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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 耐火性能


6.16.1 试验装置
6.16.1.1 耐火试验炉
    符合GB/T 9978. 1对耐火试验炉的要求。
    耐火试验炉应满足试件安装、升温条件、压力条件、温度测试及试验观察等要求。
6. 16.1.2 测温设备
    耐火性能试验测温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a) 炉内温度测试
    炉内温度测量,采用丝径为φ0.75mm〜φ2.30mm的热电偶,其热端应伸出套管25mm,热电偶感温端距堵料受火平面100mm。炉内热电偶的数量不得少于5支。
    b) 试件背火面温度测量
    试件背火面——封堵材料、电缆表面或穿管表面、距堵料封堵边缘25mm处的框架表面、塑料管道表面的温度测量,采用丝径为φ0.5mm的热电偶,工业II级,数量不得少于6支。分布是:封堵材料表面距贯穿物表面25mm处,不少于2支;贯穿物(电缆、电缆束或穿管)表面距封堵材料表面25mm处不同的贯穿物至少设1支;支架或托盘表面距封堵材料表面25mm处至少设1支;使用阻火包带时,在塑料管表面距楼板或墙体25mm处设2支热电偶;距堵料封堵边缘25mm处的框架表面设1支热电偶;另设1支移动测温热电偶,必要时用来监测试件背火面可疑点的温升,其数据应作为判定依据。
    c) 测温设备的精确度
    测温仪器设备的精确度(系统误差)应达到:
    炉内:±15°C;
    表面或其他:±5℃。
6.16.2 试验条件
6.16.2.1 升温条件
    符合GB/T 9978.1规定的升温条件要求。当有特殊要求时,也可采用其他升温曲线。
6.16.2.2 炉内压力条件
    垂直安装的试件进行耐火试验时,试件底面所在水平面应保持正压;水平安装的试件进行耐火试验时,在离试件受火面100mm的平面上应保持正压。
6.16.3 试件要求
    进行耐火试验时,试件所用的村料、制作工艺、拼接与安装方法应足以反映相应构件在实际使用中的情况。为使试验能够实施而进行的安装方式的修改对试验结果应无重大影响,并应对修改作详细说明。
6. 16.4 试件制作
6.16.4.1 概述
6.16.4.1.1 防火封堵材料在进行产品质量判定时,试件的制作可选择本标准中规定的标准试件的制作方式。针对实际工程应用的试件,试件的制作应与实际使用情况一致。当按实际工程应用制作的试件已包含标准试件中的所有贯穿物及其组合方式时,若其耐火性能达到规定要求,诙试验结果也可用于对产品进行质量判定。
6.16.4.1.2 电缆受火端用所测试的堵料封头(封头长度50mm,厚度25mm),暴露于火场的电缆长度300mm;穿管受火端用所测试的堵料堵塞管内径,堵塞长度100mm,穿管伸出试件受火面300mm;贯穿物的长度为1500mm。
6.16.4.1.3 背火面的贯穿物或支架应采用适当的方式固定,防止贯穿物或支架在试验前或试验过程中滑落。
6.16.4.2 孔洞用防火封堵材料试件
6.16.4.2.1 孔洞用防火封堵材料标准试件应包含混凝土框架、贯穿物、支架和孔洞用防火封堵材料等部分,标准试件的尺寸和详细制作要求见附录A的A.1。
6.16.4.2.2 对于无机堵料、阻火包或阻火模块,图A.1中的防火封堵材料应采用被测试的无机堵料、 阻火包或阻火模块中的某一种,允许与柔性有机堵料或泡沫封堵村料配合使用。
6.16.4.2.3 对于柔性有机堵料或泡沫封堵材料,图A.1中的封堵材料由预留矩形孔洞(孔洞长度:510mm,高度:110mm)的C30混凝土替代,预留矩形孔洞位于图A.1中需要铺设电缆桥架、电缆和钢管等贯穿物的位置。在预留矩形孔洞内按图A. 2铺设电缆桥架、电缆和钢管等贯穿物,采用柔性有机堵料或泡沫封堵材料堵塞孔洞内所有间隙。
    注:柔性有机堵料或泡沫封堵材料的试件制作见图A.2。
6.16.4.2.4 对于防火封堵板材,图A.1中的防火封堵材料应采用受火面与背火面各设一块防火封堵板材,并允许在板材与框架及贯穿物结合处使用柔性有机堵料或泡沫封堵材料的安装方式。
6.16.4.3 缝隙用防火封堵材料试件
6.16.4.3.1 缝隙用防火封堵材料标准试件应包含混凝土框架、固定支架及结构缝隙用防火封堵材料等部分,试件应包括与防火封堵材料性能相适应的最大和最小两种固定缝隙宽度,最大和最小两种缝隙宽度由委托方确定,必要时可包括可移动缝隙。标准试件的尺寸和详细制作要求见附录A的A.6。
