷鼓风机)压力和温度不符合规定值;
    3 润滑油压力、温度和油箱液位不符合规定值;
    4 压缩机电机过载。
7.2.25 压缩机卸载排气宜通过缓冲罐回收,并引入进站天然气管道内。
7.2.26 从压缩机排出的冷凝液处理应符合如下规定:
    1 严禁直接排入下水道。
    2 采用压缩机前脱水工艺时,应在每台压缩机前排出冷凝液的管路上设置压力平衡阀和止回阀。冷凝液汇入总管后,应引至室外储罐,储罐的设计压力应为冷凝系统最高工作压力的1.2倍。
    3 采用压缩机后脱水或中段脱水工艺时,应设置在压缩机运行中能自动排出冷凝液的设施。冷凝液汇总后应引至室外密闭水封塔,释放气放散管管口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2.21条的规定;塔底冷凝水应集中处理。
7.2.27 从冷却器、分离器等排出的冷凝液,应按本章第7.2.26条第3款的要求处理。
7.2.28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检测和控制调节装置宜按表7.2.28规定设置。

表7.2.28压缩天然气加气站检测和控制调节装置

 注:表中“+”表示应设置。
7.2.29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天然气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6.5节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7.2.1 本条规定对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站址的基本要求:
    1 必须有稳定、可靠的气源条件,宜尽量靠近气源。交通、供电、给水排水及工程地质等条件不仅影响建设投资,而且对运行管理和供气成本也有较大影响,是选择站址应考虑的条件,与用户(各城镇的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和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等)间的交通条件尤为重要。
    2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多与油气田集气处理站、天然气输气干线的分输站和城市天然气门站、储配站毗邻。在城镇区域内建设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并应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7.2.2 气瓶车固定车位应在场地上标志明显的边界线;在总平面布置中确定气瓶车固定车位的位置时,天然气储罐与气瓶车固定车位防火间距应从气瓶车固定车位外边界线计算。
7.2.4 气瓶车在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内加气用时较长,以及因运输调度的需要,实车(已加完气的气瓶车)可能在站内较长时间停留,从全站安全管理考虑,应将停靠在固定车位的实车在安全防火方面视同储罐对待。气瓶车固定车位与站内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从固定车位外边界线计算。为保证安全运行和管理,气瓶车在固定车位的最大储气总容积不应大于30000m3。气瓶车固定车位储气总几何容积不大于18m3(最大储气总容积不大于4500m3)符合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中压缩天然气储气设施总容积小于等于18m3的规定,应执行其有关规定。
7.2.6 为保证停靠在固定车位的气瓶车之间有足够的间距,各固定车位的宽度不应小于4.5m。为操作方便和控制加气软管的长度,每个固定车位对应设置1个加气嘴是适宜的。气瓶车进站后需要在固定车位前的回车场地上进行调整,需倒车进入其固定车位,要求在固定车位前有较宽敞的回车场地。
7.2.7 气瓶车在固定车位停靠对中后,可采用车带固定支柱等设施进行固定,固定设施必须牢固可靠,在充装作业中严禁移动以确保充装安全。
7.2.8 控制气瓶车在固定车位的最大储气总容积,即控制气瓶车在充装完毕后的实车停靠数量(气瓶车一般充装量为4500m3/辆),是安全管理的需要。
7.2.9 加气软管的长度不大于6m,根据气瓶车加气操作要求,气瓶车与加气柱间距2~3m为宜。
7.2.10 天然气压缩站的供应对象是周边的城镇用户,确定其设计规模应进行用户用气量的调查。
7.2.11 进站天然气含硫超过标准则应在进入压缩机前进行脱硫,可以保护压缩机。进站天然气中含有游离水应脱除。
    天然气脱硫、脱水装置的设计在国家现行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作了规定。
7.2.12 控制进入压缩机天然气的含尘量、微尘直径是保护压缩机,减少对活塞、缸体等磨损的措施。
