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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通风口、水电口


3.4.1 柴油发电机组的排烟口(以下简称“柴油机排烟口”)应在室外单独设置。进风口、排风口宜在室外单独设置。供战时使用的及平战两用的进风口、排风口应采取防倒塌、防堵塞以及防雨、防地表水等措施。
3.4.2 室外进风口宜设置在排风口和柴油机排烟口的上风侧。进风口与排风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0m;进风口与柴油机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5m,或高差不宜小于6m。位于倒塌范围以外的室外进风口,其下缘距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宜小于0.50m;位于倒塌范围以内的室外进风口,其下缘距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宜小于1.00m。
3.4.3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食品站、生产车间以及柴油电站等战时要求不间断通风的防空地下室,其进风口、排风口、柴油机排烟口宜采用防爆波活门+扩散室(或扩散箱)的消波设施(图3.4.7和图A.0.2)。进、排风口和柴油机排烟口的防爆波活门、扩散室(扩散箱)等消波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防爆波活门的设计压力应按本规范第3.3.18条的规定确定。
3.4.4 人防物资库等战时要求防毒,但不设滤毒通风,且空袭时可暂停通风的防空地下室,其战时进、排风口或平战两用的进、排风口可采用“防护密闭门+密闭通道+密闭门”的防护做法(图3.4.4a);专业队装备掩蔽部、人防汽车库等战时允许染毒,且空袭时可暂停通风的防空地下室,其战时进、排风口或平战两用的进、排风口可采用“防护密闭门+集气室+普通门(防火门)”的防护做法(图3.4.4b)。防护密闭门的设计压力应按本规范第3.3.18条确定。
3.4.5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食品站、生产车间以及电站控制室等战时有洗消要求的防空地下室,其战时排风口应设在主要出入口,其战时进风口宜在室外单独设置。对于用作二等人员掩蔽所的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当其室外确无单独设置进风口条件时,其进风口可结合室内出入口设置,但在防爆波活门外侧的上方楼板结构宜按防倒塌设计,或在防爆波活门的外侧采取防堵塞措施(图3.4.5)。
图3.4.4 进、排风口防护做法
图3.4.4 进、排风口防护做法
1-防护密闭门;2-密闭门;3-普通门*;4-通风管;
①通风竖井;②密闭通道;③集气室;④室内
    注:当为平战两用的通风口时,普通门*应采用防火门,其开启方向需适应进、排风的需要。
3.4.6 采用悬板式防爆波活门(以下简称悬板活门)时,悬板活门应嵌入墙内(图3.4.6)设置,其嵌入深度不应小于300mm。
图3.4.5 设在室内出入口的进风口防堵塞措施
图3.4.5 设在室内出入口的进风口防堵塞措施
①楼梯间;②密闭通道;③扩散室;
1-活门墙;2-防爆波活门;3-防堵铁栅
图3.4.6 悬板活门嵌入墙内深度示意
图3.4.6 悬板活门嵌入墙内深度示意
1-设置悬板活门的临空墙;2-悬板活门
3.4.7 扩散室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整体浇筑,其室内平面宜采用正方形或矩形,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乙类防空地下室扩散室的内部空间尺寸可根据施工要求确定。甲类防空地下室的扩散室的内部空间尺寸应符合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扩散室室内横截面净面积(净宽bs与净高hs之积)不宜小于9倍悬板活门的通风面积。当有困难时,横截面净面积不得小于7倍悬板活门的通风面积;
