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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煤、灰渣和石灰石的贮运


5.2.1 锅炉房煤场卸煤及转堆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车运煤时,应采用机械化方式卸煤;一次进煤的车皮数量宜为5节~8节,卸车时间不宜超过3h;
    2 船舶运煤时,应采用机械化方式卸煤;卸煤机械总额定出力不宜小于锅炉房最大日耗煤量的300%;卸煤机械台数不应少于2台;
    3 汽车运煤时,宜利用社会运力;
    4 煤场堆煤设备的出力应与卸煤装置的输出出力相匹配,取煤设备的出力应与锅炉房运煤系统的出力相协调;
    5 煤场设备的出力和台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的有关规定。
5.2.2 煤场(库)设计时,最大计算耗煤量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火车和船舶运煤,不宜小于10d的锅炉房最大计算耗煤量;
    2 汽车运煤,不宜小于5d的锅炉房最大计算耗煤量。
5.2.3 煤场(库)型式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要求;采用封闭煤库时,应有防止可燃气体和可燃粉尘积聚的措施;
    2 有自燃性的煤堆应有压实、洒水或其他防止自燃的措施;
    3 煤场(库)的地面应根据装卸方式进行处理,并应防止污水渗入地下;地面应设有排水坡度和排水措施;受煤沟应有防水和排水措施;煤场(库)产生的污水应收集,处理合格后回用或处理达标后排放。
5.2.4 锅炉房厂区内应设置入厂煤的计量装置。
5.2.5 运煤系统小时运煤量的计算应根据锅炉房昼夜最大计算耗煤量、扩建时增加的煤量、运煤系统昼夜的作业时间和1.1~1.2的不平衡系数等因素确定。
5.2.6 从煤场到锅炉间及锅炉间内部的运煤系统和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运煤系统和设备应根据运输量、设备性能、工作班制、设备维护检修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
    2 运煤系统应设置计量装置;
    3 运煤系统应采用封闭式,并应有可靠的防尘除尘措施;
    4 运煤系统的地下构筑物应防水,并应有排除积水和废水收集后集中处理的措施;
    5 运煤系统应有防冻措施、检修空间和起吊装置;
    6 动设备附近应设置安全护栏。
5.2.7 锅炉炉前煤仓的贮量应根据锅炉在额定工况下昼夜耗煤量、运煤系统输送能力、工作班制等因素合理确定,进入炉前煤仓的煤应计量。
5.2.8 除灰渣系统的选择应根据锅炉除渣机和除尘器型式、灰渣量及其特性、输送距离、工程所在地区的地势、气象条件、运输条件以及环境保护、综合利用等因素合理确定。
5.2.9 灰渣储存设施的贮量应结合当地运输条件、贮存方式、锅炉房占地面积、灰渣综合利用等因素确定;灰渣场(库)的贮量不宜小于3d锅炉房最大计算排灰渣量;灰渣储存设施应设置成封闭形式,并应有污水收集和处理措施。
5.2.10 除灰渣系统小时灰渣排放量的计算,应根据锅炉最大小时灰渣量、扩建时增加的灰渣量、除灰渣系统昼夜的有效作业时间和1.1~1.2的不平衡系数等因素确定;在寒冷地区的湿法除灰渣系统,应有防冻措施。
5.2.11 循环流化床锅炉炉内脱硫的石灰石粉应采用符合锅炉性能和粒度分布的成品。
5.2.12 烟气脱硫系统中脱硫剂的运输、储存、输送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工业锅炉及炉窑湿法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HJ462的有关规定;当采用石灰石一石膏法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系统设计规程》DL/T5196的有关规定;当采用氨法脱硫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氨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2001的有关规定。
5.2.13 烟气采用还原法脱硝时,脱硝还原剂的运输、储存、输送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烟气脱硝设计技术规程》DL/T5480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5.2.1 本条将原标准第5.2.1条和第5.2.2条合并为一条,并结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2011进行修改。
    对大中型锅炉房的用煤,其卸煤及转堆操作较为频繁,需采用机械化方式来卸煤、转运和堆高。完成这些作业的主要设备有抓斗起重机、装载机和码头上煤机械等。
    对中小型锅炉房的用煤,一般采用汽车运煤,中型锅炉房则采用自卸汽车,小型锅炉房可采用人工卸煤。
    不同的运煤方式采用不同的卸煤及转堆设备,具体采用哪一种卸煤及转堆设备,应根据当地具体条件,因地制宜地来选择卸煤方式。
5.2.2 本条提出了确定煤场(库)规模时应考虑的因素,其目的是减少特殊情况造成交通中断或困难时(如冰雪封路、航道停运、黄梅雨季、大风停航、交通管制等)对锅炉房运行的影响。
    本条根据统计数据给出不同运输方式的煤场(库)贮煤量的最低要求。
5.2.3 本条重点从环境保护、安全等角度对煤场(库)型式提出了要求。
    煤场(库)应能防止煤尘逃逸,但当采用封闭煤库时,由于煤在存储和倒堆过程中产生的可燃气体和可燃粉尘积聚易发生危险,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可燃气体和可燃粉尘的积聚,如在煤库上部采用通风百叶窗等。
