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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锅炉房设计应根据批准的城市(地区)或企业总体规划和供热规划进行,做到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并宜留有扩建余地;对扩建和改建锅炉房的设计,应取得原有工艺设备和管道的原始资料,并应合理利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同时应与原有生产系统、设备和管道的布置、建筑物和构筑物型式相协调。
3.0.2 锅炉房设计应取得热负荷、燃料和水质资料,并应取得当地的气象、地质、水文、电力和供水等有关基础资料。
3.0.3 锅炉房燃料的选用应做到合理利用能源和节约能源,并与安全生产、经济效益和环境保护相协调,选用的燃料应有其产地、元素成分分析等资料和相应的燃料供应协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锅炉房使用的燃料,应选用燃气或燃油,但不宜选用重油或渣油;
    2 燃气锅炉房的备用燃料应根据供热系统的安全性、重要性、燃气供应的保证程度和备用燃料的可能性等因素确定。
3.0.4 地下、半地下、地下室和半地下室锅炉房,严禁选用液化石油气或相对密度大于或等于0.75的气体燃料。
3.0.5 锅炉房设计应采取减轻废气、废水、固体废渣和噪声对环境影响的有效措施,排出的有害物和噪声应符合国家排放标准要求。
3.0.6 区域所需热负荷应根据所在城市(地区)的供热规划确定,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设置区域锅炉房:
    1 居住区和公共建筑设施的采暖和生活热负荷不属于热电站供应范围的;
    2 用户的生产、采暖通风和生活热负荷较小,负荷不稳定,年使用时数较低,或由于场地、资金等原因,不具备热电联产条件的;
    3 根据城市供热规划和用户先期用热的要求,需要过渡性供热,以后可作为热电站的调峰或备用热源的。
3.0.7 锅炉房的容量应根据设计热负荷确定。设计热负荷宜在绘制出热负荷曲线或热平衡系统图,并计入各项热损失、锅炉房自用热量和可供利用的余热量后进行计算确定。
3.0.8 锅炉房内设有蒸汽蓄热器时,其设计容量应按平衡后的热负荷进行计算确定。
3.0.9 锅炉供热介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生活用热的锅炉房宜采用热水作为锅炉供热介质;
    2 以生产用汽为主的锅炉房应采用蒸汽作为锅炉供热介质;
    3 同时供生产及采暖、通风、空调和生活用热的锅炉房,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可选用蒸汽、热水或蒸汽和热水作为锅炉供热介质。
3.0.10 锅炉供热介质参数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生产用蒸汽压力和温度的选择应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
    2 热水热力网设计供水温度、回水温度应根据工程具体条件,并应综合锅炉房、管网、热力站、热用户二次供热系统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0.11 锅炉的选择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0.9条和第3.0.10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有效地燃烧所采用的燃料,有较高热效率和能适应热负荷变化;
    2 应有利于保护环境;
    3 应能降低基建投资和减少运行管理费用;
    4 应选用机械化、自动化程度较高的锅炉;
    5 其结构应与该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相适应;
    6 对燃油、燃气锅炉,除应符合本条上述规定外,尚应符合全自动运行要求和具有可靠的燃烧安全保护装置。
3.0.12 锅炉台数和容量应根据设计热负荷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台数和容量应按所有运行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或热功率时能满足锅炉房最大设计热负荷的要求;
    2 应保证锅炉房在较高或较低热负荷运行工况下能安全运行,并应使锅炉台数、额定蒸发量或热功率、锅炉效率和其他运行性能均能有效地适应热负荷变化,且应考虑全年热负荷低峰期锅炉机组的运行工况;
    3 锅炉房的锅炉总台数:新建锅炉房,不宜超过5台;扩建和改建锅炉房,不宜超过7台;非独立锅炉房,不宜超过4台;
    4 锅炉房的1台额定蒸发量或热功率最大的锅炉检修时,其余锅炉应能满足下列要求:
    1)连续生产用热所需的最低热负荷;
    2)采暖通风、空调和生活用热所需的最低热负荷。
3.0.13 在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建设锅炉房时,其建筑物、构筑物和管道设计均应采取符合该地抗震设防标准的措施。

条文说明
3.0.1 锅炉房设计首先从城市(地区)或企业的总体规划和热力规划着手,以确定锅炉房供热范围、规模大小、发展容量及锅炉房位置等设计原则。本条为设计锅炉房的主要原则问题,所以列入基本规定第一条。
