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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


4.6.1 通用要求
4.6.1.1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具有中文功能标注,用文字显示信息时应采用中文。
4.6.1.2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设绿色工作状态指示灯。
4.6.1.3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设红色应急广播状态指示灯,当设备进行应急广播时,该指示灯应点亮。
4.6.1.4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设黄色故障状态指示灯,当设备存在故障时,该指示灯应点亮。
4.6.1.5 扬声器在额定频率范围内,阻抗模量的最低值不应小于额定阻抗的80%;扬声器在800Hz-3150Hz频率范围内,频率响应特性曲线应分布在下图所示的阴影区域之内。

频率响应特性曲线应分布图

4.6.2 应急广播功能
4.6.2.1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能同时向一个或多个指定区域广播信息,广播语音应清晰,距扬声器正前方3m处,应急广播声压级(A计权)不应小于65dB,且不应大于115dB。
4.6.2.2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具有广播监听功能。
4.6.2.3 当有启动信号输入时,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立即停止非应急广播功能,进入应急广播状态。
4.6.2.4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能显示处于应急广播状态的广播分区。
4.6.2.5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能分别通过手动和自动控制实现下述功能,且手动操作优先:
        a) 启动或停止应急广播;
        b) 选择广播分区。
4.6.2.6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进入应急广播状态后,应在10s内发出广播信息,且声频功率放大器的输出功率应不能被改变。
4.6.2.7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中任一扬声器故障不应影响其他扬声器的应急广播功能。
4.6.2.8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能预设广播信息,预设广播信息应贮存在内置的固态存储器或硬盘中。
4.6.2.9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能通过传声器进行应急广播并应自动对广播内容进行录音,录音时间不应少于30min。当使用传声器进行应急广播时,应自动中断其他信息广播、故障声信号和广播监听;停止使用传声器进行应急广播后,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在3s内自动恢复到传声器广播前的状态。
4.6.2.10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使用的声频功率放大器应满足下述要求:
        a) 失真限制的有效频率范围为80Hz~8kHz;
        b) 总谐波失真不大于5%;
        c) 信噪比不小于70dB。
4.6.3 故障报警功能
4.6.3.1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声、光信号,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有故障发生时,应能再启动;故障光信号应保持至故障排除。
4.6.3.2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发生下述故障时应能显示故障的类型及a)项故障的部位:
        a) 广播信息传输线路断路、短路;
        b) 主电源欠压;
        c) 给备用电源充电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如有备用电源);
        d) 备用电源与其负载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如有备用电源)。
        e) 扬声器连接线的断路、短路。
4.6.4 自检功能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能手动检查本机所有指示灯、显示器和音响器件的功能。
4.6.5 电源性能
4.6.5.1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主电源应采用220V,50Hz交流电源,电源线输入端应设接线端子。
4.6.5.2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具有备用电源或备用电源接口。
4.6.5.3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的电源部分应具有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转换装置,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主、备电源的工作状态应有指示,主电源应有过流保护措施。主、备电源的转换不应影响消防应急广播设备的正常工作。
4.6.5.4 当交流供电电压变动幅度在额定电压(220V)的110%和85%范围内,频率为50Hz±1Hz时,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能正常工作。
4.6.5.5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的备用电源在放电至终止电压条件下,充电24h,其容量应能提供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在监视状态下工作8h后,在制造商规定的最大容量满负载条件下工作3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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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GB16806-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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