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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室外消防给水


7.1.1 铁路工程应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利用地表水时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消防用水的要求。
7.1.2 具有下列情况时应设消防水池:
      1 长度5.0km及以上的客货共线铁路隧道两端的洞口处宜设置高位水池;
      2 客车上水、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站区管网供水能力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要求时。
7.1.3 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水池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与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
      2 消防水池的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0m;

      3 扑灭列车火灾的消防水池应设在基本站台,并可与旅客车站站房的室外消防水池合建,具体位置可结合车站实际情况确定;
      4 设置水塔的站、段,水塔具备消防供水条件时,可根据具体情况核减消防水池容量。
7.1.4 不同场所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表7.1.4的规定。
表7.1.4 不同场所的火灾延续时间
表7.1.4 不同场所的火灾延续时间
7.1.5 下列地点室外消防给水应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
      1 超出城镇消防站保护范围的站、段和货场仓库;
      2 既有客车整备线(库)及备用客车存放线无法保证消防车进入时;
      3 大型及以上客货共线铁路旅客车站和客运专线铁路旅客车站站台无法保证消防车进入时。
7.1.6 同一站区内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火灾次数为一次的最大用水量确定。扑救列车火灾及其他消防用水量和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表7.1.6的规定。
表7.1.6 消火栓用水量及水枪充实水柱
表7.1.6 消火栓用水量及水枪充实水柱
7.1.7 区段站、编组站调车场、仓库建筑面积1000㎡及以上的危险品货场、仓库建筑面积3000㎡及以上的货场、客车整备线(库)、动车检查和检修库、客车停留线、口岸站油品换轮线的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当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15/s时,可布置为枝状。 旅客车站的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可与客车给水系统共用管网。
7.1.8 室外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高压、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处、所应设置口径65mm双阀双出口消火栓;
      2 中型及以下旅客车站和其他中间站、越行站,应在基本站台两端设置消火栓,当管网压力及流量满足要求时,其中一座宜设于基本站台的信号楼附近;
      3 客货共线铁路大型旅客车站、客运专线铁路旅客车站(特大型站除外)基本站台应设置消火栓,其间距不宜大于50m,其他站台的两端应各设置一座消火栓,无基本站台的客运专线铁路旅客车站应选定一个站台,并应按基本站台的标准设置消火栓;
      4 特大型旅客车站各站台均应设置消火栓,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100m;
      5 区段站、编组站的调车场、区域性及以上编组站的出发场应沿消防车道设置消火栓;
      6 客车整备线(库)、动车组存车场(线)、客车存放线、备用客车存放线(场)、机械保温车整备线、大型养路机械存放线,应每隔两条线在股道间设置消火栓,其间距不应大于50m;
      7 口岸站油罐车换轮线(库)、洗罐线旁侧的消防车道应设置消火栓;

      8 长度5.0km及以上的客货共线铁路隧道两侧洞口设置高位水池时,应各设置两座消火栓。消火栓距洞口距离不宜小于50m。
条文说明
7.1.1 消防给水系统的完善程度直接影响火灾扑救的效果。因此,在铁路工程设计涉及消防用水时应该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
       铁路工程消防给水的扑救对象包括站、段(所)、场建筑消防给水系统和扑救列车火灾两部分。对车站综合楼、站房等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等有关规定执行。
7.1.2 本条为设置消防水池的条件。
      1 在1976~1997年间,铁路隧道内发生6起油罐列车火灾事故,其中5次封堵洞口灭火,并采取了向火区注水降温等措施。在两侧洞口设置水池可以提供火灾持续时间内所需的降温、冷却水量,当条件容许的情况下应该首先考虑设置高位水池,这样可以提供冷却所需的充实水柱,也可保护灭火人员的安全。