        2) 扩散室室内净宽与净高之比(bs/hs)不宜小于0.4,且不宜大于2.5;
        3) 扩散室室内净长ls宜满足下式要求:
    式中:lsbshs——分别为扩散室的室内净长,净宽,净高。
    2 与扩散室相连接的通风管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通风管由扩散室侧墙穿入时,通风管的中心线应位于距后墙面的1/3扩散室净长处(图3.4.7a);
        2) 当通风管由扩散室后墙穿入时,通风管端部应设置向下的弯头,并使通风管端部的中心线位于距后墙面的1/3扩散室净长处(图3.4.7b);
    3 扩散室内应设地漏或集水坑;
    4 常用扩散室内部空间的最小尺寸,可按本规范附录A的表A.0.1确定。
3.4.8 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6级、核6B级甲类防空地下室消波设施可采用扩散箱。扩散箱宜采用钢板制作,钢板厚度不宜小于3mm,并应满足预定的抗力要求和密闭要求。扩散箱的箱体应设有泄水孔。扩散箱的内部空间最小尺寸,应符合本规范第3.4.7条第1款的规定。常用扩散箱的内部空间最小尺寸可按本规范附录A的表A.0.2确定。
图3.4.7 扩散室的风管位置
 
图3.4.7 扩散室的风管位置
1-悬板活门;2-通风管;①通风竖井;②扩散室;③室内
3.4.9 滤毒室与进风机室应分室布置。滤毒室应设在染毒区,滤毒室的门应设置在直通地面和清洁区的密闭通道或防毒通道内(图3.4.9),并应设密闭门;进风机室应设在清洁区。
图3.4.9 滤毒室与进风机室布置
图3.4.9 滤毒室与进风机室布置
1-防护密闭门;2-密闭门
①密闭通道;②滤毒室;③进风机室;④扩散室;
⑤进风竖井;⑥出入口通道;⑦室内清洁区
    注:“直通地面”系指可由主要出入口、次要出入口或备用出入口通往地面
3.4.10 防空地下室战时主要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外通道内以及进风口的竖井或通道内,应设置洗消污水集水坑。洗消污水集水坑可按平时不使用,战时使用手动排水设备(或移动式电动排水设备)设计。坑深不宜小于0.60m;容积不宜小于0.50m3
3.4.11 防爆波电缆井应设置在防空地下室室外的适当位置(如土中)。防爆波电缆井可与平时使用的电缆井合并设置,但其结构及井盖应满足相应的抗力要求。
条文说明
3.4.1 从各地工程实践可以证明,如果平时进风口放在出入口通道中(或楼梯间)时,容易形成通风短路,室内的新风量不易保证。实践经验还说明,在南方地区的夏季通风会使出入口通道产生结露,而在北方地区的冬季通风会使出入口通道(或楼梯间)的温度明显降低。目前所建的防空地下室已经比较重视平时的开发利用,往往其平时的通风量与战时的通风量相差较大,有的通风方式也有所不同,故平时进风口宜单独设置。另外,从各地使用情况看,平时排风口若与出入口结合设置,会严重影响出入口通道的空气质量。在战时通风中,由于清洁通风的时间最长,在室外未染毒的情况下,人员进出频繁,若门扇经常开启,室内新风量也不容易保证。所以不论是平时通风口,还是战时通风口,本条均提出“宜在室外单独设置”。
3.4.3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食品站、生产车间以及柴油电站等防空地下室的室内战时有大量的人员休息或工作,因此要求不间断通风,所以其进风口、排风口、柴油机排烟口一般都处于开启状态。为了防止核爆炸(或常规武器爆炸)冲击波的破坏作用,均应采用消波设施。
3.4.4 人防物资库和专业队装备掩蔽部、人防汽车库等防空地下室是战时以掩蔽物资、装备为主的工程,有的室内有少量值班人员,有的室内无人。因此此种工程在空袭时可暂停通风。其进风口、排风口可在空袭前采用关闭防护密闭门的防护措施。由于人防物资库和专业队装备掩蔽部、人防汽车库的防毒要求不同,所以设置的门的数量不同。