7.2.13 为保证压缩机的平稳运行在压缩机前设置缓冲罐,并应保证天然气在缓冲罐内有足够的停留时间。
7.2.14 压缩天然气系统运行压力高,气瓶数量多、接头多,其发生天然气泄漏的概率较高,为便于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在压缩站采用生产区和辅助区分区布置是必要的。压缩站宜设2个对外出入口可便于车辆运行、消防和安全疏散。
7.2.15 在进站天然气管道上设置切断阀,并且对于以城市高、中压输配管道为气源时,还应在切断阀后设安全阀;是在事故状态下的一种保护措施,避免事故扩大。
    1 切断阀的安全地点应在事故情况便于操作,又要离开事故多发区,并且能快速切断气源。
    2 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应不大于来气的城市高、中压输配管道的最高工作压力,以避免天然气压缩系统高压的天然气进入城市高中压输配管道后,造成管道压力升高而危及附近用户的使用安全。
7.2.16 压缩天然气系统包括系统中所有的设备、管道、阀门及附件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系统设计压力。系统中设有的安全阀开启压力不应大于系统的设计压力。这是与国内外有关标准的规定相一致的。
    在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及瓶组供气站内停靠的气瓶车或气瓶组,具备运输、储存和供气功能,在站内停留时间较长,在炎热季节气瓶车或瓶组受日晒或环境温度影响,将导致气瓶内压缩天然气压力升高。为控制储存、供气系统压缩天然气的工作压力小于25.0MPa,则应控制气瓶车或气瓶11组的充装压力。一般地区在充装温度为20℃时,充装压力不应大于20.0MPa。对高温地区或充装压力较高的情况,应考虑在固定车位或气瓶组停放区加罩棚等措施。
7.2.17 本条规定了压缩机的选型要求。选用型号相同的压缩机便于运行管理和维护及检修。根据运行经验,多台并联压缩机的总排气量为各单机台称排气量总和的80%~85%。设置备1用机组是保证不间断供气的措施。
7.2.18 有供电条件的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机动力选择电动机可以节省投资,运行操作及维护都比较方便;对没有供电条件的压缩站也可选用天然气发动机。
7.2.20 控制压缩机进口管道中天然气的流速是保证压缩机平稳工作、减少振动的措施。
7.2.21 本条规定了压缩机进、出口管道设置阀门等保护措施要求。
    1 进口管道设置手动阀和电动控制阀门(电磁阀),控制阀门可以与压缩机的电气开关连锁。
    2 在出口管道上设置止回阀可以避免邻机运行干扰,设置安全阀对压缩机实施超压保护。
    3 安全阀放散管口的设置必须符合要求,应避免天然气窜入压缩机室和邻近建筑物。
7.2.22 由压缩机轴承等处泄漏的天然气量很少,不宜引到压缩机入口等处,以保证运行的安全。
7.2.23 压缩机组采用计算机集中控制,可以提高机组运行的安全可靠程度及运行管理水平。
7.2.24 本条规定了压缩机的控制及保护措施。
    1 受运行和环境温度的影响而发生排气温度大于限定值(冷却水温度达不到规定值)时,压缩机应报警并人工停车,操作及管理人员应根据实际发生的情况进行处理。
    2 如果发生各级吸、排气压力不符合规定值、冷却水(或风冷鼓风机)压力或温度不符合规定值、润滑油的压力和温度及油箱液位不符合规定值、电动机过载等情况应视为紧急情况,应报警及自动停车,以便采取紧急措施。
7.2.25 压缩机停车后应卸载,然后方可启动。压缩卸载排气量较多,为使卸载天然气安全回收,天然气应通过缓冲罐等处理后,再引入压缩机进口管道。
7.2.26 本条规定了对压缩机排出的冷凝液处理要求。
    1 压缩机排出的冷凝液中含有压缩后易液化的天然气中的C3、C4等组分,若直接排入下水道会造成危害。
    2 采用压缩机前脱水时,压缩机排出的冷凝液中可能含有较多的C3、C4等组分,应引至室外储罐进行分离回收。
    3 采用压缩机后脱水或中段脱水时,压缩机排出的冷凝液中含有的C3、C4等组分较少,应引至室外密封水塔,经露天储槽放掉冷凝液中溶解的可燃气体(释放气)后,方可集中处理。
7.2.27 从冷却器、分离器等排出的冷凝液,溶解少量的可燃气体,可引至室外密封水塔,经露天储槽放掉溶解的可燃气体后,方可排放冷凝液。
7.2.28 为防止误操作,预防事故发生,本条规定了天然气压缩站检测和控制装置的要求。一些重要参数除设置就地显示外,宜在控制室设置二次仪表和自动、手动控制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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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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