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6.1 试验纲要


6.1.1 大气条件
    如在有关条文中没有说明,各项试验均在下述正常大气条件下进行:
    ——温度:15℃~35℃;
    ——相对湿度:25%~75%;
    ——大气压力:86kPa~106kPa。
6.1.2 试验样品
    试验样品(以下简称“试样”)数量为3套,试验前应对试样予以编号。
6.1.3 外观检查
    试样在试验前应进行外观检查,检查结果应满足5.3的要求。
6.1.4 试验前准备
6.1.4.1 按制造商规定对试样进行调零和标定操作。
6.1.4.2 将试样在不通电条件下依次置于以下环境中:
    a)-25℃±3℃,保持24h;
    b)正常大气条件,保持24h;
    c)55℃±2℃,保持24h;
    d)正常大气条件,保持24h。
6.1.5 试样的安装
    试验前,试样应按照制造商规定的正常使用方式安装,并与制造商规定的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连接,使其在正常大气条件下通电预热20min。预热期间,试样的探测光束不应被遮挡。除相关试验要求外,应采取制造商允许的措施使光路长度满足试验条件并使试样正常工作。
6.1.6 容差
    各项试验数据的容差均为±5%。
6.1.7 试验气体
    配制试验气体应采用制造商声称的探测气体种类和报警设定值要求,除相关试验另行规定外,试验气体应由可燃气体与洁净空气混合而成,试验气体湿度应符合正常湿度条件,配气误差应不超过报警设定值的±2%。采用甲烷、丙烷、一氧化碳当中的一种作为可燃气体配制试验气体时,可燃气体的纯度应不低于99.5%;对于制造商声称的其他类型探测气体,可采用满足制造商要求的标准气体配制试验气体。
6.1.8 试验程序
    试验程序见表4。
表4 试验程序
表4(续)

 

查找 上节 下节 返回
顶部

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4部分:工业及商业用途线型光束可燃气体探测器 GB15322.4-2019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