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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获证后监督的基本要求


1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查(或检测)
1.1 准备工作
    (1) 在出发进行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检查前,监督组长应从“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上获取被监督企业的基本信息、证书信息(含暂停证书)和历次工厂检查情况,特别是产品一致性检查的情况等。
    (2) 监督组到达生产现场后,监督组长应向企业出示监督通知,说明本次监督的有关要求,由企业填写回执。告知企业如不按规定接受监督,其证书将被收回并撤销。如现场企业提出不接受监督时,监督组长应及时将所遇现场情况和受监督企业现场表达的意见以书面方式及时上报。得到同意后,监督组方可离开生产现场。
    (3) 监督组到达生产现场后,应首先要求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和证书原件,重点检查企业的名称、法人、注册地址和生产厂址等是否发生变化。
1.2 工作内容及要求
    (1) 现场巡视
    监督组应要求受监督企业开放生产现场所有房间或地域,以供监督检查。除涉及军品生产等机密外,监督组必须核实受监督企业每个房间或地域的功能及存放的与获证产品生产过程有关物品的情况。对于受监督企业刻意隐瞒的房间或地域,必须重点巡视。现场巡视中如发现问题,监督组应持续追踪,如发现存在影响认证有效性的严重问题,现场出具不推荐通过的工厂检查报告,收回同标准涵盖的产品证书;现场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足以导致安全事故发生或存在制假售假行为的,收回全部证书,报认证机构处理。对发现的一般问题,监督组应书面通知受监督企业整改,并在检查报告中予以记录。
    (2) 现场产品一致性检查
    a 监督组现场应首选抽取生产线末端获证产品开展一致性检查。如果现场确实未生产,监督组方可对库存产品开展一致性检查,要求企业在产品一致性检查表上盖章确认。对于任一产品一致性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检查报告中予以记录,收回同标准涵盖的产品证书,报认证机构处理。监督组应详细记录一致性检查样品的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次、编号等。
    b 对于现场因获证产品数量不足或企业自称没有产品,导致无法完成全部单元产品一致性检查及监督检验样品抽取的,监督组应先行封存现场应抽取样品且能抽取的所有获证产品样品,开展产品一致性检查工作;对于未能抽到的获证产品,应认真核对有关资料,如关键原材料/零配件采购记录、生产计划安排、产品检验记录、出入库记录、销售记录等;监督组应从企业现场检查前六个月内获证产品生产、销售、产品发货物流信息销售记录中,查找已交付的产品首先对其关键原材料/零配件采购和评价记录、生产计划和工艺指导文件、生产记录、检验记录、出入库记录等进行有关产品一致性的核实。监督组必须详细记录检查中抽取的文件/记录编号、时间、内容和抽取的文件中涉及的产品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次、编号等。
    对发现任一产品一致性不符合的,监督组应在检查报告中予以记录,收回同标准涵盖的产品证书;对于未发现产品一致性存在异常的,监督组应书面上报,由认证机构协调派组开展使用领域产品一致性检查、抽取样品检测。
    c 经确认,在现场检查前因搬迁、销售、调整等各类原因,长期确未生产、销售的获证单位,监督组应现场封存对应产品证书,并告知企业恢复生产前应主动向认证机构书面报告,企业应同时承诺在此期间不进行生产、销售活动。待认证机构再次安排监督组进行现场见证生产、检查确认符合证书保持要求后,方可恢复正式生产。监督组应将上述情况详细记录,停产期超过一年的,应对证书作出暂停处理。
    d 当现场检查时企业声称无产品或停产,但经监督组现场确认有库存或近期有生产情况的企业,监督组应现场出具不推荐通过的工厂检查报告,收回同标准涵盖的产品证书,报认证机构处理。
    对于上述检查过程中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足以导致安全事故发生或存在制假售假行为的,收回全部证书,报认证机构处理。
    (3) 监督检验样品抽取
    有抽取样品监督检验要求时,监督组在企业生产现场完成产品一致性检查,结论符合认证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刚下线且例行检验合格的产品”、“库存产品”的先后顺序开展监督检验样品抽、封工作。
    (4) 送样
    监督组现场抽取的样品应由获证企业在 15 日内送至指定实验室开展监督检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监督检验费用。
    (5) 特殊情况处理
    如遇受监督企业不确认监督结论的情况,监督组应向其说明严重后果,对仍不配合的,应将现场情况详细记录,报认证机构处理。
2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2.1 基本内容及要求
    (1) 巡视工厂的生产和检验设备的运行状况;
