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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获证后监督频次和时间


    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按生产企业通报的产品生产批次和出厂情况进行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对不同类别的生产企业采取不同的获证后监督频次,合理确定监督时间。
7.4.1 基本要求
    按照生产企业分类类别,获证后基本监督频次见下表。
获证后基本监督频次
获证后基本监督频次
    认证机构可根据生产企业的产品特性及生产周期等原因适当延长监督周期,在规定监督周期基础上延长时间不超过 6 个月。使用领域监督时应核对销售数量。
7.4.2 其他增加监督频次的情况
    当生产企业出现以下情况时,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如发生国家或地方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等)或用户提出质量投诉并造成较大影响,经查实为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责任的;
    (2)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与认证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当生产企业分类类别下降时。
    增加频次的监督不预先通知,监督方式包括监督检查和/或监督检验,增加频次的监督检查人日数为 2 人日/次·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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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类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灭火设备产品:气体灭火设备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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