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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功能试验


6.3.1 目的
    检验探测器的功能。
6.3.2 要求
    探测器的功能应符合5.1.6条要求。
6.3.3 方法
6.3.3.1 在探测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10 min后,使探测器处于报警状态,观察并记录探测器声光报警情况,有输出控制功能的探测器还应检查输出控制功能的启动情况。
6.3.3.2 使处于报警状态的探测器脱离可燃气体环境(自动或手动恢复),观察并记录探测器声、光报警信号恢复情况。
6.3.3.3 使探测器的传感元件断路、短路,观察并记录探测器的工作状态。
6.3.3.4 操作探测器自检机构,观察并记录探测器声、光报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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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5部分:测量人工煤气的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GB15322.5-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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