    (2)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第 3 条.采购和进货检验、第 4 条.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第 5 条.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第 6 条.检验试验仪器设备、第 9 条.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3) 证书使用和标志的购买、使用、保管情况;
    (4) 受监督企业是否建立并有效执行了文件化的获证产品一致性控制要求;是否建立并有效执行了文件化的成品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控制要求;
    (5) 是否有获证产品变更未经批准违规出厂销售行为等;
    (6) 受监督企业有无销售与证书不符产品的情况;
    (7) 受监督企业有无证书暂停、注销、撤销后继续出厂销售原获证产品的行为;
    (8) 现场生产和检验过程见证(适用时);
    (9) 受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及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见附件 10)建立了消防产品销售流向信息登记制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批次、规格、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按规定上传至“消防产品流向信息管理系统”;
    (10) 验证上次监督检查和/或产品监督检验不合格项所采取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11)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其他不符合。
2.2 检查要求
    (1) 监督组应要求受监督企业开放生产现场所有房间或地域,以供监督检查。除涉及军品生产等机密外,监督组必须核实受监督企业每个房间或地域的功能及存放的与获证产品生产过程有关物品的情况。对于受监督企业刻意隐瞒的房间或地域,必须重点巡视。
    (2) 监督组应现场对企业生产和检验能力、生产工艺文件、产品设计和采购文件有效性等进行重点核查,进行生产和检验过程见证(适用时)。
    (3) 对于未制定或未有效执行一致性控制要求和例行检验、确认检验要求的企业,监督组应现场做出不通过的结论,收回同标准涵盖的产品证书,报认证机构处理。
    (4) 适用时,监督组在生产现场应开展指定项目的检验见证活动。现场时间不允许时,可进行模拟检验见证。重点考核以下内容:
    a 检验作业指导文件中的技术要求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相关规定是否一致或起等效作用;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b 检验设备能否满足检验作业指导文件要求;是否能够正常运行;是否按规定周期进行了计量和校准;
    c 检验记录表是否与检验作业文件要求一致,具有指导或提示作用;
    d 检验人员是否能够正确理解检验作业指导文件;操作是否有效;是否按要求填写了检验记录表。
见证结束后,监督组填写检验过程见证记录,按下列要求进行判定:
    a) 对于能够在监督检查期间完成的检验见证项目,监督组应对检验情况的符合性进行单项判定;
    b) 对于部分不能在工厂监督检查期间完成的检验见证项目,监督检查组应在要求检验人员进行模拟检验的基础上,进行该项目的检验能力判定,并注明为模拟检验操作;
    c) 全部检验见证项目完成后,监督组汇总形成检验见证的总体意见,并签字确认。
    对工厂检验人员不能完成检验或检验结论不准确的,监督组应做出不通过的结论,收回同标准涵盖的产品证书。
    (5)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认证证书的信息,如: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名称或地址(生产企业未搬迁除外)发生变更,获证产品型号或规格等发生变更或有证据表明生产企业的组织结构、质量保证体系发生重大变化,认证委托人未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批准或备案的,监督组应对对应证书进行封存,告知企业在未获认证机构批准或备案前不得出现违规出厂销售行为;如获证企业已按规定申报,监督组应重点核查是否存在变更未经确认即产品违规出厂销售的情况。如存在上述情况,应提取相关证据,收回全部产品证书。
    (6) 若受监督企业有生产与证书内容不符产品、但未出厂销售的,检查组应要求受监督企业不得出厂销售。为保证认证有效性,应要求企业采取相应措施(委托认证或变更确认),必要时检查组可封存证书。若受监督企业有出厂销售与证书内容不符产品情况时,检查组应封存证书,要求企业立即停止出厂销售并通知使用方暂停使用。企业应采取相应措施(经委托认证或变更确认符合认证要求的,可继续使用;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不得使用)。当企业未采取纠正措施或无法落实整改要求时,检查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上传检查结果,认证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对证书进行处理。
