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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防灾避难


3.6.1 建筑防灾避难场所或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城乡规划的总体要求,并应遵循场地安全、交通便利和出入方便的原则。
3.6.2 建筑设计应根据灾害种类,合理采取防灾、减灾及避难的相应措施。
3.6.3 防灾避难设施应因地制宜、平灾结合,集约利用资源。
3.6.4 防灾避难场所及设施应保障安全、长期备用、便于管理,并应符合无障碍的相关规定。
条文说明
    防灾避难场所是指为应对突发性灾害,用于避难人员集中救援及避难生活,经规划设计配置的应急工程设施,它应有一定规模的场地和按照应急避难要求配置的建筑工程及其设施。
    防灾避难场所及设施的设计应执行《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建标180-2017及国家有关应急管理、防灾减灾的法律法规。防灾避难场所的设置必须满足相关标准要求,以保证人员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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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50352-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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