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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整机性能


4.3.1 基本功能
4.3.1.1 监控器主电源应采用220V、50Hz交流电源,电源线输入端应设接线端子。
4.3.1.2 监控器为其连接的电动闭门器、释放器和门磁开关供电时,供电电压应采用直流24V或12V;电动闭门器、释放器和门磁开关与监控器的接口参数应一致。
4.3.1.3 监控器应设有保护接地端子。
4.3.1.4 监控器使用文字显示信息时,应采用中文。
4.3.1.5 监控器应能显示与其连接的电动闭门器和释放器的开、闭状态,并应有专用状态指示灯。
4.3.1.6 监控器应能直接控制与其连接的每个电动闭门器和释放器的工作状态,并设启动总指示灯,启动信号发出时,应点亮该指示灯。
4.3.1.7 监控器应能接收来自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火灾报警信号,并在30s内向电动闭门器或释放器发出启动信号,点亮启动总指示灯。
4.3.1.8 监控器应在电动闭门器、释放器或门磁开关动作后10s内收到反馈信号,并应有反馈光指示,指示名称或部位,反馈光指示应保持至受控设备恢复;发出启动信号后10s内未收到要求的反馈信号时,应使启动总指示灯闪亮,并显示相应电动闭门器、释放器或门磁开关的部位,保持至监控器收到反馈信号。
4.3.1.9 监控器应有防火门故障状态总指示灯,防火门处于故障状态时,该指示灯应点亮,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声信号的声压级(正前方1m处)应为65dB~85dB;故障声信号每分钟至少提示1次,每次持续时间应为1s~3s。
4.3.1.10 监控器应能记录与其连接的防火门的状态信息(包括防火门地址,开、闭和故障状态及相应的时间等),记录容量不应少于10000条,并具有将上述信息上传的功能。
4.3.2 自检功能
监控器应能对其音响部件及状态指示灯、显示器进行功能检查。监控器执行自检时,应不造成与其相连的外部设备动作。
4.3.3 备用电源功能
4.3.3.1 监控器应配有备用电源,并符合下述要求:
      a) 备用电源应采用密封、免维护充电电池。
      b) 电池容量应保证监控器在下述情况下正常可靠工作3h:
          1) 监控器处于通电工作状态;
          2) 提供防火门开启以及关闭所需的电源。
      c) 有防止电池过充电、过放电的功能;在不超过生产厂规定的电池极限放电情况下,应能在24h内完成对电池的充电。
4.3.3.2 监控器应有主、备电源转换功能。主、备电源的工作状态应有指示,主、备电源的转换应不使监控器发生误动作。
4.3.4 故障报警功能
有下述故障时,监控器应在100s内发出与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有故障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故障光信号应保持至故障排除:
      a)监控器的主电源断电;
      b) 监控器与电动闭门器、释放器、门磁开关间连接线断路、短路;
      c)电动闭门器、释放器、门磁开关的供电电源故障;
      d) 备用电源与充电器之间的连接线断路、短路;
      e) 备用电源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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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门监控器 GB29364-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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