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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山区(包括丘陵地带)地基的设计,应对下列设计条件分析认定:
    1. 建设场区内,在自然条件下,有无滑坡现象,有无影响场地稳定性的断层、破碎带;
    2. 在建设场地周围,有无不稳定的边坡;
    3. 施工过程中,因挖方、填方、堆载和卸载等对山坡稳定性的影响;
    4. 地基内岩石厚度及空间分布情况、基岩面的起伏情况、有无影响地基稳定性的临空面;
    5. 建筑地基的不均匀性;
    6. 岩溶、土洞的发育程度,有无采空区;
    7. 出现危岩崩塌、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现象的可能性;
    8. 地面水、地下水对建筑地基和建设场区的影响。

6.1.2 在山区建设时应对场区作出必要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评价。对建筑物有潜在威胁或直接危害的滑坡、泥石流、崩塌以及岩溶、土洞强烈发育地段,不应选作建设场地。
6.1.3 山区建设工程的总体规划,应根据使用要求、地形地质条件合理布置。主体建筑宜设置在较好的地基上,使地基条件与上部结构的要求相适应。
6.1.4 山区建设中,应充分利用和保护天然排水系统和山地植被。当必须改变排水系统时,应在易于导流或拦截的部位将水引出场外。在受山洪影响的地段,应采取相应的排洪措施。

条文说明
6.1.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山区地基设计应重视潜在的地质灾害对建筑安全的影响,国内已发生几起滑坡引起的房屋倒塌事故,必须引起重视。
6.1.2 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多变是山区地基的显著特征。在一个建筑场地内,经常存在地形高差较大,岩土工程特性明显不同,不良地质发育程度差异较大等情况。因此,根据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和工程地质分区并结合场地整平情况进行平面布置和竖向设计,对避免诱发地质灾害和不必要的大挖大填,保证建筑物的安全和节约建设投资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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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07-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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