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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建筑构造


6.2.1 厂房(仓库)建筑构造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厂房(仓库)建筑内部装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有关规定,且装饰材质宜采用不燃材料。
6.2.2 受炽热烘烤、熔体喷溅、明火作用的区域,不应设置控制(操作、值班)室。当确需设置时,其构件应采用不燃烧体,并应对门、窗和结构构件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具有爆炸危险时,尚应设置有效的防爆设施。
    控制(操作、值班)室的安全出口(含通道)应便捷通畅,避开炽热、喷溅、明火直接作用的区域;对于疏散难度较大或者建筑面积大于60㎡的控制(操作、值班)室,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3 甲、乙类生产厂房中的控制(分析、化验)室宜独立设置,当必须贴邻外墙设置时,控制(分析、化验)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且应以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分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当具有爆炸危险时,尚应设置有效的防爆设施。
6.2.4 在丁、戊类厂房内,当设置甲、乙、丙类辅助生产设施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分隔开。当具有爆炸危险时,尚应设置必要的防爆设施。
6.2.5 设置在主厂房内的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置直通厂房外的大门。当门的上方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防火挑檐时,直通室外的门可不采用防火门。对油浸变压器室通向厂房内的大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常闭);当确有困难时,应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措施。
6.2.6 电气(配电、电气装置)室、变压器室、电缆夹层等房间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当连接公共走道或其他房间时,该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电气室等房间的中间隔墙上的门可采用不燃烧体的双向弹簧门。
6.2.7 电缆隧道在进入主厂房、变(配)电所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分隔体分隔,其出入口应设常闭的甲级防火门并向厂房侧开启;电缆隧道内的防火门应向疏散方向侧开启,并应采用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常开式防火门。
6.2.8 生产工艺使用(产生)可燃液体介质的作业区内,其地面(或楼面)应设置坡度及排液沟(明沟),且地面坡度不宜小于2%(楼面不宜小于1%);作业区范围内不宜设置地下管沟,当必须设置时,应有避免可燃液体污水渗入地下管沟的可靠措施。
6.2.9 厂房(仓库)的防火封堵除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规程》CECS 154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工艺中可能使用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车间(工段)以及采用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与相邻车间(工段)以及有人值守区域之间的防火封堵组件,应采用密烟效果良好的封堵组件;    
    2 电缆和无绝热金属管道贯穿的防火封堵组件应采用无卤型防火封堵材料;
    3 有洁净要求的生产、储存区域的防火封堵组件宜采用防火发泡砖;
    4 防火分隔构件未能密封的缝隙(孔洞),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所采用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分隔构件相应的耐火极限;
    5 腐蚀性区域内的防火封堵组件,必须满足腐蚀性介质以及高湿度环境条件的使用要求。
 
条文说明
6.2.2 有色金属冶炼炉的控制(操作、值班)室,应远离炉口喷溅和熔体吊运等作业区域,控制(操作、值班)室宜少设或不设窗户,当难以避免时,应设置安全防护挡板,采用双层安全(加丝、钢化)玻璃或设置防喷溅的保护装置。控制(操作、值班)室的出入口应设在安全区位内,当控制(操作、值班)室的疏散难度较大或建筑面积较大时,应增加控制(操作、值班)室的疏散出口及相应的安全通道。如环境存在爆炸的危险时,还应有防爆的可靠措施。对位于冶炼炉前的控制(操作、值班)室,当不能进行自然排烟时,还需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满足事故状态的防排烟要求。
