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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相关单位对房屋建筑消防工程质量进行查验,消防查验内容若涉及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参与消防查验工作。查验资料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组成部分。
4.1.2 房屋建筑消防工程经消防查验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1.3 消防查验不合格的,应对不合格内容进行整改,整改后按《导则》重新组织消防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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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技术导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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