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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和装修材料


 3.1.1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砂、石、砖、砌块、水泥、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等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的放射性限量,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 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的放射性限量
3.1.2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无机瓷质砖粘结材料等,进行分类时,其放射性限量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表3.1.2 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放射性限量
3.1.3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加气混凝土和空心率(孔洞率)大于25%的空心砖、空心砌块等建筑主体材料,其放射性限量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表3.1.3
3.1.4 建筑主体材料和装修材料放射性核素的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有关规定,表面氡析出率的检测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条文说明
3.1.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建筑材料中所含的长寿命天然放射性核素,会放射γ射线,直接对室内构成外照射危害。γ射线外照射危害的大小与建筑材料中所含的放射性同位素的比活度直接相关,还与建筑物空间大小、几何形状、放射性同位素在建筑材料中的分布均匀性等相关。
    目前,国内外普遍认同的意见是:将建筑材料的内、外照射问题一并考虑,经过理论推导、简化计算,提出了一个控制内、外照射的统一数学模式,即:
内、外照射的统一数学模式公式
    本条文说明参考了如下文献:
    [1]OECD,NEA,Exposure to Radiation from the Natural Radioactivity in Building Materials.Report by an NEA,Group of Experts.1979,1-34。
    [2]Karpov V1,eta1,Estimation of Indoor Gamina Dose Rate.Healthphys.1980,38(5).
    [3]KrisiukZM,etal.Study and Standardization of the Radioactivity of Building Materials.In ERDA-tr 250,1976,l-62.
    民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制品(如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等),如所使用的原材料(水泥、沙石等)的放射性指标合格,制品可不再进行放射性指标检验。
    凡能同时满足公式(1)、(2)要求的建筑材料,即为控制氡-222的内照射危害及γ外照射危害达到了“可以合理达到的尽可能低水平”,即在长期连续的照射中,公众个人所受到的电离辐射照射的年有效剂量当量不超过1mSv。我国早在1986年已经接受了这一概念,并依此形成了我国的《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等国家标准。
3.1.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无机非金属建筑装修材料制品(包括石材),连同无机粘接材料一起,主要用于贴面材料,由于材料使用总量(以质量计)比较少,因而适当放宽了对该类材料的放射性环境指标的限制。不满足A类装修材料要求,而同时满足内照射指数(IRa)不大于1.3和外照射指数(Ir)不大于1.9要求的为B类装修材料。
3.1.3 加气混凝土和空心率(孔洞率)大于25%的空心砖、空心砌块等建筑主体材料,氡的析出率比外形相同的实心材料大许多倍,有必要增加氡的析出率限量要求[不大于0.015Bq/(㎡·s)]。另外,同体积的这些材料中,由于放射性物质减少25%以上,因此,内照射指数(IRa)不大于1.0和外照射指数(Ir)不大于1.3时,使用范围不受限制。
3.1.4 材料表面氡析出率检测方法有多种,目前,我国无建筑材料表面氡析出率检测方法的全面标准,因此,在专项研究的基础上,编制了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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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50325-2010(201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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