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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危险品总仓库区外部最小允许距离


4.3.1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的危险性建筑物与其周围零散住户、村庄、公路、铁路、城镇和本企业生产区等外部最小允许距离,应分别按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计算后取其最大值。外部最小允许距离应自危险性建筑物的外墙算起。
4.3.2 危险品总仓库区1.1级仓库的外部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表4.3.2的规定。
表4.3.2
4.3.3 危险品总仓库区1.3级仓库的外部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表4.3.3的规定。
表4.3.3
4.3.4 若将总仓库区和生产区相邻或相连时,两者之间距离应按照各自外部最小允许距离要求计算,取大值。
条文说明
4.3.1 烟花爆竹危险品总仓库区与其周围村庄、企业、铁路、公路、城镇和本企业生产区、住宅区等之间的距离,均属外部最小允许距离,由于总仓库区内各危险品仓库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不尽相同,所以要求的外部最小允许距离也不一样。故在确定总仓库区的外部最小允许距离时,应分别按总仓库区内各个仓库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计算,取大值。
4.3.2 本条规定原则与本规范第4.2.2条基本相同,鉴于危险品总仓库区发生爆炸事故的几率很少,本着节约土地,节省投资等原则,有集中爆炸危险品的1.1级仓库,按轻度破坏标准偏下限来确定与零散住户和本厂危险品生产区边缘的外部最小允许距离;与其他日标项目的外部距离,根据其重要性确定。
4.3.3 1.3级仓库的外部最小允许距离,主要考虑防火要求,为此规定最小防火距离为35m;同时参照了国外同一类别烟火安全距离的标准,制定了本规范表4.3.3。
    本次修订根据国内现有烟花爆竹危险品总仓库的实际储存情况,库房的最小计算药量从原规范2000kg降至500kg,相应的外部最小允许距离降至:距零散住户、本企业危险品生产区边缘不小于35m,距村庄边缘不小于40m,距铁路、二级及以上公路路边不小于40m,距三级公路路边不小于35m。
4.3.4 本条为新增条文。明确总仓库区和生产区之间执行外部最小允许距离,且取各自要求的最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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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GB50161-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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