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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


2.8.1 《建规》第6.7.2第1款中“......各类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等场所或部位,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这里的各类建筑是否应该理解为不论各类建筑外墙采用何种保温系统都应按此条文执行;而不仅限于外墙内保温系统的建筑。
    本条是对采用内保温系统规定的,各类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等场所或部位,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如果建筑外墙采用了外保温系统而内部的上述部位也做内保温,这些部位也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
2.8.2 建筑高度大于24m小于50m的商业与住宅组合建筑,商业部分采用幕墙外墙且高度小于24m,住宅部分外墙为涂料外墙,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是否均可采用B1级材料?或高层住宅楼底部为石材幕墙,石材幕墙的防火材料需要A级吗?
    《建规》第6.7节对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作出了规定。应区别建筑类型,建筑高度以及外保温形式综合判定。
    针对建筑高度大于24m小于50m的商业与住宅组合建筑,商业部分采用幕墙外墙且高度小于24m,则幕墙部分的外保温材料可采用A级(商业应认定为人员密集场所);住宅部分的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可采用B1级材料。
    如果住宅的下部为商业服务网点且下部不采用幕墙构造,则整栋楼可以按住宅定性。
2.8.3 《建规》第6.7.7条第2款中:应在保温系统中每层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上述隔离带位置不够明确。是否设在楼层标高处或设在窗上口均可。
    规范要求保温系统每层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设置位置可以在楼层标高处也可以在门窗上口处。
2.8.4 《建规》第6.7.4条,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如果办公建筑中设有大会议室或多功能厅,不论高度多少,是否都应为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
    设置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应按规范对人员密集场所的要求执行;对于办公建筑,仅限内部使用的会议室、多功能厅,可视为办公建筑的组成部分,而非单独使用的人员密集场所。应从建筑的整体把握是否是人员密集场所。
2.8.5《建规》第6.7.12条:建筑外墙的装饰层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但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时,可采用B1级材料。目前建筑外墙的涂料饰面基本都是有机涂料,属可燃材料。按上述规定大于50m的高层住宅外墙有机涂料还能否使用。
    《建规》第6.7.12条对建筑外墙使用的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作了必要限制,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时,可采用B1级材料,但该装饰材料不包括建筑外墙表面的饰面涂料。
2.8.6《建规》第6.7节对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作出了规定,还是要求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是A级而不是按保温系统是A级。现实情况是,防火性能好的往往保温性能差,有的保温材料(如聚苯板、挤塑板、聚氨酯板)复合了10mm厚的无机材料,经国家防火检测机构检测,达到A2级要求,是否能认定符合防火规范要求?
    《建规》第6.7.3条:建筑外墙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时,该结构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当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为B1、B2级时,保温材料两侧的墙体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厚度均不应小于50mm。
    对于非A级保温材料,采取构造防火、A级保温浆料复合、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等措施,按《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防火性能试验方法》GB/T 29416-2012的规定,对该外墙保温系统的防火性能进行试验,并达到合格判定标准。可以应用于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或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其他建筑,且可不设置防火隔离带和耐火完整性0.50h的门窗。 
2.8.7《建规》第6.7节,对于外墙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需要设置耐火完整性不低于0.50h的门窗,目前的防火窗有钢窗、木窗,而节能窗一般有隔热铝合金窗、塑钢窗、玻璃钢窗、铝木复合窗等,它们能满足规范的要求吗?
    隔热铝合金窗、塑钢共挤窗、铝木复合窗等有的可以满足耐火完整性不低于0.50h的要求,厂家应提供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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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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