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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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2.1.1 部分住宅的底部区域由于日照标准不满足规范要求往往标注为公寓,此部分公寓按照住宅进行设计,可以吗?
    《建规》第5.1.1条注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
    在设计图中标注为住宅应按照住宅设计,标注为公寓应执行公共建筑的规定。
    部分住宅的底部区域不满足住宅日照标准要求,应明确告知建设单位并在售房合同中写明。不允许标注为公寓按住宅设计。
2.1.2 一栋住宅由四个单元组成,其中三个单元为18层,另一个单元为5层,5层的住宅单元可以按多层住宅设计吗?高出5层的住宅的山墙可以开窗吗?
    此种情况可以认为是两栋楼零距离贴临建造,贴临处应设置双墙,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较低住宅屋面15m及以下范围不能开窗。在此条件下,可分别按高层住宅和多层住宅设计。
2.1.3 对于台阶式地坪,如果在较低室外地坪和较高室外地坪上,一侧或两侧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以及建筑出入口时,建筑高度如何计算?如何进行防火设计?
    按规范要求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当其较低室外地坪和较高地坪形成环形消防车道或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按较高或较低室外地坪(与应设置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标高应一致)起算建筑高度,其最大进深不宜大于30m,不应大于50m;按规范要求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进深不宜大于30m,不应大于50m,可按消防车道的相应室外地坪(与应设置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标高应一致)起算建筑高度;其余建筑,可按照实际室外地坪情况确定起算建筑高度。(注:本条图示建筑高度按屋面面层考虑)
    1 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有防火墙分隔(有楼板相邻时应满足耐火极限不小于2.0h)且地上、地下部分没有开口,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独立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则,应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该建筑的建筑高度(见图2.1.3-1)。
    2 当按较高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时,低于较高地坪建筑部分距离临空建筑外墙的进深不大于30m且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时,可按地上部分进行消防设计(疏散流线可向上疏散至较高地坪室外地面或向下疏散至较低地坪室外地面);其余部分应按照地下部分进行消防设计(疏散流线应向上疏散至较高地坪室外地面);(见图2.1.3-2)
图2.1.3-1 按各自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
图2.1.3-1 按各自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
 
图2.1.3-2 按较高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
图2.1.3-2 按较高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
    3 当按较低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时,低于较高地坪建筑部分,当距离临空建筑外墙的进深不大于30m且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时,可按地上部分进行消防设计(疏散流线应向下疏散至较低地坪室外地面)。当距离临空建筑外墙的进深大于30m且不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时,应按照地下部分进行消防设计(疏散流线可向上疏散至较高地坪室外地面或向下疏散至较低地坪室外地面)。(见图2.1.3-3)
    4 当按较高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时,低于较高地坪建筑部分的地面与较高地坪的高差小于其层高的1/3时(从较高地坪起算为地上房间),可按地上部分进行消防设计。(图2.1.3-4)
图2.1.3-3 按较低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
图2.1.3-3 按较低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
 
图2.1.3-4 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地面与较高地坪的高差较小
图2.1.3-4 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地面与较高地坪的高差较小
2.1.4 高层主体建筑下部(即投影部分)的附属建筑高度不超过24m(含裙房部分),当和上部高层主体建筑进行了严格的防火分隔后,是否可以按各自的高度进行消防设计?
    高层主体建筑下部(即投影部分)的附属建筑高度不超过24m(含裙房部分),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高层主体建筑与附属建筑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设置可根据各自的高度分别按《建规》执行:
    1 附属建筑与高层主体建筑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
    2 附属建筑与高层主体建筑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及穿越通风管道的防火墙和不开设洞口(消防电梯井、上下管道井除外)且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
    3 附属建筑与主体建筑的疏散楼梯应完全独立,且不应设置相互连通的门窗洞口;
    4 附属建筑外墙与高层主体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窗槛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两侧各延长0.5m的防火挑檐。
2.1.5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设置的配套营业用房是否应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设置的配套营业用房(办公、卫生间、仓储和建筑面积不超过100㎡的小卖部等除外)应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当配套用房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处于同楼层的不同防火分区且疏散完全独立或者处于不同楼层不同的防火分区时,可按其实际功能进行防火设计。
2.1.6售楼处是人员密集场所吗?其疏散人数如何计算?
    售楼处按人员密集场所设计。其营业大厅的人数按商业对待,执行《建规》第5.5.21条第7款的规定,其办公部分的人数可按办公建筑对待,按使用面积9m2/人计算人数。
2.1.7 月子护理中心既不是旅馆也不是医院,如何进行消防设计?
    月子护理中心是为产妇生产完后身体康复使用的。康复部分可按照《建规》对旅馆建筑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医疗、检查部分应按照医疗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2.1.8学校、医院等公共建设用地内,经常出现以值班楼、教师公寓、老年公寓名义建设的单元式建筑,平面形式完全与住宅相同,这种建筑是否允许? 我们认为公共用地内的建筑,其疏散应按公共建筑设计。
    民用建筑是以建筑高度、建筑层数以及建筑功能来确定防火设计的,和用地的属性没有关系。在学校、医院等公用设施用地内允许建设住宅等配套建筑,应按其规划批复认可的实际使用功能、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确定防火设计。
2.1.9《建规》第5.1.1条,表中“ 高层民用建筑中的一类” 第2项中“ 其他多种功能组合”,不包括住宅与公共建筑组合建造的情况。那该类建筑分类该如何确定?
    《建规》已经取消了商住楼的分类,住宅建筑下部设置有商业或其他功能的裙楼时,该建筑不同部分的防火设计可按《建规》第5.4.10条的规定进行设计。住宅与其他功能组合建造时,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建规》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建规》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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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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