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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1 医院应根据需求进行智能化系统总体架构设计,并应满足医院总体规划要求。
9.1.2 智能化系统的子系统设置应满足医院应用水平及管理模式要求,并应具备可持续发展的条件。
9.1.3 智能化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等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9.1.1 医院智能化设计直接影响医院的使用功能、运行效益,特别是改建、扩建项目和分期实施的项目,若未进行智能化系统总体架构和使用功能的优化设计,易造成投资浪费和运营不经济。
9.1.2 智能化子系统的设置应符合医院现有的管理理念和模式,超出使用水平和应用范围的设计将会造成浪费,但由于智能化技术的迅速发展,设计时还应考虑预留可发展空间。
9.1.3 国内已有智能化技术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如《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等,本规范仅结合综合医院的特点进行规定。更细致的技术要求和设计规定可参考其他标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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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51039-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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