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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当同一建筑物内设置有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广播电视区域、电影制作区域与其他区域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进行防火分隔,防火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4.1.2 塔下建筑高度超过24m或占地面积超过1500㎡的广播电视发射塔,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4.1.3 塔下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广播电视发射塔应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4.1.4 广播电视发射塔塔下建筑应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窗口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4.1.5 广播电影电视建筑的电梯井、电缆井、管道井、排烟井、排气井等竖向井道,以及管道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的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4.1.6 除广播电视发射塔外的其他广播电影电视建筑的消防车道、登高操作场地、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窗口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条文说明
4.1.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随着广播电影电视业务形态的发展和变化,以及城市建筑的综合化,广播电影电视建筑趋于多功能化。同时,由于项目投资的多元化,形成建筑中既有广电功能区亦有非广电功能区。由于广电设施在防火设计上有特殊的行业要求,而非广电功能区情形比较多样。因此,本条规定在广电功能区域执行本标准和国家标准,其他区域执行国家防火标准。为保证两个区域在防火性能方面的相对独立性,要求区域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4.1.5 做好设备管道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楼板等处缝隙的封堵,可防止烟气或火势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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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建筑设计防火标准 GY5067-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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