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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外保温工程应能适应基层墙体的正常变形而不产生裂缝或空鼓。
3.0.2 外保温工程应能承受自重、风荷载和室外气候的长期反复作用且不产生有害的变形和破坏。
3.0.3 外保温工程在正常使用中或地震时不应发生脱落。
3.0.4 外保温工程应具有防止火焰沿外墙面蔓延的能力。
3.0.5 外保温工程应具有防止水渗透性能。
3.0.6 外保温复合墙体的保温、隔热和防潮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规定。
3.0.7 外保温工程各组成部分应具有物理一化学稳定性。所有组成材料应彼此相容并具有防腐性。在可能受到生物侵害(鼠害、虫害等)时,外保温工程还应具有防生物侵害性能。
3.0.8 在正确使用和正常维护的条件下,外保温工程的使用年限不应少于25年。
3.0.9 检测数据的判定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8170中规定的修约值比较法。
条文说明
3.0.1~3.0.6 对于外保温工程或工程各部分的基本规定,编制时主要参考了欧洲技术认定组织(EOTA)《有抹面复合外保温系统欧洲技术认可指南》EOTA ETAG 004,同时结合了我国外保温发展的实际情况。
    在EOTA ETAG 004中,依据建筑产品条令(CPD),将外保温工程理解为“组合、组装、施用或安装于工程中”的产品,并应“具有能使工程符合基本要求的特性”。因此,在得到正常维护的情况下,在一个经济上合理的使用寿命期内,外保温工程必须满足以下6项基本要求:
    1 耐力学作用和稳定性
    工程非承重部分的耐力学作用和稳定性不在基本要求之内。但在基本要求——使用安全性中将涉及此问题。
    要使上述要求得到满足,应关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耐机械应力性能。即:
    ——系统应设计成在由交通往来和正常使用造成的冲击作用下仍能保持其特性。系统在一般事故或故意造成的意外冲击的作用下应不会导致任何损坏。
    ——系统应能允许标准维修设备在其上支靠而不致造成抹面层的任何破裂或穿孔。
    2 火灾情况下的安全性
    对复合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将依据法律、法规和适用于建筑物整体的行政规定而定。
    3 卫生、健康和环境
        1)室内环境,潮湿
        因外墙与潮湿有关,以下两点要求应该加以关注。对此,复合外墙外保温系统有着有利的影响。
        ——防止室外水分进入。外墙应不会为雨、雪所损坏,还应防止雨、雪渗入建筑物内部,并且不应将水分迁移至任何可能造成损坏的部位。
        ——防止内表面和间层结露。表面结露问题通常会因附加复合外保温系统而得到缓解。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有害的间层结露不会出现在系统中。在室内水蒸气产生率高的情况下,必须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系统受潮,如适当的产品设计和材料选取等。
        这就是说,对于基本要求3,对系统及其部件来说应评估下列产品特性:
        ——吸水性;
        ——不透水性;
        ——抗冲击性;
        ——水蒸气渗透性;
        ——热工性能(包含于基本要求6)。
        2)室外环境
        施工和工程建设中不得向周围环境(空气、土壤和水)释放污染物。
        用于外墙的建筑材料向室外空气、土壤和水中释放的污染物比率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该地区行政管理条款的规定。
    4 使用安全性
    虽然复合外保温系统不作为承重结构使用,但对其力学性能和稳定性仍然提出了要求。
    复合外保温系统在由正常荷载,如自重、温度、湿度和收缩以及主体结构位移和风力(吸力)等引起的复合应力的作用下应能保持稳定。
    这就是说,对于基本要求4,对系统及其部件来说应评估下列产品特性:
    ——自重的作用。系统应能承受自重而不产生有害变形。
    ——抵抗主体结构变形的能力。主体结构的正常变形应不致造成系统中裂缝的形成或脱胶。复合外保温系统应能抵抗由于温度和应力变化而产生的变形(结构连接处除外,此处应采取专门措施)。
    ——负风压吸力的作用。系统应具有足够的力学性能,使其能够抵抗由风力造成的压力、吸力和振动。而且应有足够的安全系数。
    5 隔声
    隔声要求并未提出,因为这些要求应由包括复合外保温系统在内的整个墙体以及门窗和其他孔洞来满足。
    6 节能和保温
