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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混凝土搅拌


7.4.1 当粗、细骨料的实际含水量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粗、细骨料和拌合用水的用量。
7.4.2 混凝土搅拌时应对原材料用量准确计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计量设备的精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搅拌站(楼)》GB 10171的有关规定,并应定期校准。使用前设备应归零。
    2 原材料的计量应按重量计,水和外加剂溶液可按体积计,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4.2的规定。

表7.4.2 混凝土原材料计量允许偏差(%)

混凝土原材料计量允许偏差(%)

注:1 现场搅拌时原材料计量允许偏差应满足每盘计量允许偏差要求;
       2 累计计量允许偏差指每一运输车中各盘混凝土的每种材料累计称量的偏差,该项指标仅适用于采用计算机控制计量的搅拌站;
       3 骨料含水率应经常测定,雨、雪天施工应增加测定次数。

7.4.3 采用分次投料搅拌方法时,应通过试验确定投料顺序、数量及分段搅拌的时间等工艺参数。矿物掺合料宜与水泥同步投料,液体外加剂宜滞后于水和水泥投料;粉状外加剂宜溶解后再投料。
7.4.4 混凝土应搅拌均匀,宜采用强制式搅拌机搅拌。混凝土搅拌的最短时间可按表7.4.4采用,当能保证搅拌均匀时可适当缩短搅拌时间。搅拌强度等级C60及以上的混凝土时,搅拌时间应适当延长。

表7.4.4 混凝土搅拌的最短时间(s)

混凝土搅拌的最短时间(s)

注:1 混凝土搅拌时间指从全部材料装入搅拌筒中起,到开始卸料时止的时间段;
       2 当掺有外加剂与矿物掺合料时,搅拌时间应适当延长;
       3 采用自落式搅拌机时,搅拌时间宜延长30s;
       4 当采用其他形式的搅拌设备时,搅拌的最短时间也可按设备说明书的规定或经试验确定。

7.4.5 对首次使用的配合比应进行开盘鉴定,开盘鉴定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混凝土的原材料与配合比设计所采用原材料的一致性;
    2 出机混凝土工作性与配合比设计要求的一致性;
    3 混凝土强度;
    4 混凝土凝结时间;
    5 工程有要求时,尚应包括混凝土耐久性能等。

条文说明
7.4.3 根据投料顺序不同,常用的投料方法有:先拌水泥净浆法、先拌砂浆法、水泥裹砂法和水泥裹砂石法等。
    先拌水泥净浆法是指先将水泥和水充分搅拌成均匀的水泥净浆后,再加入砂和石搅拌成混凝土。
    先拌砂浆法是指先将水泥、砂和水投入搅拌筒内进行搅拌,成为均匀的水泥砂浆后,再加入石子搅拌成均匀的混凝土。
    水泥裹砂法是指先将全部砂子投入搅拌机中,并加入总拌合水量70%左右的水(包括砂子的含水量),搅拌10s~15s,再投入水泥搅拌30s~50s,最后投入全部石子、剩余水及外加剂,再搅拌50s~70s后出罐。
    水泥裹砂石法是指先将全部的石子、砂和70%拌合水投入搅拌机,拌合15s,使骨料湿润,再投入全部水泥搅拌30s左右,然后加入30%拌合水再搅拌60s左右即可。
7.4.5 本条规定了开盘鉴定的主要内容。开盘鉴定一般可按照下列要求进行组织:施工现场拌制的混凝土,其开盘鉴定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混凝土专业工长和试验室代表等共同参加。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开盘鉴定,由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总工程师组织,搅拌站技术、质量负责人和试验室代表等参加,当有合同约定时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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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50666-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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