    (7)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倒闭情况,认证机构应撤销此类企业获得的全部证书。对经多方联系仍无法找到的企业,认证机构应暂停或撤销此类企业获得的全部证书。
    (8) 监督组在现场应核查受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建立了消防产品销售流向信息登记制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批次、规格、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
3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取样品检查(或检测)
3.1 使用领域获证产品信息的提取及下达
    (1) 认证机构应从企业已上传至“消防产品流向信息管理系统”的获证产品使用单位中,根据“抽取销量最大的代表性产品”、“同实施规则涵盖产品中至少抽取一个单元”、“使用单位地域尽量集中”、“尽量涵盖多类获证产品”等原则随机选取。
    (2) 认证机构应在现场监督开展前的 5 个工作日内,下达监督任务(随附获证产品使用单位的具体地址等信息)。
3.2 准备工作
    (1) 接受监督任务后,监督组长应从“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中提取受监督企业的证书状态信息、一致性检查记录和产品检验报告。同时,监督组还应取得留存在指定实验室的型式检验样品的外观及内部结构照片等(适用时)。
    (2) 监督组在实施现场监督前 2 天方可通知受监督企业,告知企业须接受监督,应按规定时限到达获证产品使用单位,否则全部证书将被暂停或撤销。对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实施监督的,监督组长应书面报告。在得到批准前,监督组不得离开获证产品使用单位现场。
    (3) 监督组长还须提前告知受监督企业以下要求:企业法人或企业法人委托授权人(授权人持委托授权书对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有关情况及结论具有签字确认权)与技术人员一并按时到达使用单位,携带公章和证书原件,准备进行一致性检查所需的工具、现场条件及技术资料。
3.3 获证后使用领域检查
    (1) 监督组到达使用单位后,须对使用单位全部应监督类别的获证产品进行统计,书面记录现场情况。
    (2) 监督检查前,监督组首先应现场抽取样品核查标志加施情况,核查产品销售流向信息情况,核查铭牌标志、规格型号与证书的符合性。对未见异常的,开展产品一致性检查;现场发现异常的,监督组如实记录有关问题。对于无法确认生产企业的产品,应终止检查,并书面上报。
    (3) 监督组按照要求现场抽取样品进行一致性检查。
    (4) 监督组发现产品与证书内容不符的情况,应立即要求受检查方采取相应措施,未经认证或变更确认的产品不得使用,监督组可收回全部证书,要求认证委托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并应要求企业先行完成上述纠正措施后,方可继续销售产品,为保证认证有效性,可封存认证证书。当获证企业未采取纠正措施或无法落实整改要求时,检查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上传检查结果,认证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对证书进行处理。
    (5) 上传信息与现场样品实物严重不符的,监督组应书面上报,随附企业书面说明(加盖公章)。
    (6) 对于在使用领域发现的产品一致性、质量或维护保养方面的问题,监督组应要求企业当场或限期整改(视现场情况而定),不得影响获证产品使用。企业整改完毕后应提交使用单位或监督部门出具的有关材料。
    (7) 监督组现场怀疑产品一致性不符但无法准确判定时,或生产企业对现场判定结论有争议时,监督组应现场抽、封样,由认证机构安排有关部门开展产品一致性检查。对不具备现场抽样条件的,监督组应及时与指定实验室沟通,协助开展产品一致性检查工作。
    (8) 监督组抽取样品后,应要求获证企业立即进行补货、重新安装,不得影响获证产品有效使用。
    (9) 现场监督结束后,监督组长应就监督情况与受监督企业进行沟通,通报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现场监督结论,要求其在现场一致性检查记录上签字,盖章确认。对现场监督结论有异议的或拒绝在监督现场一致性检查记录上确认的,监督组应书面上报。
3.4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取样品检测
    (1) 监督组用按照本附件第 3.3 条的规定抽样开展产品一致性检查工作。
    (2) 产品一致性符合要求的,监督组现场按照使用领域现场监督抽取样品方案要求的数量进行抽、封样品。对产品一致性不符合要求的,终止检查,立即上报。
    (3) 监督组抽取样品后,应要求获证企业立即进行补货、重新安装,不得影响系统有效运行。
    (4) 监督检验样品抽样数量要求见附件 5。
    (5) 监督检验样品应选择在质保期内且出厂不满一年、由获证企业负责维护保养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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