3.4.5 在室外染毒的情况下,洗消间、简易洗消间和防毒通道等都要求能够通风换气,并把污染空气排至室外。因而要求洗消间、简易洗消间和防毒通道要结合排风口设置。又因为洗消间,简易洗消间和防毒通道等应设在战时主要出入口,所以排风口要设在作为战时主要出入口的室外出入口。此时最好是在室外单独设置进风口。如确实没有条件,二等人员掩蔽所的战时进风口也可以设在室内出入口。正如第3.3.3条说明所述,在核5级及以下的防空地下室的附近,钢筋混凝土结构和抗震型砖混结构的上部建筑,其主结构一般不会完全倒塌,因此设在室内出入口的进风口还不至于完全被堵塞。但为安全起见,本条规定只要进风口设在室内,就应采取相应的防堵塞措施。
3.4.6 要求悬板活门嵌入墙内,是根据悬板活门的工作性能决定的。悬板活门是依靠冲击波的能量在短暂时间内自动关闭的设备。为了保证在冲击波到达时能使悬板活门迅速地关闭,从而要求悬板活门必须嵌入墙内,并应满足嵌入深度的要求。
3.4.7 为了方便设计人员的使用,按照本规范附录F的有关规定,经过大量计算和综合工作,规范附录A给出了可供直接选用的表格。但需说明原规范中规定的消波系统的允许余压值,是按照设备的允许余压确定的,并没有考虑室内人员能够承受的压力大小。在《核武器的杀伤破坏作用与防护》(1976年国防科委)一书第44页的冲击波损伤中写明:“冲击波超压为0.02~0.03MPa时,会造成人员的轻度冲击伤,其中听器损伤(鼓膜破裂、穿孔)和体表擦伤,但不会影响战斗力;冲击波超压为0.03~0.06MPa时,会造成人员的中度冲击伤,其中明显听器损伤(听骨骨折、鼓室出血),肺轻度出血、水肿,脑振荡,软组织挫伤和单纯脱臼等,会明显影响战斗力”。另外在《核袭击民防手册》(1982年原子能出版社)一书的第29页写到“虽然鼓膜穿孔需要0.140MPa,但是在0.035MPa那样低的超压下也有过耳膜破坏的记录”。由此可见,按照低标准要求,超压0.03MPa是人员能够承受的明显界限。如果超过0.03MPa会给人员造成严重的伤害。于是人员的允许余压一般都小于设备的允许余压(如排风口和无滤毒通风的进风口按0.05MPa)。因此只考虑设备的允许余压,不考虑人员的允许余压是不妥当的。此次修订(附录E消波系统)的条文规定消波系统的允许余压值,不论进风口,还是排风口均按防空地下室的室内有、无人员确定。并规定室内有人员的(如医疗救护工程、人员掩蔽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物资库等)防空地下室各通风口的扩散室允许余压均按0.03Mpa;室内没有人员的(如电站发电机房)防空地下室各通风口的扩散室允许余压均按0.05Mpa。
3.4.8 在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6级、核6B级甲类防空地下室设计中,为简化口部设计,节省空间,方便施工,降低造价,又能保证战时的防护安全,本条规定用钢板制作的扩散箱代替钢筋混凝土的扩散室。扩散箱的大小是根据本规范附录F的要求确定的。经过模爆试验和技术鉴定确认,钢制扩散箱是有效的、可靠的。为了方便平时使用,本条规定可以预留扩散箱位置,临战时再行安装。
3.4.9 战时因更换过滤吸收器,滤毒室可能染毒,所以滤毒室应该设在染毒区。为在更换过滤吸收器时不影响清洁区,而且方便操作人员进出,故要求滤毒室的门要设在既能通往地面,又能通往室内清洁区的密闭通道(或防毒通道)内。并应注意到:滤毒室应邻近进风口;滤毒室宜分别与扩散室、进风机室相邻。同样为了方便操作,进风机室应该设在清洁区。
3.4.10 在遭到化学袭击的一段时间过后,当室外染毒的浓度下降到允许浓度后,为了对主要出入口和进风口进行洗消,本条规定在主要出入口防护密闭门外以及进风口竖井内设置洗消污水集水坑,以便用来汇集洗消的污水。集水坑可按战时使用手动排水设施(或移动式电动排水设备)排水的标准设计。当因平时的需要口部已经设有集水坑时,战时可不再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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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50038-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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