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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建筑与环境


3.4.1 建筑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基地应选择在地质环境条件安全,且可获得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等卫生条件的地段;
    2 建筑应结合当地的自然与地理环境特征,集约利用资源,严格控制对自然和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3 建筑周围环境的空气、土壤、水体等不应构成对人体的危害。
3.4.2 建筑与人文环境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应与基地所处人文环境相协调;
    2 建筑基地应进行绿化,创造优美的环境;
    3 对建筑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废气、废水等废弃物应妥善处理,并应有效控制噪声、眩光等的污染,防止对周边环境的侵害。
条文说明
    环境即包括以大气、水、土壤、植物、动物、微生物等为内容的物质因素,也包括以观念、制度、行为准则等为内容的非物质因素;既包括自然因素,也包括人文因素;既包括非生命体形式,也包括生命体形式。环境是相对于某个主体而言的,主体不同,环境的大小、内容等也就不同。狭义的环境,如环境问题中的“环境”一词,往往指向对于人类这个主体而言的一切自然环境要素的总和。
    建筑设计需考虑的环境包含自然环境与人文环境(包含了社会、文化、宗教等因素)。建筑应承担技术的环境责任与空间的社会责任。建筑与环境的关系应以“人与自然共生”、“人与社会共生”为基本出发点,贯彻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树立“人-建筑-环境”和谐发展的意识,从环境角度关注建筑全寿命期的过程;实现建筑与自然的永续发展、建筑与社会的和谐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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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50352-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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