    为防止煤堆的自燃而造成煤场火险,本条规定对自燃性的煤堆,应有防止煤堆自燃的措施。其措施可为将贮煤压实、定期洒水或其他防止自燃措施,如留通风孔散热等。
    为防止水污染,对煤场(库)设计提出了地面防渗、污水收集和处理的要求。煤场(库)产生的污水包括露天煤场范围的雨水、煤堆的洒水、厂区内运煤过程中可能产生遗撒的道路冲洗水和雨水。收集的污水应在锅炉房内处理。处理后的水若在锅炉房内使用,其水质应满足使用对象的要求;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应根据项目环评要求达标排放。
5.2.4 本条为新增条文,对入厂煤的计量提出了要求,以便于经济核算。现实中运行单位对入厂煤的计量都有较高的要求。
5.2.5 在实际工程中,锅炉房用煤市场化程度较高,设计燃煤的参数与实际燃煤的参数有出入,不平衡系数取1.1~1.2。
5.2.6 本条第1款对锅炉房内部运煤方式提出了总体要求,当难以确定时,应以提高自动化水平,减少工人劳动强度为原则,可采取以下做法:
    (1)总耗煤量小于或等于1t/h时,采用人工装卸和手推车运煤;
    (2)总耗煤量大于1t/h且小于或等于6t/h时,采用间歇机械化设备装卸和间歇或连续机械化设备运煤;
    (3)总耗煤量大于6t/h且小于或等于15t/h时,采用连续机械化设备装卸和运煤;
    (4)总耗煤量大于15t/h且小于或等于60t/h时,宜采用单路带式输送机运煤;
    (5)总耗煤量大于60t/h时,可采用双路带式输送机运煤。
    本条的第2款~第6款为新增内容,从节能、环保、安全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5.2.7 锅炉炉前煤仓,系指在锅炉本体炉前煤斗的前上方,设在锅炉房建筑物上的煤仓。通过对当前各地锅炉房煤仓的贮量和常用运煤机械设备事故检修所需时间的调查和统计,应考虑2h~4h的紧急检修时间。炉前煤仓容量可按下列方式计算:
    (1)对一班运煤工作制,作业时间不大于6h,按储存16h~20h的锅炉额定耗煤量计;
    (2)对二班运煤工作制,作业时间不大于11h,按储存10h~12h的锅炉额定耗煤量计;
    (3)对三班运煤工作制,作业时间不大于16h,按储存1h~6h的锅炉额定耗煤量计。
5.2.8 本条对除灰渣系统的选择仅做原则性规定,在实际中运行单位一般要求灰渣综合利用,所以系统选择时应有利于灰渣的综合利用。
5.2.9 本条对灰渣储存设施提出了原则性要求。随着环境保护要求越来越严格,燃煤锅炉房的露天渣场已不能满足环境保护要求,目前常用封闭渣场和集中灰渣斗。
    当采用集中灰渣斗时,灰渣斗的设计可采取以下做法:
    (1)灰渣斗的出口尺寸不应小于0.6m×0.6m。
    (2)灰渣斗应有排水设施,冬季环境温度可导致水结冰时,灰渣仓斗应有防冻措施。
    (3)灰渣斗的内壁面应光滑、耐磨,壁面倾角不宜小于60°;灰渣仓斗相邻两壁的交线与水平面的夹角不应小于55°,相邻壁交角的内侧应做成圆弧形,圆弧半径不应小于200mm。
    (4)灰渣斗出口高度和运输通道应根据运灰渣车辆的外形尺寸确定,满足卸料要求。当采用汽车运输时,汽车出入口门高不宜小于4.5m,宽不宜小于4m,长度不宜小于8m,若达不到8m,宜做成通透形式。灰渣斗排料出口与地面的净高不应低于门高。当火车运灰渣时,灰渣斗下面通过高度不应小于5.3m;当机车不通过渣仓、灰库下部时,其净高可为3.5m。
    (5)干式除灰渣系统的灰渣斗底部宜设置库底气化装置,并应设置粉尘加湿搅拌设备和(或)干灰散装机。干式灰渣仓排放气体应设置净化装置。
    (6)在灰渣斗卸料口附近宜设检修排料设备的平台和梯子。封闭渣场的总容量宜为3d~5d锅炉房最大计算排灰渣量,集中灰渣斗的总容量宜为1d~2d锅炉房最大计算排灰渣量。
5.2.10 在实际工程中,锅炉房用煤市场化程度较高,设计燃煤的参数(灰分)与实际燃煤的参数(灰分)有出入,灰渣量随燃料的变化而变化,除灰渣系统输送能力应有一定富余,不平衡系数取1.1~1.2。
5.2.11 石灰石粉制备系统复杂、粉尘污染大,对于工业锅炉房,不建议自己制备,从市场直接购买成品更好。
5.2.12 烟气脱硫在燃煤锅炉房中应用越来越广泛,相关行业对燃煤锅炉的脱硫进行相关规定,本标准以引用为主,不做重复规定。现行行业标准《工业锅炉及炉窑湿法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HJ462对钙法、镁法等脱硫方式进行了规定,本标准直接引用。
    石灰石一石膏法湿法脱硫在火力发电厂应用比较成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编制了相应的规程,采用石灰石-石膏法脱硫时,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设计技术规程》DL/T5196对原材料的运输、储存、输送等方面的规定,本标准直接引用。
    现行行业标准《氨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2001对氨法脱硫中脱硫剂的储存、输送等做了规定,本标准直接引用。
5.2.13 根据目前国家环境保护的严峻形势以及对燃煤锅炉房烟气污染物排放指标的严格要求,已有部分燃煤锅炉房进行SCR或SNCR烟气脱硝处理,可以预测在大型燃煤锅炉房进行SCR或SNCR烟气脱硝处理将势在必行。同时SCR或SNCR烟气脱硝在火力发电厂应用比较成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编制了相应的规程,所以本标准对烟气脱硝用还原剂的运输、储存、输送等方面的要求直接引用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烟气脱硝设计技术规程》DL/T5480的规定,不再重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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