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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供暖通风


15.3.1 锅炉房内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应根据设备散热量的大小,按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确定。
15.3.2 锅炉间、凝结水箱间、水泵间和油泵间等房间的余热宜采用有组织的自然通风排除;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
15.3.3 锅炉间锅炉操作区等经常有人工作的地点,在热辐射照度大于或等于350W/㎡的地点,应设置局部送风。
15.3.4 夏季运行的地下、半地下、地下室和半地下室锅炉房控制室应设有空气调节装置,其他锅炉房的控制室、化验室的仪器分析间宜设空气调节装置。
15.3.5 设置集中供暖的锅炉房,各生产房间生产时间的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宜符合表15.3.5的规定;在非生产时间的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宜为5℃。
表 15.3.5
15.3.6 在有设备散热的房间内,应对工作地点的温度进行热平衡计算,当其散热量不能保证本标准规定工作地点的供暖温度时,应设置供暖设备。
15.3.7 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燃油、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应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其通风装置应防爆,通风量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房设置在首层时,对采用燃油作燃料的,其正常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3次,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6次;对采用燃气作燃料的,其正常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6次,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
    2 锅炉房设置在半地下或半地下室时,其正常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6次,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
    3 锅炉房设置在地下或地下室时,其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
    4 送入锅炉房的新风总量必须大于锅炉房每小时3次的换气量;
    5 送入控制室的新风量应按最大班操作人员计算。
15.3.8 燃气调压间等有爆炸危险的房间,应有每小时不少于6次的换气量;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并应设每小时换气不少于12次的事故通风装置;通风装置应防爆。
15.3.9 油泵间和贮存闪点小于或等于45℃的易燃油品的地下油库,除采用自然通风外,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每小时换气不应小于6次/h,事故排风换气不应小于12次/h;计算换气量时,房间高度可按4m计算;环境温度或燃油运行温度大于或等于燃油闪点的油泵间和易燃油库的通风装置应防爆。
15.3.10 机械通风房间内吸风口的位置应按下列规定设置:
    1 当燃气或油气的相对密度小于或等于0.75时,吸风口位置宜设置在上部区域,吸风口上边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应大于0.1m;
    2 当燃气或油气的相对密度大于0.75时,吸风口位置宜设置在下部区域,吸风口下边缘至地板距离不应大于0.3m。

条文说明
15.3.1 锅炉房的锅炉间、凝结水箱间、水泵间和油泵间等房间均有大量的余热。按锅炉房的散热量核算,不论锅炉房容量的大小,均大于23W/㎡。因此工作区的空气温度应根据设备散热量的大小,按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确定。
15.3.2 对锅炉间、凝结水箱间、水泵间和油泵间等房间的自然通风,强调了“有组织”,以保证有效的排除余热和降低工作区的温度。在受工艺布置和建筑型式的限制,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就要采用机械通风。
15.3.3 操作时间较长的工作地点,当其温度达不到卫生要求,或辐射照度大于350W/㎡时,应设置局部通风。
15.3.4 对非独立锅炉房,当锅炉房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时,其锅炉房控制室和化验室的仪器分析间通风条件均较差,在夏天工作条件更差,为改善劳动条件,故提出设置空气调节装置的要求。对一般锅炉房的控制室和化验室的仪器分析间,为改善劳动条件,提出宜设空气调节装置。
15.3.5 本条规定了碎煤间及单独的煤粉制备装置间的温度为12℃,控制室、化验室、办公室为16℃~18℃,化学品库为5℃,更衣室为23℃,浴室为25℃~27℃等,这是为了满足劳动安全卫生的要求。
15.3.6 在有设备放热的房间,由于设备的放热特性、工艺布置和建筑形式不同,即使设备大量放热,且放热量大于建筑供暖热负荷,如由于空气流动上升,建筑维护结构下部又有从门窗等处渗入冷空气,以致设备放散到工作区的热量尚不能保证工作区所需的供暖热负荷时,将会使工作区的温度偏低。在一些地区调查时,也有反映冬天炉前操作区的温度偏低的情况,因此规定要根据具体情况,对工作区的温度进行热平衡计算。必要时应在某些部位适当布置散热器。
15.3.7 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往往受建筑条件限制,自然通风条件比独立的锅炉房和贴近其他建筑物的锅炉房要差,又存在燃气自管路系统附件泄漏的可能,通风不良时易于聚积而产生爆炸危险。为防止可燃气体进入其他房间,应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其通风装置应防爆。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 燃油、燃气锅炉房在使用过程中存在逸漏或挥发的可燃气体,要在这些房间内通过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方式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让房间内可燃气体尽快排出,使积聚的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气体的浓度不能达到其爆炸下限值的25%。本款规定锅炉房设置在首层时燃油、燃气锅炉房的正常和事故换气次数是为了保证燃油、燃气锅炉房内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气体的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值的25%,防止爆炸事故的发生。
    2 本款规定燃油、燃气锅炉房设置在半地下或半地下室时锅炉房的正常和事故换气次数是为了保证燃油、燃气锅炉房内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气体的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值的25%,防止爆炸事故的发生。半地下(室)燃油燃气锅炉房由于进、排风条件比地上的条件差,因此换气量比地上也相应提高。
    3 锅炉房设置在地下或地下室时,其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是由于地下(室)燃油、燃气锅炉房由于进、排风条件更差,要设置强制送排风系统来满足燃烧所需空气量和操作人员正常需要,并保证锅炉房内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气体的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值的25%,防止爆炸事故的发生。
    4 本款规定送入锅炉房的新风总量必须大于每小时3次的换气量,是为了满足锅炉燃烧所需空气量和操作人员正常需要,为避免锅炉间负压时锅炉间操作人员开门困难及锅炉间正压时有可燃气体外溢风险,要保持送排风量基本平衡。
    5 根据工业建筑通风设计卫生要求,应保证每人不小于30m³/h的新风量,为了保证送入控制室的新风量满足控制室内人员的需求,所以规定送入控制室的新风量应按最大班操作人员计算本条规定的换气量中不包括锅炉燃烧所需空气量。
15.3.8 燃气调压间内难免有燃气自管道附件泄漏出来,容易产生爆炸或中毒危险,燃气调压间内气体的泄漏量尚无数据支持,为安全起见做出对有爆炸危险的房间的换气次数为每小时不应小于6次的规定。
    调压间室内余热主要依靠自然通风排除,当限于条件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
    为防止燃气突然大量泄漏造成爆炸危险,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规定,对可能突然产生大量有害气体或爆炸危险气体的生产厂房,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事故排风的风量应根据工艺设计所提供的资料通过计算确定。当工艺设计不能提供有关计算资料时,应按每小时不小于房间全部容积的12次换气量计算。通风装置应考虑防爆。
15.3.9 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规定:易燃和有毒液体泵房、灌桶间及其他有易燃和有毒液体设备的房间,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和事故排风装置。机械通风系统换气次数宜为5次/h~6次/h,事故排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本条规定与其是一致的。本条同时明确计算换气量的房高为4m的规定。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有可能出现“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和“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当可燃液体有可能泄漏时,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时,应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因此规定“环境温度或燃油运行温度大于或等于燃油闪点的油泵间和易燃油库的通风装置应防爆”。
15.3.10 当燃气或油气相对密度大于0.75时,视为比空气重,气体沉积在下部区域;当气体相对密度小于或等于0.75时,视为比空气轻,浮在上部区域。为有利于气体的排除,通风吸风口的位置应按照气体的密度大小设置,气体沉积在下部区域的,吸风口设置尽量低;气体浮在上部区域的,吸风口设置尽量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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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设计标准 GB5004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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