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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消防电源及系统布线


4.0.1 I类车库的普通照明是否属于一级负荷?如何理解 《汽车库防火规范》 中:I类汽车库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I类车库为一级负荷供电单位,其普通照明属于三级负荷,按照三级负荷要求供电。I类汽车库中按照一级负荷供电的设备包括:消防水泵、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设备、电动防火卷帘、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用电设备。
4.0.2 车库内不同防火分区的消防风机的电源是否可以由变配电室引出电缆进行树干式配电?
    不同防火分区的消防风机就地设置双电源切换箱,其前端的供电电源属于干线,故可以由变配电室进行树干式配电。
4.0.3 民用建筑的航空障碍灯电源是否应该引自消防电源?对停机坪有何要求?
    航空障碍灯应按照建筑物最高等级配电,不属于消防负荷。直升机停机坪四周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并应设置应急照明。
4.0.4 消防用房内附属设备配电电源是否可以引自为主设备供电的消防双电源配电箱?如:消防电梯机房的插座、井道照明、排气扇等,消防水箱间空调、排气扇、消毒器等?
    可以。
4.0.5 部分消火栓、喷淋管道上安装的电伴热是否定义为消防负荷,火灾是否需要切除?
    应为消防负荷,消防时不切除。
4.0.6 地下室不同防火分区分别设置了排烟风机,风机位于建筑屋面的同一区域,能否由同一个双电源箱供电?
    可以。
4.0.7 住宅的消防设备配电,是否需要由变配电室引入专线供电,还是可以在住宅电源总配电箱(柜)处将普通负荷和消防负荷分开?
    可以由变配电室引入专线供电;或从变配电室至住宅电源总配电箱(柜)处合并进线,该进线电缆需满足消防供电要求,从住宅电源总配电箱(柜)出线,普通负荷和消防负荷应分开。
4.0.8《建规》第11.1.4条中:“消防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如何在图纸设计中体现?
    设计说明中应明确要求。
4.0.9 制冷机房的事故排风机是否按消防负荷进行设计?
    不属于消防负荷。
4.0.10 消防水泵房、变配电室中的送、排风机是否为消防负荷?
    不属于消防负荷。
4.0.11 消防配电支线沿电气竖井垂直敷设为不同楼层(防火分区)的消防设备供电,是否为穿越防火分区?
    通过电气竖井不属于穿越防火分区。
4.0.12 消防负荷与非消防负荷是否应采用不同的桥架敷设?采用中间设隔板的桥架是否满足要求?
    消防负荷与非消防负荷宜采用不同的桥架敷设。
4.0.13 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消防电话线是否可以穿越避难层?
    可以。
4.0.14 消防电话分机和电话插口是否要分开回路?
    没有分回路设置的要求。
4.0.15 消防风机手控线是24V还是220V?山东地区是否有特别要求?
    山东省无特别要求,按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和六省区市建筑标准设计图集《13系列建筑标准设计图集》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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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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