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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防烟排烟与供暖、通风空气调节系统


Ⅰ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
4.1 系统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相关的设计文件;
    2 系统组件和材料质量合格证证明文件(含符合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进场检验的复验报告等);
    3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4 防烟、排烟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附录D的要求填写;
    5 防烟、排烟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附录E的要求填写;
4.2 防烟、排烟系统观感质量的综合验收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管表面应平整、无损坏;接管合理,风管的连接以及风管与风机的连接应无明显缺陷。
    2 风口表面应平整,颜色一致,安装位置正确,风口可调节部件应能正常动作。
    3 各类调节装置安装应正确牢固、调节灵活,操作方便。
    4 风管、部件及管道的支、吊架形式、位置及间距应符合要求。
    5 风机的安装应正确牢固。
    检查数量:各系统按30%抽查。
    检查方法:核实设计图纸、现场直观检查,测量间距。
4.3 防烟、排烟系统设备手动功能的验收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送风机,排烟风机应能正常手动启动和停止,状态信号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2 送风口、排烟阀或排烟口应能正常手动开启和复位,阀门关闭严密,动作信号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3 活动挡烟垂壁、自动排烟窗应能正常手动开启和复位,动作信号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检查数量:各系统按30%抽查。
    检查方法:核对设计图纸,现场检查,现场手动启停测试。
4.4 防烟、排烟系统设备应按设计联动启动,其功能验收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送风口的开启和送风机的启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第5.1.2条、第5.1.3条的规定;
    2 排烟阀或排烟口的开启和排烟风机的启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第5.2.2条、第5.2.3条和第5.2.4条的规定;
    3 活动挡烟垂壁开启到位的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第5.2.5条的规定;
    4 自动排烟窗开启完毕的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第5.2.6条的规定;
    5 补风机的启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第5.2.2条的规定;
    6 各部件、设备动作状态信号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检查数量:全部数量。
    检查方法:现场启动测试。
4.5 自然通风及自然排烟设施验收,下列项目应达到设计和标准要求: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的布置方式和面积;
    2 避难层(间)可开启外窗或百叶窗的布置方式和面积;
    3 设置自然排烟场所的可开启外窗、排烟窗、可熔性采光带(窗)的布置方式和面积。
    检查数量:各系统按30%检查。
    检查方法:核对设计图纸,现场检查和测量自然通风及排烟设施的可开启面积。
4.6 机械防烟系统的验收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选取送风系统末端所对应的送风最不利的三个连续楼层模拟起火层及其上下层,楼梯间为24m以下时,开启最不利的二个连续楼层;24m及以上时,开启最不利的三个连续楼层;当为地下楼梯间时,开启最不利的一个楼层;封闭避难层(间)仅需选取本层,测试前室及封闭避难层(间)的风压值及疏散门的门洞断面风速值,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第3.4.4和第3.4.6条的规定,且偏差不大于设计值的10%;
    2 对楼梯间和前室的测试应单独分别进行,且互不影响;
    3 测试楼梯间和前室疏散门的门洞断面风速时,应同时开启三个楼层的疏散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对设计图纸,现场测试。
4.7 机械排烟系统的性能验收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启任一防烟分区的全部排烟口,风机启动后测试排烟口处的风速,风速、风量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偏差不大于设计值的10%;
    2 设有补风系统的场所,应测试补风口风速,风速、风量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偏差不大于设计值的10%。
    检查数量:各系统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对设计图纸,现场测量测试风量、风速。
4.8 系统验收应按《导则》附表4.1记录,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判定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的设备、部件型号规格与设计不符,无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符合国家市场准入制度规定的文件,系统验收不符合《导则》第4.3~4.7条任一条款功能及主要性能参数要求的,定为A类不合格;
    2 系统工程质量缺陷应按表4.8的规定划分为严重缺陷项(A)、重要缺陷项(B)和轻微缺陷项(C);
表4.8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验收缺陷项目划分
    3 系统验收合格判定的条件为:A=0且B≤2,B+C≤6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Ⅱ 供暖、通风空气调节系统
4.9 系统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 供暖、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相关设计文件;
    2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3 系统组件和材料质量合格证证明文件(含符合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进场检验的复验报告等);
    4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4.10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按设计和相关规范采取防火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对设计图纸,现场查看。
4.11 甲、乙类厂房内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丙类厂房内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空气,在循环使用前应经净化处理,并应使空气中的含尘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对设计图纸,现场查看。
4.12 为甲、乙类厂房服务的送风设备与排风设备应分别布置在不同通风机房内,且排风设备不应和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对设计图纸,现场查看。
4.13 民用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设置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对设计图纸,现场查看。
4.14 当空气中含有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时,水平排风管全长应顺气流方向向上坡度敷设。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对设计图纸,现场查看、测试。
4.15 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机房和通风管道,且不应紧贴通风管道的外壁敷设。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对设计图纸,现场查看。
4.16 在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散热器的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82.5℃。输煤廊的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130℃。
    检查数量:各系统散热器按总数的30%检查。
    检查方法:核对设计图纸,现场测量散热器表面温度。
4.17 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供暖。下列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供暖:
    1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蒸汽、粉尘或纤维与供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厂房;
    