    整个墙体应满足此项要求。复合外保温系统改善了保温性能并使减少采暖(冬季)和空调(夏季)能耗成为可能。因此,应评估由复合外保温系统而附加的热阻,使其可被引入国家能耗规范所要求的热工计算中。
    辅助固定件可造成局部温差。必须使这种影响足够小,小到不致影响保温性能。
    为了确定复合外保温系统对于墙体的保温效能,应对有关部件的以下特性作出规定:
    ——导热系数/热阻;
    ——水蒸气渗透性能(包含于基本要求3);
    ——吸水性(包含于基本要求3)。
    我国相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主要包括现行行业标准《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和《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等。
3.0.7 本条涉及工程的预期耐久性和使用性能。在EOTA ETAG 004中,除提出系统在所经受的各种作用下,在系统寿命期内,除应满足6项基本要求外,还对外保温工程耐久性和使用性能作了以下规定:
    1 系统耐久性
    复合外保温系统在温度、湿度和收缩的作用下应是稳定的。
    无论高温还是低温都将产生一种破坏性的或不可逆的变形作用。表面温度的变化,例如在经受长时间太阳照射之后突然降雨所造成的温度急剧下降或阳光照射部位与阴影部位之间的温差,不应引起任何破坏。
    此外,应采取措施防止在结构变形缝和立面构件由不同材料构成的部位(例如与窗的连接处)有裂缝形成。
    2 部件耐久性
    在正常使用条件和为保持系统质量而进行的正常维修下,所有部件在系统整个使用寿命期内均应保持其特性。这就要求符合以下几点:
    ——所有部件都应表现出化学-物理稳定性。如果并不是完全知道,至少也应是有理由可预见的。在相互接触的材料之间出现反应的情况下,这些反应应该是缓慢进行的。
    ——所有材料应是天然耐腐蚀或者是被处理成耐腐蚀的,主要涉及玻纤网的耐碱性。
    ——所有材料应是彼此相容的。
    彼此相容是要求外保温系统中任何一种组成材料应与其他所有组成材料相容。这就是说,胶粘剂、抹面材料、饰面材料、密封材料和附件等应与EPS板、XPS板、PUR板、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喷涂聚氨酯等保温材料相容并且各种材料之间都应相容。
    鼠类、昆虫(如白蚁),甚至菜园中的肉虫都可能会咬食泡沫塑料保温板。在有白蚁等虫害的地区,应进行防虫害构造设计。
3.0.8 使用年限的含义是,当预期使用年限到期后,外保温工程性能仍能符合本标准规定。
    使用年限不少于25年的规定是依据EOTA ETAG 004作出的。EOTA ETAG 004中所涉及的规定是在假设预期使用年限至少为25年的基础上制定的,并且是建立在当前技术状况及现有知识和经验的基础之上,是在试验室试验以及与试验性建筑对比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的。使用年限的含义是,当预期使用年限到期后,外保温工程性能仍能符合本标准规定。也就是说,外保温工程仍然是完好的。
    自1975年以来,德国佛朗霍夫建筑物理研究所对使用时间长达40年的大量外墙外保温住宅楼做了多次跟踪调查,调查结果显示,由于柔性保温层起着减小剪切应力的作用,外墙外保温外立面的损坏比具有抹灰层的普通砖石建筑要少得多;外保温工程的维修费用和维修周期与有抹灰层的一般砖石建筑墙体相当,耐久性和估计寿命也相同。
    通过在德国时早期外保温工程考察的情况来看,部分超过35年以上的EPS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除了局部板缝处出现裂缝以及表面局部发霉现象之外,从外观上看,外保温系统基本保持完好,进行清洁、局部修理和外饰面粉刷后,完全可以继续正常使用,德国外保温协会认为,外保温建筑目前已经有使用长达40年甚至更长的,外保温系统可以认为是一个经受过考验的系统。我国自90年代初开始外保温工程试点,早期EPS板薄抹灰外保温工程和岩棉板外保温工程至今已有20多年,仍能正常使用。
    正常维护包括局部修补和防护层维修。对局部破坏应及时修补。对于不可触及的墙面,防护层正常维修周期一般不小于5年。德国甚至有为了增加节能效果而在早年EPS板薄抹灰外保温外表再做一层外保温的工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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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标准 JGJ14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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