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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医技科室


7.7.1 检验科、病理科、实验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有单独排风系统;
      2 采用普通空调时,室内温度冬季不宜低于22℃,夏季不宜高于26℃;室内相对湿度冬季不宜低于30%,夏季不宜高于65%。
7.7.2 生殖学中心的体外受精实验室,应按Ⅰ级洁净用房设计,并应采用局部集中送风或洁净工作台。取卵室应按Ⅱ级洁净用房设计,并应采用局部集中送风或洁净工作台。体外受精实验室和取卵室的噪声均不应大于45dB(A)。冷冻室、工作室、洁净走廊等其他洁净辅助用房可按Ⅳ级洁净用房设计,并应采用局部集中送风。
7.7.3 电生理、超声、纤维内窥镜等科室,宜设置独立的普通空调系统。
7.7.4 听力检查室宜设置集中式空调系统,应采取消声减振措施,且噪声不应大于30dB(A)。无声要求高的检测,可采取暂时停止空调、隔断气流等措施。
7.7.5 心血管造影室的操作区宜为Ⅲ级,洁净走廊应低于操作区一级,与相邻并相通房间应保持5Pa的正压。辅助用房应采用普通空调。
7.7.6 放射科的检查室、控制室和机械间的空调系统和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设备需要选择空调系统。
      2 采用半集中式空调系统时,不应在机器上方设置任何风机盘管机组等末端装置及其凝水管。
      3 放射科的检查室、控制室和暗室应设排风系统,自动洗片机排风应采用防腐蚀的风管。排风管上应设止回阀。
      4 在有射线屏蔽的房间,对于穿墙后的风管和配管,应采取不小于墙壁铅当量的屏蔽措施。
7.7.7 磁共振室宜采用独立的恒温恒湿空调系统,室内温度应为22℃±2℃,相对湿度应为60%±10%。扫描间内应采用非磁性、屏蔽电磁波的风口,任何磁性管线不应穿越。磁共振机的液氦冷却系统应设置单独的排气系统,并应直接连接到磁共振机的室外排风管。管道应采用非磁性材料,管径不应小于250mm。 
7.7.8 核医学科所有核辐射风险的用房宜采用独立的恒温恒湿空调系统。扫描间温度应为22℃±2℃,且1h内的温度变化不宜大于3℃。扫描间相对湿度应为60%±10%。其他房间可采用普通空调,但排风应按国家现行标准《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GBZ 120和《医用放射性废弃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GBZ 133的规定处理。
7.7.9 放射性同位素治疗用房的空调系统,应根据放射性同位素种类与使用条件确定,宜采用全新风空调方式。放射性同位素管理区域内,相对于管理区域外应保持负压,排气风管宜采用氯乙烯衬里风管,并应在排风系统中设置气密性阀门;应在净化处理装置的排气侧设置风机,并应保持排风管内负压,排风机应后于空调系统关闭。当贮藏室、废物保管室贮藏放射性同位素时,应24h排换气。
条文说明
7.7.2 生殖学中心的体外受精实验室,强调环境控制要求,特别是化学与放射因子、气味控制和防振。
7.7.4 听力检查室对噪声控制要求很高,特别要注意消声、隔声措施。无法满足要求时,只能采用暂停空调或隔断气流等方法。
7.7.6 本条文特别强调放射治疗科空调系统的安全性。
7.7.7 磁共振等大型诊疗设备发展很快,应根据设备性能与生产厂家要求等进行环境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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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51039-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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