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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基本要求


5.3.1 采用 AC 220V/50 Hz交流电源供电的探测器,电源线输入端应设接线端子。
5.3.2 探测器应具有红色报警确认灯。当被监视区域参数符合报警条件时,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应点亮,并保持至被复位。确认灯点亮时在其正前方3m处,照度不超过 500lx 的环境条件下,应清晰可见。
5.3.3 探测器连接其他辅助设备(例如远程确认灯、控制继电器等)时,与辅助设备间连接线的断路和短路不应影响探测器的正常工作。
5.3.4 探测器的出厂设置不应被轻易改变。当确需改变时,需使用特殊手段(如专用工具或密码),否则不应破坏其封条。
5.3.5 探测器的报警性能如果可在探测器或在与其相连的监控设备上进行现场设置,则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当制造商声明所有设置均满足本部分的要求时,探测器在任意设置的条件下均应满足本部分的要求,且对于现场设置应只能通过专用工具、密码或探头与底座的分离等手段实现;
    b) 当制造商声明某一设置不满足本部分的要求时,该设置应只能通过专用工具、密码手段实现,且应在探测器上或有关文件中明确标明该项设置不能满足本部分的要求。
5.3.6 探测器的防护性能应符合 GB 23757—2009中3.2.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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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4部分:故障电弧探测器 GB14287.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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