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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型式检验


6.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的试制;
    b)正式生产后,如果改变工艺、结构、材料及配方时;
    c)停产六个月以上再生产时;
    d)累计生产500000m或连续生产一年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2.2 型式检验项目按第3章、第4章和7.1.1进行,样本数量不应少于三根。样本应在出厂检验合格批中随机抽取。
6.2.3 型式检验的结果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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