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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场地要求


5.2.1 建筑场地应优先选择已开发用地或废弃地。
5.2.2 城市已开发用地或废弃地的利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原有的工业用地、垃圾填埋场等可能存在健康安全隐患的场地,应进行土壤化学污染检测与再利用评估;
    2 应根据场地及周边地区环境影响评估和全寿命周期成本评价,采取场地改造或土壤改良等措施;
    3 改造或改良后的场地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5.2.3 宜选择具备良好市政基础设施的场地,并宜根据市政条件进行场地建设容量的复核。
5.2.4 场地应安全可靠,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避开可能产生洪水、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的地段;
    2 应避开地震时可能发生滑坡、崩坍、地陷、地裂、泥石流及地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错位等对工程抗震危险的地段;
    3 应避开容易产生风切变的地段;
    4 当场地选择不能避开上述安全隐患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场地对可能产生的自然灾害或次生灾害有充分的抵御能力;
    5 利用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废弃场地时,应进行场地安全性评价,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2.5 场地大气质量、场地周边电磁辐射和场地土壤氡浓度的测定及防护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5.2.1 选择已开发用地或利用废弃地,是节地的首选措施。废弃地包括不可建设用地(由于各种原因未能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仓库与工厂弃置地等。利用废弃地前,应对原有场地进行检测并作相应处理后方可使用。
5.2.2 对原有的工业用地、垃圾填埋场等场地进行再生利用时,应提供场地检测与再利用评估报告,为场地改造措施的选择和实施提供依据。
5.2.3 市政基础设施应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道路交通和排水排污等基本市政条件。应根据市政条件进行场地建设容量的复核,建设容量的指标包括城市空间、紧急疏散空间、交通流量等。如果复核后不满足条件,应与上层规划条件的编制和审批单位进行协调,保障场地的可持续发展。
5.2.4 风切变(WindShear)简单的定义是空间任意两点之间风向和风速的突然变化,属于气象学范畴的一种大气现象。除了大气运动本身的变化所造成的风切变外,地理、环境因素也容易造成风切变,或由两者综合形成。这里的地理、环境因素主要是指山地地形、水陆界面、高大建筑物、成片树林与其他自然的和人为的因素,这些因素也能引起风切变现象。其风切变状况与当时的盛行风状况(方向和大小)有关,也与山地地形的大小和复杂程度、场地迎风背风位置、水面的大小和建筑场地离水面的距离、建筑物的大小和外形等有关。一般山地高差大、水域面积大、建筑物高大,不仅容易产生风切变,而且其强度也较大。
5.2.5 场地环境质量包括大气质量、噪声、电磁辐射污染、放射性污染和土壤氡浓度等,应通过调查,明确相关环境质量指标。当相关指标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要求时,应采取相应措施,并对措施的可操作性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与土壤氡浓度的测定、防护、控制相关的国家标准为《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该规范4.1.1条规定“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前,必须进行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的测定,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在4.2节中提出了民用建筑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的测定方法及防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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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 JGJ/T229-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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