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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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组织实施


5.3.1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开展现场评定时,可邀请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参与。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相关单位应配合现场评定。
5.3.2 现场评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现场评定应按照“先随机确定检查部位,再对照开展现场评定”的方式进行。
    2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实际提前随机确定检查部位,填写《房屋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记录表》并封存。现场评定时,将其转交负责现场评定的人员。
    3 现场评定人员应当对照《房屋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记录表》的项目名称、内容和方法、检查部位等逐项开展现场评定。
    4 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现场评定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指派相关工作人员到场监督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现场评定工作。
    5 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应按附录D表D.0.2编制《房屋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报告》,并及时反馈给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内容应客观、准确、完整,结论应清晰,并对结论负责。
5.3.3 现场评定的检查和抽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全部检查: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道的设置及安全出口的形式和数量。
    2 抽样检查:除全部检查以外的其他项目,每一项目的抽样数量不少于2处,当总数不大于2处时,全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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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技术导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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