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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短路电流控制


5.7.1 短路电流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短路电流控制水平应与电源容量、电网规划、开关设备开断能力相适应;
      2 各电压等级的短路电流控制水平应相互配合;
      3 当系统短路电流过大时,应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5.7.2 城市高、中压配电网的短路电流水平不宜超过表5.7.2的规定。

表5.7.2  城市高、中压配电网的短路电流水平
表5.7.2  城市高、中压配电网的短路电流水平

注: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低压母线短路电流限值宜取表中高值。
5.7.3 当配电网的短路电流达到或接近控制水平时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选择合理的限流措施,宜采用下列限流措施:
      1 合理选择网络接线,增大系统阻抗;
      2 采用高阻抗变压器;
      3 在变电站主变压器的低压侧加装限流电抗器。


条文说明

    本节规定了配电网短路电流的控制原则、短路电流控制水平和短路电流控制的主要措施。
    1 电力系统的短路电流水平取决于系统内电源的容量和网络联系的紧密程度,而电力系统短路电流的控制水平则不仅取决于电力系统的短路电流水平,还与当前开关行业的制造水平、开关设备短路开断水平选择以及系统短路电流限制措施密切相关。短路电流控制水平的选择应综合考虑电力系统发展远景和综合经济效益。
    2 目前国内110kV系统在采取必要的限流措施(如开环运行,变压器中性点部分接地等)条件下,短路电流大多数在15kA~25kA范围内,个别接近30kA;35kV系统在主变压器分裂运行的条件下为20kA以下;10kV系统当主变压器并列运行时,短路电流一般都超过20kA,对较大容量的变电站,甚至接近30kA,采取分裂运行措施后,短路电流可降至20kA以下。因此,在综合考虑系统发展和综合经济效益,经采取适当的限流措施后,提出配电网短路电流控制水平,见表1。

表1  各电压等级短路电流控制水平和限流措施
表1  各电压等级短路电流控制水平和限流措施

    注:上述限流措施投资不大,运行、操作和管理相对简单,是目前多数系统采取的措施。

    3 110kV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如深入负荷中心的220kV变电站,低压母线短路电流一般高于20kA,此时可采取25kA的限值。
    4 为了增长配电设备的有效使用期限,考虑系统的发展,在不影响投资额度的前提下,可适当提高设备的短路电流耐受数值。
    5 中压配电网中,经过配电线路短路电流减小,所以在中压配电网末端,经过计算可适当降低配电设施的短路电流水平。
    6 随着系统容量不断增大、网络结构不断强化和开关设备的不断优化,短路电流控制水平将逐步调整。
    7 合理采用限制短路电流措施,取得最大经济效益:网络分片,开环运行,母线分段运行;采用高阻抗变压器;加装限流电抗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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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配电网规划设计规范 GB50613-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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