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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应急医疗卫生救护


6.3.1 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功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心避难场所应选择采用应急医疗保障医院或急救医院的形式单独设置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功能,并应设置重症救治区;
    2 针对城镇分区应急医疗卫生救护任务,宜在中期和长期固定避难场所设置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固定避难场所责任区范围内的承担城镇应急医疗卫生救护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宜设置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
    3 固定避难场所应根据避难人员应急医疗卫生救护需求设置应急医疗卫生所,避难单元应设置医疗卫生室或医务点;
    4 应急卫生防疫所需场地和设施宜在固定避难场所设置。
6.3.2 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场地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2节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工作场地应满足救护车辆、建立急救医院的应急保障车辆出入和停放的需要;
    2 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场地的用地规模应符合本规范第3.1.11条临时病房的规定及满足紧急医疗救治用地需求;
    3 重症治疗、卫生防疫、医疗垃圾处置周边应设置卫生防疫分隔。
6.3.3 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场地的配套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处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场地应设置单独的供水点、公共卫生间和垃圾收集点;
    2 应急医疗区应设开水间;
    3 宜单设医护人员卫生间;
    4 伤病员卫生间内应设置男女厕所。厕所的厕位不应少于病床数量的4%,且男厕厕位不应少于1个,女厕厕位不应少于2个。
6.3.4 中心避难场所和长期固定避难场所的城市级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应按I级应急功能保障级别预留供电、供水设施接口;其他避难场所中独立设置的应急医疗救护场地应按Ⅱ级应急功能保障级别预留供电、供水设施接口。
6.3.5 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场地应结合传染病疫情控制预案,根据当地传染病历史,对可能发生的传染病疫情安排专门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并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条文说明
6.3.1 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是保障地区灾后应急医疗救援的城市级综合性功能区,需根据本规范要求设置避难场所内医疗救护场所及相应医疗卫生设施。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的用地规模按本规范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场地和设施是避难场所必须配置的。从防灾减灾救灾经验看,有两种要求:一是避难区因避难人员需求配置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护设施,主要包括应急医疗卫生所、医疗卫生室或医务点:二是服务城镇、城镇分区或城镇一定区域内人员灾时和灾后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护需求,需要单独设置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通常有两类形式:一是采用一定规模的场地,配置相应的应急交通、供水、供电、环卫处置等设施,应急救灾时由专业医疗救援队伍进驻启用,方舱医院就是典型的应用方式,另外,城镇医院、疾控等医疗卫生力量可能原有依托的建筑工程发生破坏,但也需要利用此类场地恢复建立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场所;二是利用城镇常态医疗卫生设施,进行救灾功能不中断医疗设施建设改造作为应急保障医院,或者灾后通过对现有设施进行应急转换评估和紧急处置,快速恢复医疗卫生救护功能,作为应急保障医院,这需要医疗卫生设施建设时按照灾后可发挥功能或快速恢复进行设计。中心避难场所需要配置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并设置重症治疗区,结合方舱医院或城镇内医疗卫生力量形成急救医院;承担应急医疗卫生救护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需要配置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或按应急保障医院建设;城镇分区和城镇一定区域内需要配置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结合中期和长期固定避难场所设置,根据需要设置重症治疗区。重症治疗、卫生防疫、医疗垃圾处置周边需要设置卫生防疫分隔,空旷场地利用时按不小于20m卫生间距进行分割处理。
6.3.2~6.3.4 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场地是供医疗卫生人员抢救灾后受伤人员、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特殊类别专业救灾队伍场地,因此,需在满足本规范第6.1~6.2节的规定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专业医疗卫生队伍开展救援的需要进行设计。设计应满足医疗救护车辆和医疗保障车辆的出入和停放,医疗设备运转,伤员病人治疗,医护人员休息,医疗垃圾处理等要求。
    考虑到医疗救护设备和治疗的供电、供水需求,供电、供水设施需要提前建设到位,便于避难时应急医疗的开展。
6.3.5 本条规定了城乡公共卫生防疫体系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场地应专门规划建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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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 GB51143-2015(202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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