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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检漏装置


6.12.1 一般要求
系统应设有检漏装置。惰性气体宜采用压力显示器检漏;二氧化碳气体宜采用称重方法检漏。
6.12.2 压力显示器
6.12.2.1 一般要求
贮压型干粉灭火系统的压力显示装置应具有防止粉堵的有效保护措施。电接点压力表性能应符合JB/T 9273的要求。
6.12.2.2 基本性能
6.12.2.2.1 压力显示器工作温度应不小于6.1.1规定的温度范围。
6.12.2.2.2 压力显示器测量范围上限应不小于最大工作压力的1.1倍。
6.12.2.2.3 按7.20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示值误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贮存压力点示值误差应不大于贮存压力的±4%;
b) 最大工作压力点示值误差应不大于贮存压力的±8%;
c) 最小工作压力点示值误差应不大于贮存压力的±8%;
d) 零点和测量范围上限的示值误差应不大于贮存压力的±15%。
6.12.2.3 标度盘要求
6.12.2.3.1 标度盘的零位、贮存压力、最大工作压力、最小工作压力和测量范围上限的位置应有刻度和数字标志。
6.12.2.3.2 标度盘的最大工作压力与最小工作压力范围用绿色表示,零位至最小工作压力范围、最大工作压力至测量上限范围用红色表示。
6.12.2.3.3 标度盘上应标出:生产单位或商标、产品适用介质、法定计量单位(MPa)、计量标志等。
6.12.2.4 强度密封要求
6.12.2.4.1 按7.5.5规定的方法进行密封试验,压力显示器不得出现气泡泄漏。
6.12.2.4.2 按7.3规定的方法进行液压强度试验,压力显示器承受2倍最大工作压力的试验压力,保持压力5min不得有渗漏或损坏现象。
6.12.2.4.3 按7.4规定的方法进行超压试验,压力显示器承受4倍最大工作压力的试验压力,保持压力5 min,其任何零部件不得被冲出。
6.12.2.5 耐盐雾腐蚀性能
按7.11规定的方法进行盐雾腐蚀试验,压力显示器不应产生影响性能的损坏,试验后压力显示器指针应升降平稳,压力显示器的示值基本误差应符合6.12.2.2的规定。
6.12.2.6 耐交变负荷性能
按7.21规定的方法进行交变负荷试验,交变频率为0.1 Hz,交变幅度为贮存压力的40%至最大工作压力,交变次数为1000次。试验后,压力表贮存压力的示值误差不应超过贮存压力的±4%。
6.12.3 称重装置
6.12.3.1 报警功能
安装在灭火系统中的称重装置应有泄漏上限报警功能,按7.18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当充装气体泄漏量达到质量损失5%时,应能可靠报警。
6.12.3.2 耐高低温性能
称重装置在7.19规定的最高工作温度和最低工作温度环境中分别放置8h后,其报警功能应符合6.12.3.1 的规定。
6.12.3.3 过载要求
按7.23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称重装置承受两倍瓶组质量的静载荷(充装气体按最大充装密度计算),保持15min不得损坏。试验后报警功能应符合6.12.3.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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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粉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 GB16668-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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