6.16.4.3.2 如果缝隙用防火封堵材料具有封堵变形缝隙的能力,对于允许缝隙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一定变形的缝隙封堵材料,在进行耐火性能试验前,缝隙应移动至其变形率为100%时的位置;对于允许缝隙在试验过程中发生一定变形的缝隙封堵材料,在试验过程中其缝隙应由其允许变形率的20%逐渐移动至其允许变形率的100%,缝隙移动的时间必须控制在耐火试验开始后的前60min以内。
6.16.4.4 塑料管道用防火封堵材料和防火封堵组件试件
6.16.4.4.1 塑料管道用防火封堵材料标准试件应包含混凝土框架、塑料管、支架及塑料管道用防火封堵材料等部分,标准试件的尺寸和详细制作要求见附录A的A.3。
6.16.4.4.2 防火封堵组件标准试件应包含混凝土框架、贯穿物、支架、防火封堵材料和耐火隔热材料等部分,标准试件的尺寸和详细制作要求见附录A的A.9。
6.16.5 状态调节
    试件制作后应按产品使用说明的规定进行养护,待试件养护期满后方能进行耐火试验。
6.16.6 试验程序
6.16.6.1 试件的安装
    试件安装应反映实际使用情况,根据测试要求将试件垂直或水平安装于燃烧试验炉上进行试验。在背火面的防火封堵材料、贯穿物及框架上布置热电偶以测量背火面温升情况。贯穿物的悬臂端应采用有效的支承(托架)。
6.16.6.2 测量与观察
    炉内温度测量用热电偶应符合GB/T 9978.1的规定,热电偶的设置应不少于5支,温度记录周期不大于30s。
    a) 试件背火面温度
    测量并观察背火面封堵材料表面的温度、距封堵材料背火面25mm处电缆表面的温度、距封堵材料背火面25mm处穿管表面的温度、距封堵材料背火面25mm处框架表面的温度。
    b) 完整性
    测量并观察试件背火面是否有火焰或热气流穿出点燃棉垫,以及试件背火面是否出现连续火焰达10s以上。棉垫的要求与使用应符合GB/T 9978.1的规定。
    c) 隔热性
    测量并记录背火面所有测温点包括移动热电偶的温升,以及任一测温点温升达到180℃的时间。
6.16.7 耐火极限判定准则
6.16.7.1 耐火极性判定
    试验中出现6.16.7.2和6.16.7.3中规定的完整性丧失或失去隔热性的任何一项时,即表明该防火封堵材料的完整性或隔热性已达到极限状态,所记录的时间即为该防火封堵材料的完整性丧失或失去隔热性的极限耐火时间。
6.16.7.2 完整性丧失
    完整性丧失的特征是,在试件的背火面有如下现象出现:
    a) 点燃棉垫;
    b) 有连续10s的火蹈穿出。
6.16.7.3 失去隔热性
    隔热性丧失的特征是,在试件的背火面有如下现象出现:
    a) 被检试样背火面任何一点温升达到180°C;
    b) 任何贯穿物背火端距封堵材料25mm处表面温升达到180°C ;
    c) 背火面框架表面任何一点温升达到180°C。
6.16.8 耐火性能的表示
    以试件的极限耐火时间表示防火封堵材料的耐火性能,精确至0.01h。
6.16.9 耐火极限的修正
    如果试验过程中因异常情况炉内温度超过规定的允许偏差,应根据炉内的升温情况对实际耐火时间进行修正。其修正值为实际耐火时间的前3/4时间内的实际炉温曲线与相应时间的标准温度曲线的面积差的2/3乘以实际耐火时间,它们的积除以实际耐火时间的前3/4时间内的标准温度曲线下的面 积。如果实际炉温超过标准炉温,调整时间为增加,反之减少。修正公式如下:
耐火极限的修正
    C——I的等时段修正值,单位为分(min);;
     I——实际耐火时间,单位为分(min);
    A——前3/4I的实际炉温曲线下的面积;
    As——与A相同时段内标准炉温曲线下的面积。
6.16.10 耐火性能试验结果的应用
    耐火性能试验结果的应用参照附录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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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封堵材料 GB23864-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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