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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系统设置


6.1.1 单个压力流雨水排水系统的最大设计汇水面积不宜大于2500m2
6.1.2 雨水斗顶面至过渡段的高差,当立管管径不大于DN75时,宜大于3m;当立管管径不小于DN90时,宜大于5m。
6.1.3 绿化屋面与非绿化屋面不应合用一套压力流雨水排水系统。当两个屋面共用排水天沟时可以合用一套系统。
6.1.4 同一系统的雨水斗宜设置在同一水平面上,且用于排除同一汇水区域的雨水。
6.1.5 压力流雨水排水系统的屋面应设溢流设施,且应设置在溢流时雨水能通畅流达的场所。当采用金属屋面、水平金属长天沟且沟檐溢水会进入室内时,宜在天沟两端设溢流口,无法设置溢流口时,可采用溢流管道系统。
6.1.6 溢流设施的最大溢水高度应低于建筑屋面允许的最大积水深度,天沟溢流口不应高于天沟有效深度。
6.1.7 当采用溢流管道系统溢流时,溢流水应排至室外地面,溢流管道系统不应直接排入市政雨水管网。
6.1.8 压力流系统排出管的雨水检查井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检查井或消能井。检查井应能承受排出管水流的作用力,并宜采取排气措施。
6.1.9 雨水斗应设在天沟或集水槽内。当设于屋面时,雨水斗规格不应大于50mm。
6.1.10 雨水斗在天沟内宜均匀布置,其最大间距不应大于20m,并确保雨水能依自由水头均匀分配至各雨水斗。当天沟坡度大于0.01时,雨水斗应设在天沟的下沉小斗内,并宜在天沟末端加密布置。
6.1.11 雨水斗应设连接管和悬吊管与立管连接。多斗系统中雨水斗不得直接接在立管顶部。当悬吊管上连接多个雨水斗时,雨水斗宜对雨水立管做对称布置。
6.1.12 连接管垂直管段的内径不宜大于雨水斗出水短管内径。
6.1.13 雨水斗出水短管可采用焊接、螺纹、法兰等连接方式。当出现不同材质时,可采用法兰或卡箍连接;当采用相同材质时,可采用焊接或热熔连接。
6.1.14 压力流排水系统应设置过渡段,立管底部应设置检查口。

条文说明

6.1.1 对于大型屋面,单套系统的服务面积不宜过大,以提高安全度。
6.1.2 当雨水斗顶面至过渡段的高差低于本条规定时,压力流排水系统的效率很低。
6.1.5 由于压力流排水系统的水力计算充分利用了雨水水头,系统的流量负荷未预留排除超设计重现期雨水的能力。为保证超设计重现期雨水有出路,这部分雨水必须通过溢流口或溢流系统排除。
6.1.7 实验表明,当压力流排水系统的出水管淹没出流时,会导致天沟的水深提高,造成室内进水危险。
6.1.8 压力流排水系统的水流中含有大量微小气泡。当含有微小气泡水流进入检查井时,由于减压作用,水中微小气泡从水中溢出,导致检查井内气压波动,检查井井盖被顶起。设置排气措施可有效消除检查井内气压波动。
6.1.9 雨水斗设于屋面指不设在天沟内或集水槽内,直接设置在屋面。50mm的小雨水斗形成满流时所需的积水深度较小,故允许不设在沟内。
6.1.10 雨水斗设置在天沟内,天沟坡度大于0.01时,天沟末端宜设2只雨水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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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屋面雨水排水系统技术规程 CJJ142-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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