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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计算药量


3.2.1 危险性建筑物的计算药量应为该建筑物内(含生产设备、运输设备和器具里)所存放的黑火药、烟火药、在制品、半成品、成品等能形成同时爆炸或燃烧的危险品最大药量。
3. 2.2 防护屏障内的危险品药量应计入该屏障内的危险性建筑物的计算药量。

3.2.3 危险性建筑物中抗爆间室的危险品药量可不计入危险性建筑物的计算药量。
3.2.4 危险性建筑物内采取了分隔防护措施,危险品相互间不会引起同时爆炸或燃烧的药量可分别计算,取其最大值为危险性建筑物的计算药量。
条文说明
3.2.1 危险性建筑物的计算药量是确定建筑物安全距离的重要根据,它考虑建筑物中发生事故时对外界可能造成的最严重破坏,这就要计算建筑物正常运转中可能有的能同时爆炸或燃烧的最大药量。许多实验和事故证明,一次爆炸(燃烧)的药量若分几次爆炸(燃烧),其威力就小得多。因此,确定计算药量的原则是:能形成同时爆炸(燃烧)或殉爆(燃)的药量,就要合起来计算;不会引起殉爆(燃)或不同时爆炸(燃烧)的药量可分别计算,取最大者。因各企业情况千差万别,很难再定的很细,作为规范也没必要很细,故这一节只定原则要求。
    存药量是建筑物中所有的药量之和,而计算药量是指存药量中那些能形成同时爆炸(燃烧)的药量之和,两者是不同的。但在实践中由于难以确定存药量中哪些能同时爆(燃),哪些不能同时爆(燃),故常把存药量作为计算药量。
3.2.2 防护屏障内的危险品药量及运输工具内的药量,与危险性建筑物同处在一个防护屏障内,同时殉爆(燃)的可能性很大,所以应该计入危险性建筑物的计算药量内。
3.2.3 危险性建筑物抗爆间室内的药量,因考虑结构采取了抗爆防护,该部分药量不应殉爆厂房内的存药, 厂房内的存药一旦发生事故,也不会引起抗爆间室内的药量爆炸(燃烧),为此,该部分药量可不计入危险性建筑物的计算药量。
3.2.4 当厂房内几处存药,采取防护措施(如防爆箱)隔离,不会相互引起爆炸或燃烧,则可以分别计算,取其中最大值作为危险性建筑物的计算药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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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GB50161-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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