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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基基础


问题1.  桩身砼强度应满足桩的承载力设计要求,设计未提供验算桩身强度的资料,是否应计入强条?
处理意见:未提供验算资料时,可按设计深度不够处理,明显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注:《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2008  有明确规定:
3.1.3.2  应对桩身和承台结构承载力进行计算;对于桩侧土不排水抗剪强度小于 10kPa 且长径比大于 50 的桩,应进行桩身压 屈验算;对于混凝土预制桩,应按吊装、运输和锤击作用进行桩身承载力验算;对于钢管桩,应进行局部压屈验算。

问题2.  当桩周土层产生的沉降超过桩基的沉降时,在计算桩基承载力时应计入桩侧负摩阻力,是否要求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应加入桩侧负摩阻力作为检测值?
处理意见:检测值不必提高;计算单桩承载力时,桩侧负摩阻力及其引起的下拉荷载应扣除,详见《建筑桩基技术规范》第 5.4.4 条。
注:5.4.3 条注,本条中桩基竖向承载力特征值只计中性点以下部分侧阻值及端阻值;
    5.4.4 条,应按规定计算桩侧负摩阻力及其引起的下拉荷载。

问题3.  《建筑地基处理规范》第 10.2.7 条,“处理地基上的建筑物应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行沉降观测,直至沉降达到稳定为止”,设计未注明(强条)。
处理意见:设计未注明应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注: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 第 10.3.8 条-3 也有明确要求。、

问题4.  基槽(坑)开挖到底后,应进行基槽(坑)检验,这条规范属于强条,是属于一般建设流程的一部分,如果在设计文件中没有注明该条,是否应计入强条。
处理意见:建议按“必须修改(其它)”处理。
注:《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 10.2.1  基槽(坑)开挖到底后,应进行基槽(坑)检验。当发现地质条件与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不一致、或遇到异常情况时,应结合地质条件提出处理意见。

问题5.  柱下桩基础独立承台应分别对柱边和桩边、变阶处和桩边连线形成的斜截面进行受剪计算。当柱边外有多排桩形成多个剪切斜截面时,尚应对每个斜截面进行验算。设计没有提供计算书,是否属于违反强条?
处理意见:未提供计算书,可按设计深度不够;明显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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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及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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