    条文中的这些规定都是“血与火”的惨痛教训总结概括得到,既是确保生产安全的必要措施,也体现了工程设计“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
6.2.3 结合有色工程实际,对甲、乙类生产厂房贴邻设置控制(分析、化验、值班)室,规定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且应以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墙及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生产区隔开,并设置独立安全的出口。此外,对具有爆炸危险的区域,应当在潜在的爆炸源方向,设置钢筋混凝土或加筋砌体结构的防爆隔墙。该规定符合有色金属工程的具体情况,又对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第3.6.9条规定作了补充与细化。
6.2.4 有色金属工程中,设置在丁、戊类主厂房内的甲、乙、丙类辅助生产用房,是较为常见的。当其面积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3.1.2条规定时,即表明该类局部辅助用房通过有效的防火分隔后,不会改变主厂房原来丁、戊类的生产类别,是行之有效的举措。规定要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墙和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将局部辅助用房与主厂房其他部分隔开。对于具有爆炸危险的区域,尚应设置必要的防爆设施,从而确保厂房总体的防火安全。
6.2.5 油浸变压器是各类生产中易发生火灾的场所,当变压器产生电弧时将使变压器油热解,有可能燃爆而引发火灾,殃及四邻。同时生产厂房内也可能具有某些火源,窜入变压器室招致灾害。为防止火灾危险的相互影响,变压器室开向主厂房内的门,设置防火分隔是有效且必要的。结合有色金属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主厂房内配置油浸变压器间,诸如磨浮车间、电炉车间、金属加工车间等必不可少,且有多年的工程实践,并在供配电设计已形成惯用模式。对此,从预防的角度出发,采用常闭甲级防火门,虽然从防火角度应是最可靠的,但是,变压器在使用中的设备发热问题突出,必须设置专门的机械排、送风系统,还需要设置事故排油等装置,往往这些措施既花费物力、财力,在实际场合下又很难实现,故大多数仍采用普通钢百叶门。另据调查,有色金属企业主厂房内设置油浸变压器间,出现火灾的几率很小,尚未见到典型的火情实例。为此,本规范从提升防火标准并适当兼顾现实出发,规定为:应采用常闭甲级防火门,当确有困难时,应在普通变压器门的一侧,增加设置防火卷帘一道,一且有火情立即下落封闭,达到减小火灾蔓延的可能性。
    对于开向厂房外的门,为防止变压器室的火势通过上部窗洞窜入车间,要求在门的上方设置挑檐。如果门的上方为实体墙(无窗洞口),则可不用设置挑檐。
6.2.6 电气室、配电装置室均属易于发生火灾的场所,其通向公共场所的疏散门要求为乙级防火门。为防止发生火情时惊慌失措,最好采用双向开启的防火门,鉴实现较为困难,因此规定门的开启方向应向疏散方向,采用常闭型。另外,电缆夹层和电缆竖井的门要求为乙级防火门。由于电气室在火灾危险性方面要比其他装置室相对安全,因此规定其相通的防火门应向电气室方向开启,以便安全疏散。另外,直通厂房的门,应符合有关规定。
6.2.7 电缆沟及电缆隧道均属火患重地,一旦失火,其火势将沿沟道迅速扩散。为防止灾情蔓延至主厂房及主电楼,造成更大损失,本条规定电缆沟及电缆隧道在进出主厂房和主电楼等处设置防火隔断,以隔阻火灾的继续蔓延。并且与其他部位的防火墙要求一样,墙上开设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防火门应能自动关闭。
6.2.8 湿法冶金生产工艺中,在使用可燃液体的生产作业区内,应根据不同情况,在楼、地面设置必要的坡度(地面坡度宜大,楼板坡度适度,最小坡度应≥1%)及相应的排液沟,便于及时排除从槽、罐中的跑、冒、滴、漏的可燃液体;且不宜设置沟盖板,避免清理不到位反致可燃液体浓度聚积;此外,不宜在该场区设置地下管沟,当确有必要设置时,必须使盖板封堵严密,不允许可燃的渗漏液进人管沟内。2007年6月7日某稀土公司萃取车间“6·7”重大火灾事故,据事故调查发现:火灾迅速蔓延的原因之一就是地下管沟内长期积聚油污,火势通过管沟快速流窜扩散,酿成整个车间的巨大灾难。
6.2.9 防火封堵是避免火灾(含烟气)流窜、蔓延的有效措施,本规范仅对有色金属工程防火封堵作了概括性要求。厂房(仓库)中防火封堵,应结合有色金属生产的环境条件选用适合的材质,应避免封堵材料在腐蚀性介质和高湿度环境下变质失效,确保实施严格且有效地封堵。防火封堵设计应符合现行相关的标准《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规程》CECS154:2003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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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63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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