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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供热热源抢修应包括锅炉本体及其辅助设备。
4.1.2 锅炉等压力容器和部件抢修作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3相关规定。
4.1.3 风机、水泵抢修作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5的相关规定。
4.1.4 配电系统抢修作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的相关规定。
4.1.5 燃气系统抢修作业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的相关规定。
4.1.6 锅炉房内的热力管道及附件的抢修作业应按本规程第5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4.1.7 进入炉膛、尾部烟道、除尘器等内部抢修作业前,应对温度、氧浓度值、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值、一氧化碳浓度值等进行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入。

条文说明

4.1.1 锅炉本体包括水冷壁、省煤器等受热面和炉排、燃烧器等燃烧装置。锅炉辅助设备包括水泵和风机系统、输煤系统和除渣系统。
4.1.7 炉膛、尾部烟道、除尘器等属于封闭或部分封闭空间,其内部易积存易燃易爆物质,易出现一氧化碳含量超标、温度较高等现象,从而造成中毒、窒息、产生爆炸等危害。在进入作业前,需要进行相关指标的检测,以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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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热系统抢修技术规程 CJJ203-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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