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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自然排烟


9.2.1 下列场所宜设置自然排烟设施:
    1 按本规范第9.1.3条规定应设置排烟设施且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场所;
    2 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厂房(仓库)外,按第9.1.2条规定应设置防烟设施且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场所。
9.2.2 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场所,其自然排烟口的净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不应小于2.0m²;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m²;
    2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5层内可开启排烟窗的总面积不应小于2.0m²;
    3 中庭、剧场舞台,不应小于该中庭、剧场舞台楼地面面积的5%;
    4 其他场所,宜取该场所建筑面积的2%~5%。
9.2.3 当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进行防烟,或前室、合用前室内有不同朝向且开口面积符合本规范第9.2.2条规定的可开启外窗时,该防烟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设施。
9.2.4 作为自然排烟的窗口宜设置在房间的外墙上方或屋顶上,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自然排烟口距该防烟分区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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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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