    扩建和改建的锅炉房设计时,需要收集的有关设计资料内容较多,本条强调了需要取得原有工艺设备和管道的原始资料,包括设备和管道的布置、原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土建及公用系统专业的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这样做可以使改建、扩建的锅炉房设计既能充分利用原有工艺设施,又可与原有锅炉房协调一致和节约投资。
3.0.2 锅炉房设计需要取得的设计基础资料与原标准条文一致,包括热负荷、燃料、水质资料和当地气象、地质、水文、电力和供水等有关基础资料。
3.0.3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入,我国对环境保护政策的重视和不断加强环保执法力度,锅炉房燃料选用要按新的环保要求和技术要求考虑。现在国内不少大、中城市对所属区域内使用的锅炉燃料做了许多限制,如不准使用燃煤作燃料等。随着我国对锅炉烟气排放要求的提高,以燃气作锅炉燃料的做法得到快速推广,所以本条对锅炉的燃料选用规定做了一定限制。
    对于燃气锅炉房的备用燃料选择,要按上述原则进行确定,并根据供热系统的安全性、重要性、供气部门的保证程度和备用燃料的可能性等因素确定。
3.0.4 燃气的火灾危险性大,相对密度比空气大的燃气不易扩散,且可随地势往下流动,容易积聚,为防止燃气积聚在室内而产生火灾或爆炸隐患,故规定当锅炉燃用相对密度大于或等于0.75的燃气时,就不得设在地下、半地下、地下室和半地下室锅炉房,以保证锅炉房安全运行。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3.0.5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锅炉房既是一个一次能源消耗大户,又是一个有害物排放、环境污染的源头。因此,锅炉房设计中对环境治理要求较高。锅炉房有害物除烟气中含有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有害气体外,尚有废水、排气(汽)、废渣和噪声等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应对其进行积极的治理,以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同时对污染物的排放量还应加以控制,使其最终排放量符合国家和当地有关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工业企业卫生等方面的标准的规定。
    防治污染的工程还要贯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的要求。
3.0.6 本条为设置锅炉房的基本条件,区域的供热应根据国家热电政策、城市供热规划和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热用户所需热负荷的供应,首先考虑由区域热电站进行集中供热,在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条件时,才考虑设置锅炉房。
    1 对居住区和公用建筑设施所需的采暖和生活负荷的供热,如其市区内无热电站或热用户离热电站较远,不属热电站的供热范围时,一般以建设区域锅炉房为宜。鉴于我国的地理环境状况,除东北、西北地区外,采暖期均较短,采用热电联产,以热定电方式集中供热,显然很不经济;即使在东北、西北寒冷地区,采暖时间虽然较长,但如采用热电联产,一般也难以发挥机组的效益。故在此情况下,以建设区域锅炉房进行供热为宜。
    2 供各用户生产、采暖通风和生产用热,如本期热负荷不够大、负荷不稳定或年利用时数较低,则以建设区域锅炉房为宜。如果采用热电联产方式进行供热,将会导致发电困难,且经济性差。国务院四部委文件《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急计基础〔2000〕1268号)中规定:“供热锅炉单台容量20t/h及以上者,热负荷年利用大于4000小时,经技术经济论证具有明显经济效益的,应改造为热电联产”。根据这一规定精神,热源点的设置要在对本地区热负荷情况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后再确定。
    3 根据城市供热规划,某些区域的企业(单位)虽属热电站的供热范围,但因热电站的建设有时与企业(单位)的建设不能同步进行,而用户又急需用热,在热电站建成前先建锅炉房以满足该企业(单位)用热要求,当热电站建成后将改由热电站供热,所建锅炉房可作为热电站的调峰或备用的供热热源。
3.0.7 按照锅炉房设计程序,在设计外部条件确定后,即进行锅炉房总的容量和单台锅炉容量的确定、锅炉及附属设备的选型和工艺设计。而锅炉房总的容量和单台锅炉容量、锅炉选型和工艺设计的基础是设计热负荷,所以要高度重视设计热负荷的落实工作。实践证明,热负荷的正确与否,会直接影响到锅炉房今后运行的经济性和安全性,而热负荷的核实工作,设计单位负有主要责任。
    为正确确定锅炉房的设计热负荷,要取得热用户的热负荷曲线和热平衡系统图,并计入各项热损失、锅炉房自用热量和可供利用的余热后确定设计热负荷。
    当缺少热负荷曲线或热平衡系统图时,热负荷可根据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生活小时最大耗热量,并分别计入各项热损失和同时使用系数后,再加上锅炉房自用热量和可供利用的余热量确定。
