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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一般规定


3.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线路两侧距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200m范围内,或者铁路车站及周围200m范围内,及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200m范围内,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但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铁路运输工具补充燃料的设施及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除外。
3.1.1 铁路线路系指用于铁路运输的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以及合资铁路、独资铁路等铁路线路,不包括企业专用线(专用铁路)。
3.1.2 铁路车站及周围200m范围系指铁路车站边界向外起算的最短水平直线距离。
    铁路车站边界系指车站、货场、到发场、编组场、机务段、车辆段等的围墙、围网及其他形式站界外侧。
3.1.3 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既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所称的“危险化学品”,即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和腐蚀品;也包括放射性物品等其他危险物品。
3.1.4 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包括:危险货物储罐、仓库、堆场、雨棚、站台、装卸栈桥(台)、装卸线、存车线等储存、装卸、车辆停放场所。
3.1.5 为铁路运输工具补充燃料的设施系指办理铁路运输生产用油的机务段、车辆段、工务段等段管线的油品储存、装卸等设施。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设施系指铁道部公布的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接轨站除外)的储存、装卸等设施。
3.2 火灾危险性分类。
3.2.1 可燃气体火灾危险性按表3.2.1分类。
可燃气体火灾危险性按表3.2.1分类。
3.2.2 液化烃、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按表3.2.2分类。
液化烃、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按表3.2.2分类。
3.2.3 非罐装货物的火灾危险性按表3.2.3分类。
非罐装货物的火灾危险性按表3.2.3分类。
3.3 新建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应具备完善的网络通道,安装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控系统,并在危险货物装卸、储存等关键部位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3.4 专用线(专用铁路)接轨点的位置,应根据运量、货流和车流方向、工业企业位置及其总体规划和当地条件等,进行全面的安全分析后确定。
3.5 专用线(专用铁路)应与设计时办理危险货物运输内容一致,装运和接卸危险货物运输品类,要有专门的储罐、栈桥、鹤管、输送管线、仓库、雨棚等附属设施和安全防护设备等,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如无上述仓库、雨棚等,或无栈桥采用罐车、汽车对装对卸方式等),不得办理危险货物运输。
3.6 储罐、栈桥、仓库、雨棚、站台、堆场、装卸作业线等,宜布置在厂(站)区边缘地带,且位于厂(站)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具有火灾危险性液体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当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时,应采取安全防护设施。
    液化气体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平坦、开阔等不易积存气体的地带。
3.7 办理罐装气体类危险货物发送业务的专用线(专用铁路)须设置与罐车称重适用的轨道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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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货运安全设备设施暂行技术条件》的通知(铁运[2010]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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