      2 消防水池储存消防用水比较安全可靠。站区规模较大的车站,有时也会出现给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用水要求的情况。如大型、特大型旅客车站站房、内燃机车检修库、编组站调车场、客车整备线(库)及备用客车存放线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和水压要求较高,需要设置水池供消防车或临时高压消防系统用水。
设有货场的车站不一定都是给水站,也可能是有生活给水系统的生活供水站。有些车站站区用水量并不大,且货场往往距站中心用水集中地较远,若因考虑货场消防要求,建立完整的消防给水系统,会使给水设施设置不合理,故可在货场附近设消防水池。
       从铁路重大、特大火灾案例分析,发生在区间失火列车在紧急疏散旅客,列车解体后也需要视具体情况拉到车站扑救。在电气化铁路采用水灭火时,还必须切断接触网电源,否则会发生更大的伤亡事故。为扑救列车失火,本条规定无生活给水系统或给水系统流量、压力不满足扑灭列车火灾消防要求的车站应设置消防水池。
7.1.3 本条是对消防水池的有关要求。
      1 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室外给水管网是否能保证消防用水量确定,有效容积可根据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外给水管网的供水能力,确定消防水池蓄水容积。
      2 消防水池的吸水高度不应超过6.0m是为了保证消防车和机动消防泵取水,并能充分利用消防水池的水量。
      3 为了提高扑救列车火灾的能力,作为消防水源的消防水池应尽可能靠近线路。在基本站台设置消防水池,日常管理和维护也比较方便。
      4 目前《铁路给水排水设计规范》(TB10010-98)对旅客车站设置的水塔,要求其包括一定的消防用水量。因此,对于设有水塔的车站,消防水池可根据具体情况核减容量。
7.1.4 本条规定了不同场所的火灾延续时间。
       序号1根据铁路重大、特大火灾案例分析,整节货车失火约占货车失火总数的83%左右,从失火的物品类别看多为棉花、白糖、纸张、日用百货、家用电器、机械设备、化工产品等,火灾延续时间不长。从货车车体材质看,木制箱体的货车已很少,现均以被铁皮车代替,故货车火灾延续时间较短。目前新型客车大量采用新型阻燃材料,1998年1月1日,广州客车整备所12道存放的空调列车起火,职工用2支水枪同时扑救,仅20min将火全部扑灭。因此将扑灭列车火灾延续时间规定为1.0h。
       原规范对集装箱货位面积10000m²及以上货场的火灾延续时间规定为2.0h,本次修订为1.0h,主要考虑集装箱货场失火火势比较容易控制。
       序号2中的编组站等场所,由于车辆较多,场地情况较为复杂,扑灭火灾时间会延长,故规定火灾延续时间为2.0h。
       序号3中铁路货场、车站的中转库房按丙类物品库确定,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火灾延续时间规定为3.0h。
       序号4是根据铁道部《长隧道消防常备技术措施》(技鉴字[1999]第027号)研究成果“铁路隧道应以一般客货列车火灾和油类初期火灾为消防对象,所以消火栓供水时间为4.0h”确定的。
7.1.5 本条主要说明消防临时高压系统的应用范围。当货场仓库、客车整备所、洗罐所等所在位置超出城镇消防站保护范围时,消防车不能及时到达火灾现场。既有客车整备场(库)及备用客车存放线改造时,有些无条件设置消防车道。因此,本条规定上述情况应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7.1.6 本条是对原规范第9.1.5条的修改、补充,并增加了水枪充实水柱的规定。
       序号1,根据郑州铁路局消防大队提供的资料:1992年8月7日郑州北P62型车内装叶粉旧棉起火,2点20分4辆消防车到达火场,出水枪2支,4点15分扑灭;1995年1月30日郑州北上行出发场4道装有冰箱的敞车起火,22点15分4辆消防车到达火场,出水枪2支,次日1点40分扑灭;1996年12月4日郑州北下行调车场29道2辆敞车内装烟叶起火,23点10分5辆消防车到达火场,出水枪2支,次日1点30分扑灭。所以,根据消防灭火经验确定编组场、调车场室外消防用水量为10L/s。
       序号3和序号4,中型及以下的旅客车站和其他中间站、越行站站台设置的消防设施,主要用于扑灭列车火灾,2支水枪同时出水,故消防用水量规定为10L/s。对于大型旅客车站,由于车站内列车较多,一旦发生火灾还需要增设1支水枪用于相邻车辆的安全防护,故规定消防用水量为15L/s。
       序号5中客车和机械保温车比货车长约2倍,除车皮是钢板外,内装修均含有易燃、可燃材料,另客车车窗通风好,车厢和车厢又互相连通,火势不如货车好控制。另外,特大型旅客车站内停放和进出站车辆要明显多于大型旅客车站,且整备线、存放线存放客车或保温车数量较多,线间距较近,除2支水枪灭火外,还需要2支水枪控制火势向两侧蔓延。因此,客车和机械保温车整备线的消防用水量规定为20L/s。
       序号6是根据铁道第二勘察设计院、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电气化工程局电信研究试验中心共同完成的铁道部《长隧道消防常备技术措施》(技鉴字[1999]第027号)研究成果“长大隧道消火栓用水量为20L/s,可分别满足一般客货列车火灾和油类初起火灾就地灭火使用” 结论确定的。因此,铁路特长隧道和有特殊需要的长隧道消火栓用水量