3.0.8 锅炉房设置蓄热器是一项节能措施,它能使锅炉负荷平稳,改善运行状态,提高锅炉运行的经济性与安全性。蓄热器用于平衡不均匀负荷时,在当外界热负荷低时可蓄热,热负荷高时可放热。当热用户的热负荷变化较大且较频繁,或为周期性变化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在可能条件下,首先考虑调整生产班次或错开热用户的用热时间等方法,使热负荷曲线趋于平稳。如在采用以上方法仍无法达到使热负荷平衡情况时,则经热平衡计算后确有需要才设置蒸汽蓄热器。故设置蒸汽蓄热器的锅炉房,其设计容量应按平衡后的各项热负荷进行计算确定。
3.0.9 本条规定,专供采暖通风用热的锅炉房宜选用热水锅炉,以热水作为供热介质,这是指一般情况而言。但对于原有采暖为供汽系统的改、扩建工程,或高大厂房的采暖通风以及剧院、娱乐场、学校等公共建筑设施,是否均需一律改为采用热水采暖,需视具体情况,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不能硬性规定均应改为热水采暖。
    供生产用汽的锅炉房应选用蒸汽锅炉,所生产的蒸汽直接供生产上应用。用高温水取代蒸汽作为工业用热,技术先进可行、经济合理,经实践是成功的,节约了大量能源,符合国家能源政策的要求,因此,当采用热水可满足生产要求时,宜采用热水作为供热介质。
    同时,供生产用汽及采暖通风和生产用热的锅炉房是选用蒸汽锅炉、热水锅炉,还是蒸汽、热水两种类型的锅炉,需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一般来讲,对于主要为生产用汽而少量为热水的负荷,宜选用蒸汽锅炉,所需的少量热水由换热器制备;主要为热水而少量为蒸汽的负荷,可选用蒸汽,或热水锅炉,或汽、水两用锅炉。如选用蒸汽锅炉时,热水由换热器制备;如选用热水锅炉时,少量蒸汽可由蒸发器产生,但所产生的蒸汽应能满足用户用汽参数的要求;选用汽、水两用锅炉时,同时供应所需的蒸汽和热水。如生产用蒸汽与热水负荷均较大,或所需的两种热介质用一种类型的锅炉无法解决,或虽然解决但却不合理,也可选用蒸汽和热水两种类型的锅炉。
3.0.10 锅炉房的供热参数以满足各用户用热参数的要求为原则。但在选择锅炉时,不宜使锅炉的额定出口压力和温度与用户使用的压力和温度相差过大,以免造成投资高、热效率低等情况。同时,在选择锅炉参数时,要根据供热系统的情况,做到合理用热。
    因此在本条中规定了“供生产用蒸汽压力和温度的选择应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热水热力网最佳设计供、回水温度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条件,做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在锅炉房的设计中,当用户所需热负荷波动较大时,采用蓄热器以平衡不均匀负荷,有条件时尽量做到从高参数到低参数热能的梯级利用,这是合理用能、节约能源的一种有效方法。
3.0.11 近年来我国的燃油燃气锅炉制造技术、燃烧设备的配套水平、控制元件和系统设置等都有了显著的进步,有些产品已可以替代进口,这给工程选用带来了方便条件。本条中的关键是“符合全自动运行要求和具有可靠的燃烧安全保护装置”。全自动可避免人为误操作,可靠的燃烧安全保护装置指启动、熄火、燃气压力检漏、热力系统等保护性操作程序和执行的要求准确可靠。
3.0.12 本条对锅炉台数和容量的选择做了详细的规定。锅炉房的锅炉台数和容量首先要满足热负荷需要,并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结合热负荷的调度、锅炉检修和扩建可能性来确定。
    本条规定的锅炉房锅炉总台数:新建锅炉房一般不宜超过5台,扩建和改建锅炉房的锅炉总台数一般不宜超过7台,对非独立锅炉房锅炉台数的限制,规定不宜超过4台。这一方面可以控制锅炉房的面积,另一方面也是安全的需要,台数越多,对安全措施要求越多。这些规定与原标准维持一致。本次修订取消了对锅炉房的锅炉台数下限的限制,但规定当最大的1台锅炉检修时,其余锅炉能满足连续生产用热所需的最低热负荷和采暖通风、空调和生活用热所需的最低热负荷,在特殊情况下,如当1台锅炉能满足热负荷要求,同时又能满足检修需要时,尤其是当这台锅炉因停运而对外停止供汽(热)时不对生产造成影响,可只设置1台锅炉。
3.0.13 在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的地区设置锅炉房时,锅炉及锅炉房均应考虑抗震设防,以减少地震对它的破坏。锅炉本体抗震措施由锅炉制造厂考虑,锅炉房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抗震措施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执行。在锅炉房管道设计中,管道支座与管道间应加设管夹等防止管道从管架上脱落的措施,同时在管道的连接处应采用橡胶柔性接头等抗震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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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设计标准 GB5004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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