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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建筑物危险等级


3.1.1 危险性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应按下列规定划分为1.1、1.3级:
    1 1.1 级建筑物为建筑物内的危险品在制造、储存、运输中具有整体爆炸危险或有进射危险,其破坏效应将波及周围。根据破坏能力划分为1.1-1、1.1-2级。
    1.1-1 级建筑物为建筑物内的危险品发生爆炸事故时,其破坏能力相当于TNT的厂房和仓库;
    1.1-2级建筑物为建筑物内的危险品发生爆炸事故时,其破坏能力相当于黑火药的厂房和仓库。
    2  1.3 级建筑物为建筑物内的危险品在制造、储存、运输中具有燃烧危险,偶气有较小爆炸或较小进射危险,或两者兼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其破坏效应局限于本建筑物内,对周围建筑物影响较小。
3.1.2 厂房的危险等级应由其中最危险的生产工序确定。仓库的危险等级应由其中所储存最危险的物品确定。
3.1.3 危险品生产工序的危险等级分类应符合表3.1.3-1的规定。危险品仓库的危险等级分类应符合表3.1.3-2的规定。
表3.1.3-1
表3.1.3-1
表3.1.3-1
表3.1.3-2
 
3.1.4 氧化剂、可燃物及其他化工原材料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3.1 建筑物危险等级
3.1.1 对烟花爆竹生产项目的建筑物划分危险等级,主要是为了便于确定危险性建筑物与相邻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场所的安全距离,其次是为了确定危险性建筑物的结构形式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建筑物的危险等级是根据建筑物内所含的生产工序和制造、加工或储存危险品的危险性决定的。危险品的危险性是根据危险品的感度、一旦发生爆炸事故时所产生的对外界的破坏力为主要依据。本规范中的危险品指烟花、爆竹成品、已装药的半成品及其药剂,事故指涉及烟花、爆竹成品、已装药的半成品及其药剂的燃烧、爆炸事故。
    实践证明,烟花爆竹企业的事故主要有两种形式,即爆炸和燃烧,这两种情况下,对外界破坏遵循的规律不一样,须分别处理。
    本规范中将危险等级分为两级:1.1级为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建筑物,1.3级为具有燃烧危险的建筑物。
    1.1级建筑物主要特点是其中的危险品具有整体爆炸危险或有进射危险性。该建筑物一旦发生事故,主要以爆炸冲击波和爆炸破片的形式对外界产生破坏,且这种破坏不局限于本建筑物中,周围的建筑物及附近的人员也会受到严重破坏和伤害,尤其是冲击波和破片的速度非常快,来不及疏散或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一般多采用安全距离来防范对周围的危害。
    通过我们对典型烟花爆竹药剂的TNT当量试验和全国范围的调研发现,烟花爆竹药剂爆炸时,其破坏威力变化很大,有的与TNT相当,有的与黑火药相当。对每种威力的药都定一个档次,既不可能,也不必要。经过反复的考虑和比较,借鉴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和国内、外同类标准的制定经验,考虑到工程处置、管理上方便,本次修订把1.1级再细分为:破坏威力与TNT相当的作为1.1-1级,破坏威力与黑火药相当的作为1.1-2级。这两级主要区别在破坏威力不同,因此在工程处置、管理上的差别主要在于安全距离不同。
    1.3级建筑物主要特点是其中的危险品具有燃烧危险和较小爆炸或较小进射危险,或两者兼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性。该建筑物一旦发生事故,主要是燃烧事故,事故对外界的破坏主要是靠火焰以及辐射出的热量烧伤人员和引燃其他财产,但考虑到其中的危险品多数是有爆炸可能的含有烟火药、黑火药的危险品,不同于普通的危化品,因此,不能笼统地按防火规范处理,需在本规范中单独列为一个等级以考虑它的特殊性。如烟花产品的包装厂房,所包装的对象中含有烟火药、黑火药这样一些爆炸品,但加工方式(加工时不直接接触药剂)和这些爆炸品存在的状态(分散在各个产品中)使之不易发生整体爆炸事故,只发生燃烧事故或较小爆炸事故,故将其定为1.3级建筑物。