采用20L/s。 从保证消防人员的安全(防止辐射热的伤害)和有效扑灭火灾考虑,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但由于铁路隧道内火灾扑救困难,故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3m。
       序号7,一般油罐车直径为2.6m,罐体长约6.8m,冷却面积按油罐投影面积计算,则冷却用水量=6×2.6×6.8/60=1.77L/s,可选用2支水枪出水在油罐车两侧同时冷却降温,为了保证相邻油罐车的安全,可采用2支水枪分别对相邻油罐车喷水冷却,故规定油品换装线消防用水量定为20L/s,满足《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中“失火的地上卧式油罐的消防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6L/(min▪m²)”的要求。
       序号8中,集装箱货场失火的可能性较小,即使失火后,火灾蔓延速度较慢也比较容易控制。因此,确定消防用水量为10L/s。
7.1.7 消防给水系统的环状管网安全可靠,但铁路车站消防给水管网不完全是以车站占地规模大小而定,例如有些编组站的占地规模很大,但生产、生活用水量并不大,若全部布置为环状,不但不经济,而且使管网长期处于不合理的使用状态中。所以,本条仅对重点防火场所,作了环状管网布置的规定。
       大型及以上旅客车站生产及生活用水量较大,同时消防用水量一般也较大,对管网的安全性要求也较高。由于客车给水系统多为环状布置,一般情况下用水量较大。因此,可以共用管网。
7.1.8 本条提出了铁路一些重要场所设置室外消火栓的规定和要求。
      2 从火灾案例统计资料分析,中型及以下旅客车站和其他中间站除列车失火外,站区各类火灾仅占5%,因此站台上布置的消火栓主要作用是扑灭列车火灾。如果车站管网供水能力可以满足消防要求,可在基本站台两端各设置一座消火栓。考虑日常管理维护和使用方便,其中一座可设于信号楼附近。
      3 大型旅客车站、客运专线车站(特大型站除外)基本站台如无设置消防车道的条件,一般按照临时高压设计消防给水系统,为降低管网工作压力,规定消火栓间距不宜大于50m,列车失火后,按照消防预案拉到基本站台灭火。基本站台如果设置消防车道,系统可按低压考虑,为提高灭火的可靠性,方便消防车取水,消火栓也采用同样间距。其他站台设置的消火栓仅起到辅助和配合灭火的作用。
      4 特大型车站由于人员密集,进出站列车密度较高,发生火灾引起的后果比较严重,因此在各站台均设置消火栓,列车失火后,可及时灭火。
      6 近几年在旅客车站、客车整备所内发生火灾事故不断增加,由于消防设施不足,不能及时扑救,损失惨重。广州铁路(集团)公司管辖范围内1993年以来就发生此类火灾7起,损失数百万元。1994年11月27日株洲站8道通勤车发生火灾,由于站台上无消火栓,消防车进不了4站台,无法控制火势,4节车厢全部烧毁。1993年5月14日广州站客车整备所存车线62次空调客车发生火灾后,由于存车场无消防给水设施,消防车也无法靠近控制火势,在加上调车作业交叉影响,火灾蔓延很快,1h后才将火扑灭,造成客车报废、大破、中破各1辆,小破5辆,直接损失155.6万元。长沙客车整备所、怀化客车整备所、衡阳客车存放场均在近几年内发生过类似火灾。为有效控制和防止火灾蔓延,故作本规定。
      8 根据调查资料,国内铁路隧道消防系统方案包括以下几种:⑴米花岭隧道单线全长9388m,1997年竣工。为疏散旅客,利用施工平行导坑作为消防救援通道,利用隧道内应急电话形成火灾人工报警系统,利用高山溪流修建山上水池,隧道内设消火栓系统、水幕防火分割带及干粉灭火器。隧道进出口股道外侧设置消火栓系统。⑵秦岭隧道由两条基本平行的单线隧道组成,Ⅰ线隧道全长18460m,Ⅱ线隧道全长18456m,1999年9月6日全线贯通。消防系统由水源、山上水池、隧道内消火栓系统组成。在隧道出口附近建300m³的蓄水池一座,隧道内消火栓间距60m。隧道进出口
相邻车站青岔站、营盘站设置相应的消火栓系统,失火后将列车拉到隧道相邻车站消防。⑶园梁山单线隧道全长11070m,竣工时间为2005年。其消防系统工程内容包括由应急电话和无线通信构成的人工火灾报警系统,将施工用平行导坑及横通道与消防救援疏散通道相结合,并设置照明和机械通风设施。隧道进口出口处分别设置了消防水源(山上水池),洞口外设置消火栓。隧道两侧的细砂车站和长潭沟车站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⑷乌鞘岭隧道为两座单线隧道全长20050m,2005年10月10日全线贯通。消防系统由打柴沟站、龙沟站(隧道进出口相邻车站)的消火栓系统及隧道进
出口的消防水池及消火栓等设施构成。失火后将列车拉到隧道相邻车站消防。
       铁道部主管部门、科研、设计院所对隧道防灾和消防工程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和实践活动。目前比较一致的认识为:⑴铁路隧道火灾应将确保人员的安全疏散放到首位考虑。客车在隧道内失火后,人员就地疏散,列车拖到隧道外进行消防。⑵长大隧道中设置消火栓系统虽能扑灭初期火灾,但工程投资大,维护费用高(北方地区须考虑管道保温),长期不用锈蚀严重。⑶失火后洞内含氧量低,可见度差,温度高,消防人员可能无法准确、及时到达失火点,洞内的消防设施可能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在隧道进出口设消防水池和消火栓,能较快地为隧道火灾提供消防用水。
       为保障消防人员和设施的安全,本条规定了消火栓距洞口的距离不宜小于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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