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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小型污水处理


4.9.1 职工食堂和营业餐厅的含油脂污水,应经除油装置后方许排入室外污水管道。
4.9.2 隔油设施应优先选用成品隔油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成品隔油装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餐饮废水隔油器》CJ/T 295、《隔油提升一体化设备》CJ/T 410的规定;
    2 按照排水设计秒流量选用隔油装置的处理水量;
    3 含油废水水温及环境温度不得小于5℃;
    4 当仅设一套隔油器时应设置超越管,超越管管径应与进水管管径相同;
    5 隔油器的通气管应单独接至室外;
    6 隔油器设置在设备间时,设备间应有通风排气装置,且换气次数不宜小于8次/h;
    7 隔油设备间应设冲洗水嘴和地面排水设施。
4.9.3 隔油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流量应按设计秒流量计算;
    2 含食用油污水在池内的流速不得大于0.005m/s;
    3 含食用油污水在池内停留时间不得小于10min;
    4 人工除油的隔油池内存油部分的容积不得小于该池有效容积的25%;
    5 隔油池应设在厨房室外排出管上;
    6 隔油池应设活动盖板,进水管应考虑有清通的可能;
    7 隔油池出水管管底至池底的深度,不得小于0.6m。
4.9.4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处理站布置在建筑地下室时,应有专用隔间;
    2 设置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房间或地下室应有良好的通风系统,当处理构筑物为敞开式时,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宜小于15次;当处理设施有盖板时,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宜小于8次;
    3 生活污水处理间应设置除臭装置,其排放口位置应避免对周围人、畜、植物造成危害和影响。
 4.9.5 生活污水处理构筑物机械运行噪声不得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规定。对建筑物内运行噪声较大的机械应设独立隔间。
条文说明
4.9.1 公共食堂、饮食业的食用油脂的污水排入下水道时,随着水温下降,污水挟带的油脂颗粒便开始凝固,并附着在管壁上,逐渐缩小管道断面,最后完全堵塞管道。如某大饭店曾发生油脂堵塞管道后污水从卫生器具处外溢的事故,不得不拆换管道。由此可见,设置除油装置是十分必要的。
4.9.2 由于隔油器为成品,隔油器内设置固体残渣拦截、油水分离装置,隔油器的容积比隔油池的容积小、除油效果好,故隔油器可设置于室内。现行行业标准《餐饮废水隔油器》CJ/T 295中明确规定,隔油器适用于处理水量小于或等于55m3/h,动(植)物油油脂含量小于或等于500mg/L的水质,水温及环境温度大于或等于5℃的餐饮废水的除油处理。
4.9.3 由于隔油池的作用是油水分离而非水量调节,故按含油污水设计秒流量计算。油水分离靠重力分离,所以要控制污水在池内的停留时间和水流流速。参照实践经验,存油部分的容积不宜小于该池的有效容积的25%;隔油池的有效容积可根据厨房洗涤废水的流量和废水在池内停留时间决定,其有效容积是指隔油池出口管管底标高以下的池容积。存油部分容积是指出水挡板的下端至水面油水分离室的容积。
4.9.4 由于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置于地下室或建筑物邻近的绿地之下,为了保护周围环境的卫生,除臭系统不能缺少,目前既经济又解决问题的方法有:①设置排风机和排风管,将臭气引至屋顶以上高空排放;②将臭气引至土壤层进行吸附除臭;③采用成品臭氧装置除臭。臭氧装置除臭效果好,但投资大耗电量大。不论采取什么处理方法,处理后都应达到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臭气处理技术规程》CJJ/T 243中规定的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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