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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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耐火极限 Fire resistance rating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稳定性、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2.0.2 不燃烧体 Non-combustible component
  用不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3 难燃烧体 Difficult-combustible component
  用难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可燃材料做成而用不燃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
2.0.4 燃烧体 Combustible component
  用可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5 闪点 Flash point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液体挥发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最低温度(采用闭杯法测定)。
2.0.6 爆炸下限 Lower explosion limit
  可燃的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可燃蒸气、气体的浓度,按体积比计算)。
2.0.7 沸溢性油品 Boiling spill oil
  含水并在燃烧时可产生热波作用的油品,如原油、渣油、重油等。
2.0.8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小于等于1/2者。
2.0.9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
2.0.10 多层厂房(仓库) Multi-storied industrial building
  2层及2层以上,且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厂房(仓库)。
2.0.11 高层厂房(仓库) High-rise industrial building
  2层及2层以上,且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厂房(仓库)。
2.0.12 高架仓库 High rack storage
   货架高度超过7.0m且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
2.0.13 重要公共建筑 Important public building
  人员密集、发生火灾后伤亡大、损失大、影响大的公共建筑。
2.0.14 商业服务网点 Commercial service facilities
  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该用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它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2.0.15 明火地点 Open flame site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
2.0.16 散发火花地点 Sparking site
  有飞火的烟囱或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等固定地点。
2.0.17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2.0.18 封闭楼梯间 Enclosed staircase
  用建筑构配件分隔,能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2.0.19 防烟楼梯间 Smoke-proof staircase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有防烟前室,或设有专供排烟用的阳台、凹廊等,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乙级防火门的楼梯间。
2.0.20 防火分区 Fire compartment
  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耐火楼板及其它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2.0.21 防火间距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
  防止着火建筑的辐射热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且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 
2.0.22 防烟分区 Smoke bay
  在建筑内部屋顶或顶板、吊顶下采用具有挡烟功能的构配件进行分隔所形成的,具有一定蓄烟能力的空间。
2.0.23 充实水柱 Full water spout
  由水枪喷嘴起到射流90%的水柱水量穿过直径38cm圆孔处的一段射流长度。
条文说明
2.0.1 本条主要与《消防基本术语 第一部分》GB 5907-86中的有关定义相协调。但应注意的是,对于建筑构件,该耐火极限应按照《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GB/T 9978规定的判定条件进行判定,并应与《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 7633中规定的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相区别。在《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 7633中规定了对于门和防火卷帘可以按照试件背火面温度或试件背火面辐射热为条件进行判定,对于无隔热层的门、卷帘或门上镶嵌的玻璃可不测背火面温度。
  时间-温度标准曲线是在标准耐火试验过程中,耐火试验炉内的温度随时间变化的函数曲线。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升温曲线。目前,我国对于以纤维类火灾为主的建筑构件耐火试验主要参照ISO 834标准规定的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试验。但对于石油化工建筑、通行大型车辆的隧道等以烃类火灾为主的场所,其结构的耐火试验时间-温度曲线则应考虑采用其它相适应的时间-温度标准曲线,如碳氢时间-温度标准曲线等。
2.0.5 本条中所谓“规定的试验条件”为按照现行国家有关闪点测试方法标准中所规定的试验条件,如现行国家标准《石油产品闪点测定(闭口杯法)》GB 261。
2.0.7 对于沸液性油品,不仅应具有一定含水率(含水率不一定在0.3%~4%范围内),且必须具有热波作用,才能使液体在液面燃烧时,使其热量从液上逐渐向液下传递。当液下温度超过100℃并遇水时,便可引起水的汽化,使水的体积膨胀,从而引起油品沸溢。
2.0.15 本条规定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可与其他室内外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区别对待。其理由是:可燃气体进入室内后,扩散条件较差,易于积聚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其危险性比在室外条件下更大。但对于有些建筑,如住宅内使用燃气或燃油的厨房,其用火时间相对较短且较集中,在考虑时应有所区别,设计时应依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2.0.17 本条中所指室内安全区域为符合规范规定的避难层、避难走道等,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用实体防火墙分隔的相邻防火分区可视为安全区域。但这些场所均应考虑作为临时安全避难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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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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