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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照明


10.3.1 应根据建筑的照明要求,合理利用天然采光。
    1 在具有天然采光条件或天然采光设施的区域,应采取合理的人工照明布置及控制措施;
    2 合理设置分区照明控制措施,具有天然采光的区域应能独立控制;
    3 可设置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并应具有随室外自然光的变化自动控制或调节人工照明照度的功能。
10.3.2 应根据项目规模、功能特点、建设标准、视觉作业要求等因素,确定合理的照度指标。照度指标为300Ix及以上,且功能明确的房间或场所,宜采用一般照明和局部照明相结合的方式。
10.3.3 除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外,应选用高效照明光源、高效灯具及其节能附件。
10.3.4 人员长期工作或停留的房间或场所,照明光源的显色指数不应小于80。
10.3.5 各类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值,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规定的目标值要求。

条文说明
10.3.1 在照明设计时,应根据照明部位的自然环境条件,结合天然采光与人工照明的灯光布置形式,合理选择照明控制模式。
     当项目经济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为了灵活地控制和管理照明系统,并更好的结合人工照明与天然采光设施,宜设置智能照明控制系统以营造良好的室内光环境、并达到节电目的。如当室内天然采光随着室外光线的强弱变化时,室内的人工照明应按照人工照明的照度标准,利用光传感器自动启闭或调节部分灯具。
10.3.2 选择适合的照度指标是照明设计合理节能的基础。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对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及公共场所的照度指标分别作了详细的规定,同时规定可根据实际需要提高或者降低一级照度标准值。因此,在照明设计中,应首先根据各房间或场合的使用功能需求来选择适合的照度指标,同时还应根据项目的实际定位进行调整。此外,对于照度指标要求较高的房间或场所,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宜采用一般照明和局部照明结合的方式。由于局部照明可根据需求进行灵活开关控制,从而可进一步减少能源的浪费。
10.3.3 选用高效照明光源、高效灯具及其节能附件,不仅能在保证适当照明水平及照明质量时降低能耗,而且还减少了夏季空调冷负荷从而进一步达到节能的目的。下列为光源、灯具及节能附件的一些参考资料,供设计人员参考。
    1 光源的选择
      1)紧凑型荧光灯具有光效较高、显色性好、体积小巧、结构紧凑、使用方便等优点,是取代白炽灯的理想电光源,适合于为开阔的地方提供分散、亮度较低的照明,可被广泛应用于家庭住宅、旅馆、餐厅、门厅、走廊等场所;
      2)在室内照明设计时,应优先采用显色指数高、光效高的稀土三基色荧光灯,可广泛应用于大面积区域且分布均匀的照明,如办公室、学校、居所、工厂等;
      3)金属卤化物灯具有定向性好、显色能力非常强、发光效率高、使用寿命长、可使用小型照明设备等优点,但其价格昂贵,故一般用于分散或者光束较宽的照明,如层高较高的办公室照明、对色温要求较高的商品照明、要求较高的学校和工厂、户外场所等;
      4)高压钠灯具有定向性好、发光效率极高、使用寿命很长等优点,但其显色能力很差,故可用于分散或者光束较宽、且光线颜色无关紧要的照明,如户外场所、工厂、仓库,以及内部和外部的泛光照明;
      5)发光二极管(LED)灯是极具潜力的光源,它发光效率高且寿命长,随着成本的逐年减低,它的应用将越来越广泛。LED适合在较低功率的设备上使用,目前常被应用于户外的交通信号灯、紧急疏散灯、建筑轮廓灯等。
    2 高效灯具的选择
      1)在满足眩光限制和配光要求的情况下,应选用高效率灯具,灯具效率不应低于《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有关规定;
      2)应根据不同场所和不同的室空间比RCR,合理选择灯具的配光曲线,从而使尽量多的直射光通落到工作面上,以提高灯具的利用系数;由于在设计中RCR为定值,当利用系数较低(0.5)时,应调换不同配光的灯具;
      3)在保证光质的条件下,首选不带附件的灯具,并应尽量选用开启式灯罩;
      4)选用对灯具的反射面、漫射面、保护罩、格栅材料和表面等进行处理的灯具,以提高灯具的光通维持率,如涂二氧化硅保护膜及防尘密封式灯具、反射器采用真空镀铝工艺、反射板选用蒸镀银反射材料和光学多层膜反射材料等;
      5)尽量使装饰性灯具功能化。
    3 灯具附属装置选择
      1)自镇流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
      2)直管形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
      3)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等应配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在电压偏差较大的场所,宜配用恒功率镇流器;功率较小者可配用电子镇流器;
      4)荧光灯或高强度气体放电灯应采用就地电容补偿,使其功率因数达0.9以上。
10.3.4 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规定,长期工作或停留的房间或场所,照明光源的显色指数(Ra)不宜小于80。《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的显色指数(Ra)值是参照CIE标准《室内工作场所照明》S008/E-2001制定的,而且当前的光源和灯具产品也具备这种条件。作为绿色建筑,应更加关注室内照明环境质量。此外,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06中,建筑室内照度、统一眩光值、一般显示指数等指标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有关要求,是作为公共建筑绿色建筑评价的控制项条款来要求的。因此,我们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规定的“宜”改为“应”,以体现绿色建筑对室内照明质量的重视。
10.3.5 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提出LPD不超过限定值的要求,同时提出了LPD的目标值,此目标值要求可能在几年之后会变成限定值要求,而作为绿色建筑应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引导性,因此,本条提出LPD值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规定的目标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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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 JGJ/T229-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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