    1.3级建筑物还包括一种情况,即建筑物内的危险品偶尔有轻微爆炸,但这种爆炸轻微到破坏效应只局限于本建筑物内。同样以包装厂房为例,在包装厂房中发生火灾事故时,其中的爆竹会发生爆炸,但其威力不会波及厂房以外,因此,包装厂房在包装某些产品时,也是属于偶尔有轻微爆炸,但其破坏效应只局限于本建筑物内的厂房。
    危险品成品仓库要求在仓库内只有成箱产品的搬动,没有其他操作。
    本条中的制造、储存、运输均指危险建筑物内,正常生产运行时所发生的制造、储存、运输。
3.1.3 本条是根据建筑物危险等级的划分原则,对烟花爆竹企业危险品生产、加工厂房和危险品储存库房的具体规定。
    通过81个典型配方的5000多次的冲击与摩擦感度试验和9个代表性配方的49次TNT当量试验,结果表明:含氯酸盐、高氯酸盐的药剂的TNT当量均大于黑火药,有些含有惰性剂的烟火药剂的TNT当量与黑火药相当,甚至还小。
    因此,分级的原则主要是把烟花爆竹生产使用的烟火药剂定为1.1-1级;把黑火药和含有惰性剂(如碳酸锶)的烟火药,以及其他TNT当量值相当于黑火药的烟火药定为1.1-2级。对1.1-1级药剂进行加工的工序,定为1.1-1级工序,烟火药的TNT当量值有高有低,但在生产中同一厂房不同当量的烟火药没有区分开,因此按高的划分;对1.1-2级药剂进行加工的工序,定为1.1-2级工序。对药量比较少且分散或不直接加工危险药剂的工序定为1.3级工序。
    本规范表3.1.3-1和表3.1.3-2就是依据上述原则,并考虑危险品的感度、生产工艺的危险程度、事故频率及产品包装情况等因素,对生产工序和库房划分危险等级。厂房的危险等级由其中生产工序的危险等级确定,库房的危险等级由其中储存的危险品的危险等级确定。
    表3.1.3-1中所列工序,是修编组根据现场调研,综合全国大部分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l0631中的产品分类定出的,基本上能概括烟花爆竹生产的危险工序。由于各地各厂的工艺流程不同、生产习惯不同,因此难以把全国各地所有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工序一一列出,对于那些没列出的工序,可参照本规范表3.1.3-1确定危险等级。将烟花爆竹生产中所有药物(黑火药、烟火药、效果件、开球药等)生产工序(包括烟花爆竹产品制作装药前的药物计量)的危险等级统一归入表3.1.3-1中的黑火药、烟火药栏目。单料称料工序,定义为:只有称量这一操作,称量的物质没有爆炸或自燃性质,并且称量后分开存放在容器内。这样的厂房称为原料厂房,作1.3级处理。称量的物质有爆炸或自燃性质或有混合这一操作的作为混合厂房。氧化剂、可燃物的粉碎和筛选厂房还没形成爆炸品,较少发生能波及建筑物以外的爆炸事故,因此作1.3级厂房,但其粉尘很大,事故几率相对大一些。同时,其对周围环境污染也很大,这样寻是影响周围厂房的工人健康,二是易将火灾传播出去,故要求原料称量,氧化剂、可燃物的粉碎和筛选厂房单独建设,不与其他厂房联建,这在本规范第6.0.8条中有规定。
无论黑火药引线还是烟火药引线,基本上采用机械制引,生产过程中一人管理多台设备,每台设备的药量与引火线的规格有关,随着氯酸盐药物的禁止使用,制引工序发生事故的频率大大降低,发生事故后的危害程度主要与引火线的规格有关系,修订时把引火线的制作等工序归入1.1-2级,不再细分黑火药引线和烟火药引线。该条目中的“切引”工序还包括烟花爆竹产品制作过程中的切引。
    烟花爆竹已装药的钻孔工序,药都分散在纸筒、引线中,因没有集中在一起的裸露药,不易发生波及建筑物以外的爆炸事故,但该工序事故频率较高,因此,该工序在爆竹和烟花制造中定为1.1-2级,以强调它的危险性,并采用相应的措施(如单独建设)。
    从全国调研情况看,各厂对这一厂房一般都是单独建设的,这样要求大家也能接受。
    对于组合烟花类、礼花弹类、小礼花类、升空类、旋转类、旋转升空类、造型玩具类产品中,对烟火药或同时有烟火药、黑火药的装药、压药工序定为1.1-1级,对只有黑火药的装药、压药工序列入其中的1.1-2级;吐珠类、喷花类、架子烟花、烟雾类产品的装药,药物主要成分是黑火药、含惰性剂的烟火药,或者药物为湿态,这些产品的装药工序定为1.1-2级。
    烟花爆竹制造中的插引(含机械插引,手工插引和空筒插引)工序药物分散在纸筒、引线中,不易发生波及建筑物以外的爆炸事故,在禁止使用氯酸盐药物的情况下,发生事故的频率大大降低,因此,修订中把插引工序列入1.3级,考虑到机械插引这一工序的切引具有危险性,曾引发过燃爆事故,本规范第6.0.8条对机械插引工序的工艺布置进行了特别规定。组装、包装和礼花弹制造中的糊球工序,由于不对裸露药剂进行直接加工,厂房不易发生事故,即使发生了事故,只要不严重违反技术安全规程,不大量存放成品或待加工品,是不会酿成波及本建筑物以外的爆炸事故的,故也将这几道工序定为1.3级。
