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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


6.5.1 设备层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层的净高应根据设备和管线的安装检修需要确定;
    2 设备层的布置应便于设备的进出和检修操作;
    3 在安全及卫生等方面互有影响的设备用房不宜相邻布置;
    4 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有振动和噪声的设备对设备层上、下层或毗邻的使用空间产生不利影响;
    5 设备层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
6.5.2 避难层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难层在满足避难面积的情况下,避难区外的其他区域可兼作设备用房等空间,但各功能区应相对独立,并应满足防火、隔振、隔声等的要求;
    2 避难层的净高不应低于2.0m。当避难层兼顾其他功能时,应根据功能空间的需要来确定净高。
6.5.3 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架空层的净高不应低于2.0m。
条文说明
6.5.1 设备层的净高应根据设备和管线敷设高度及安装检修需要来确定,不宜作统一规定。
    设备层的设置位置及布局要便于市政管线的接入和设备的进出以及维护、维修。如有些设备的安装一般在土建完工后进行,所以对体量较大或使用一定年限需要更新换件的设备,在布局中要充分考虑设备及部件的进入通道或吊装口的设置需求。
    对有产生振动和噪声的设备用房,应采取减振降噪的措施。对有特殊安静要求的居住用房,其直接上层、下层和毗邻的房间内,尽量避免设置设备层中振动和噪声较大的给水加压、循环冷却等设备用房,因无特别有效的减振降噪措施,很难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对居住用房的居住环境要求,所以在建筑布局时应权衡考虑。
    设备层内各种机械设备和管线在运行中产生的热量,或跑、冒、滴、漏等现象会增加室内的温湿度,影响设备正常运转和使用,也不利于操作和维修人员正常工作。因此规定设备层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当设于地下室又无机械通风装置时,应在外墙设出风口或通风道,其面积应满足换气的要求。无设备仅有管道穿行的管道层,其空间按管道所需进行设置。
6.5.2 避难层的位置、面积、构造及设备设施的配置要求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已有明确的规定,本条做了原则性提示。
    避难层除了满足避难面积设置的避难区(间)外,一般可兼顾设备或其他功能区的设置。以办公建筑为例:一般办公的使用面积为8m2/人,而设计避难人数5人/m2,根据此设置标准可知:每人避难层的避难使用面积相当于每层办公面积的1/40,再加上避难层的设置相隔一般不超过50m,也就是再考虑最多不超过15层的避难人数,避难面积一般不会超过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的一半,如果是酒店或公寓,避难人数还少,避难面积会更小,剩余的一多半面积就可设置设备或其他功能等用房,但设计中要注意满足各功能区之间的防火、隔声、防振、防水、维护管理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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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50352-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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