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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在办公建筑设计中贯彻国家技术经济政策,规范办公建筑的设计,保障办公建筑安全、卫生、适用、高效,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办公建筑设计。
1.0.3 办公建筑设计应依据其使用要求进行分类,并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表1.0.3 办公建筑分类
表1.0.3 办公建筑分类
1.0.4 办公建筑设计应遵循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1.0.5 办公建筑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有关规定。
1.0.6 办公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本标准是在《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2006(以下简称原规范)的基础上修订的,为保证办公建筑符合功能、安全、卫生、高效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基本要求,阐明本标准的修订目的,作出本条规定。
    原规范自2007年实施以来,对于指导我国办公建筑设计工作、提高设计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原规范一些条文已不适应当前提高办公建筑设计质量的要求。国家已制定或修订了许多与办公建筑相关的标准,与此相适应,原规范也应修改不适应的条文,补充各专业新的内容。
1.0.2 为了明确本标准的适用范围特作本条规定。办公建筑因使用性质、单元平面组合、使用对象和管理模式等不同而有很多类型。改革开放以来,办公建筑不再是单一办理行政事务的行政性办公建筑。近年来,供商业(包括外贸)、金融、保险等各类公司、企业、经济集团从事商务活动的办公建筑层出不穷,其形式和管理模式也多种多样,单一标准很难涵盖,经与有关主管部门商讨,适用范围应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办公建筑。
1.0.3 目前国内部分国家行业标准,对本行业的建筑类型的分级、分类都作了相应的规定。为规范办公建筑的设计,特设本条文。
    办公建筑的分类主要依据使用功能的重要性而定。本条文对办公建筑的主体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作了相应的规定。
    对条文中所指“特别重要的办公建筑”,可以理解为:中央行政机关办公建筑,省部级行政机关办公建筑,重要的金融、电力调度、广播电视、通信枢纽等办公建筑,建筑高度超过250m的超高层办公建筑以及符合《国际写字楼分级指南》(国际建筑业主与管理者协会(BOMA)编制)A级标准的写字楼;“重要办公建筑”可以理解为:地市级、县级行政机关办公建筑,高度超过100m且低于250m的高层办公建筑以及符合《国际写字楼分级指南》B级标准的写字楼;“普通办公建筑”可以理解为:县级以下级行政机关办公建筑,高度低于100m的办公建筑以及符合《国际写字楼分级指南》C级标准的写字楼。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以及对建筑生命周期值期望的增长,条文中对“特别重要的办公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规定为100年或50年。
1.0.4 此条为新增条文。大力推广绿色、健康建筑的发展是目前我国的基本国策,而其中最基本的内容就是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保护环境。
1.0.5 此条为新增条文。为满足老年人、伤残人的特殊使用要求,方便他们参与各类社会活动和进行业务联系,并体现社会文明和社会对残障人士的关心,办公建筑设计特别强调应执行方便残障人士使用的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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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建筑设计标准 JGJ/T6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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