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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自检功能试验


5.6.1 目的
检查控制器的自检功能。
5.6.2 要求
试样的自检功能应满足4.1.6的要求。
5.6.3 方法
5.6.3.1 将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手动操作试样自检机构,观察并记录试样可燃气体报警声、光信号
及输出接点动作情况;对于自检时间超过1min或不能自动停止自检功能的试样,在自检期间,使任一 非自检回路处于可燃气体报警状态,观察并记录试样可燃气体报警显示情况。
5.6.3.2 手动操作试样指示灯、显示器自检功能,观察并记录所有指示灯(器)和显示器的指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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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GB16808-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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