2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气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或产生爆炸性气体的厂房。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对设计图纸,现场检查。
4.18 供暖管道不应穿过存在与供暖管道接触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气体、蒸汽或粉尘的房间,确需穿过时,应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检查数量:每栋楼抽检30%,不少于两处,不足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对设计图纸,现场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核查燃烧性能报告。
4.19 供暖管道与可燃物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供暖管道的表面温度大于100℃时,不应小于10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2 当供暖管道的表面温度不大于100℃时,不应小于5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检查数量:每栋楼抽检30%,不少于两处,不足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对设计图纸,现场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核查燃烧性能报告。
4.20 建筑内供暖管道和设备的绝热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甲、乙类厂房(仓库),应采用不燃材料;
    2 对于其他建筑,宜采用不燃材料,不得采用可燃材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对设计图纸,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及检验报告。
4.21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5层。当管道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或防火阀时,管道布置可不受此限制。竖向风管应设置在管井内。
    检查数量:每栋楼抽检30%,不少于两处,不足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对设计图纸,现场检查。
4.22 厂房内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房间隔墙。
    排除或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物质的风管不应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车间隔墙,且不应穿过人员密集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对设计图纸,现场检查。
4.23 甲、乙、丙类厂房内的送、排风管道设置情况。各层的水平或竖向送风管合用一个送风系统的,应在水平或竖向送风管在进入生产车间处设置防火阀。
    检查数量:每栋楼抽检30%,不少于两处,不足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对设计图纸,现场检查。
4.24 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的通风设备。当送风机布置在单独分隔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时,可采用普通型的通风设备。
    检查数量:每栋楼抽检30%,不少于两处,不足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对设计图纸,现场检查。
4.25 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对于遇水可能形成爆炸的粉尘,严禁采用湿式除尘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对设计图纸,现场检查。
4.26 处理有爆炸危险粉尘的除尘器、排风机的设置应与其他普通型的风机、除尘器分开设置,并宜按单一粉尘分组布置。
    检查数量:每栋楼抽检30%,不少于两处,不足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对设计图纸,现场检查。
4.27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宜布置在厂房外的独立建筑内,建筑外墙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具有连续清灰功能,或具有定期清灰功能且风量不大于15000m3/h、集尘斗的储尘量小于60kg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可布置在厂房内的单独房间内,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检查数量:每栋楼抽检30%,不少于两处,不足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对设计图纸,现场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核查燃烧性能报告。
4.28 净化或输送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或管道,均应设置泄压装置。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对设计图纸,现场检查。
4.29 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汽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风系统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2 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
    
3 排风管道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不应暗设。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对设计图纸,现场检查。
4.30 排除和输送温度超过80℃的空气或其他气体以及易燃碎屑的管道,与可燃或难燃物体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150mm,或采用厚度不小于50mm的不燃材料隔热;当管道上下布置时,表面温度较高者应布置在上面。
    检查数量:每栋楼抽检30%,不少于两处,不足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对设计图纸,现场检查、测量可燃与难燃物体之间的间距,核查质量证明文件,核查燃烧性能报告。
4.31 通风、空气调节系的风管在下列部位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
    1 穿越防火分区处;
    2 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 穿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4 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
    5 竖向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界处的水平管段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对设计图纸,现场检查。
4.32 公共建筑的浴室、卫生间和厨房的竖向排风管,应采取防止回流的措施并宜在支管上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
    公共建筑内厨房的排油烟管道宜按防火分区设置,且在与竖向排风管连接的支管处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150℃的防火阀。
    检查数量:每栋楼抽检30%,不少于两处,不足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对设计图纸,现场检查。
4.33 防火阀的设置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阀宜靠近防火分隔处设置;
    2 防火阀暗装时,应在安装部位设置方便维护的检修口;
    3 在防火阀两侧各2.0m 范围内的风管及其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4 防火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通风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GB15930的规定。
    检查数量:每栋楼抽检30%,不少于两处,不足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对设计图纸,现场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核查燃烧性能报告。
4.34 除下列情况外,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
    1 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材料;
    2 体育馆、展览馆、候机(车、船)建筑(厅)等大空间,单、多层办公建筑和丙、丁、戊类厂房内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当不跨越防火分区且在穿越房间隔墙处设置防火阀时,可采用难燃材料。
    检查数量:每栋楼抽检30%,不少于两处,不足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对设计图纸,现场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核查燃烧性能报告。
4.35 设备和风管的绝热材料、用于加湿器的加湿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接剂,宜采用不燃材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难燃材料。
    风管内设置电加热器时,电加热器的开关应与风机的启停联锁控制。电加热器前后各0.8m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有高温、火源等容易起火房间的风管,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检查数量:每栋楼抽检30%,不少于两处,不足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对设计图纸,现场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核查燃烧性能报告。
4.36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当采用机械通风时,机械通风设施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油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h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
    
2 燃气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确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对设计图纸,现场检查。
4.37 锅炉房的消防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房的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2 锅炉房内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
    3 油泵间、日用油箱间宜采用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或细水雾灭火系统,其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和《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的有关规定。
    4 燃油罐区的消防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有关规定。
    5 燃油及燃气的非独立锅炉房的灭火系统,当建筑物内设有防灾中心时,应由防灾中心集中监控。
    6 非独立锅炉房和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10t/h,或总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40t/h及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7MW,或总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28MW的独立锅炉房,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和自动报警装置;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及其设置的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和消防控制设备及其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
    7 消防集中控制盘宜设在仪表控制室内。
    8 锅炉房、运煤栈桥、转运站、碎煤机室等处宜设置室内消防给水设施,其相连接处并宜设置水幕防火隔离设施。
4.38 系统验收应按《导则》附表4.2记录,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判定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工程质量缺陷应按表4.38的规定划分为严重缺陷项(A)、重要缺陷项(B)和轻微缺陷项(C);
表4.38 建筑供暖、通风空气调节系统验收缺陷项目划分
    2 系统验收合格判定条件为:A=0,B=0,且C类合格率大于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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