    电子点火头蘸药在湿态下进行,由于电子点火头药量分散,不易发生波及工房外的爆炸事故,故将检测、干燥(晾干)、包装等工序也列入1.3级。
    摩擦类产品雷酸银药物配制没有包括在黑火药和烟火药范围内,故单独列出雷酸银药物配制与拌药砂工序,列入1.1-1级;发令纸中含有赤磷、高氯酸盐等物质,干燥(晾干)时可能发生燃爆事故,故发令纸干燥工序列入1.1-1级;机械蘸药工序虽然药物为湿态,但药量较多,且机械设备残留物干燥后也易于发生事故,故将机械蘸药工序列入1.1-2级;其他工序药量很少或药物为湿态不易发生事故,故列入1.3级;线香类产品装药工序列入1.1-1级,其他制作工序药物为湿态或分散,不易发生事故,故列入1.3级。
    表3.1.3-2包括中转库和成品总仓库,中转库是指准备进入下一道工序的待加工品(半成品)或成品进总库区前在厂区内集中暂存的库房。
    半成品的面很广,有封口的也有未封口的,有很危险的也有危险性小的,这与产品的品种、加工工艺及外贸需求有关。已封口的含爆炸音剂、笛音剂半成品感度较高,考虑药剂有纸壳约束,使爆炸威力有所削弱,因此把已封口的含爆炸音剂、笛音剂的半成品定为1.1-2级。对于已封口的单个装药量在40g及以上的烟花半成品、单个装药量在30g及以上的升空类半成品、B级及以上爆竹半成品,单个威力不小,在库房中又是集中堆放,一旦发生事故,殉爆的可能性很大,即会酿成爆炸事故,一旦发生事故,可能殉爆周围产品,考虑药剂有纸壳约束,使爆炸威力有所削弱,故将其定为1.1-2级。未封口的半成品、半成品的引火线和烟火药常暴露在 外,事故几率相对增加,产生同时爆炸的可能性也大,加之半成品库中存药量大,因此,发生爆炸事故后不易仅局限在本库房内,如1988年1月4日,山西某爆竹厂在中转库领爆竹并编爆竹,整房爆竹半成品(已制好,待编鞭)爆炸,炸死几人,并抛到几十米外;同年四川某县也有一次类似事故。因此有裸药的半成品中转库应为1.1级,考虑半成品的药剂有纸壳约束,使爆炸威力有所削弱,故将其归入1.1-2级。
    A、B级成品(喷花类除外)每个装药量都很大,单个威力不小,在库房中又是集中堆放,一旦发生事故,殉爆的可能性很大,即会酿成爆炸事故,如2008年2月,广东某仓储公司仓库发生爆炸,库区20栋库房不同程度损毁(3栋库房整体炸毁、15栋库房过火烧毁、2栋库房顶板脱落),其中储存有礼花弹等大药量A、B级产品的3栋库房发生了整体爆炸。故A、B级成品仓库应为1.1级,考虑产品中的药剂有纸壳约束,使爆炸威力有所削弱,故将其归入1.1-2级。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 10631,C级组合烟花类产品药量可能达到1500g,如果单筒药量过大(特别是含爆炸药剂较多时),一旦产品中的某一个筒子发生意外爆炸,可能导致整个产品发生爆炸,进而可能引起恶性爆炸事故,在进行的试验中,曾发生过一个筒子爆炸殉爆整个产品的情况,特别是当筒子壁厚较薄时发生殉爆的可能更大,标技委及相关专家反复讨论,将单筒药量≥25g的列入1.1-2级。
    在中转库、总仓库中将C、D级产品(含A、B级喷花类产品)、电子点火头定为1.3级的依据,是参考了美国、德国烟花爆竹规范,并结合我国的分级原则和事故经验确定的。如对C级爆竹成品库定为1.3级,就借鉴了一例事故的经验:1983年广西合浦某爆竹厂因装卸时擦着引线,燃爆满屋的爆竹,事后爆竹的碎纸近半米厚,可是爆炸仅局限在这一厂房内,甚至该厂房都没受到损坏,也没产生火灾。
表3.1.3-1和表3.1.3-2中,“单个”产品是指没有组合的个体产品,“单筒”是特指组合烟花类产品中,相对独立的个体筒子。
3.1.4 烟花爆竹企业涉及的氧化剂、可燃物及其他化工原材料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在防火规范中均有规定,在烟花爆竹企业储存时其性质没有发生变化,故本规范不对其仓库的危险等级重新进行规定。而对危险性可能发生变化的使用工序(比如粉碎、混合等)的危险等级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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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GB50161-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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