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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机械排烟


9.4.1 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当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9.4.2 需设置机械排烟设施且室内净高小于等于6.0m的场所应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m²,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防烟分区宜采用隔墙、顶棚下凸出不小于500mm的结构梁以及顶棚或吊顶下凸出不小于500mm的不燃烧体等进行分隔。
9.4.3 机械排烟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
    2 竖向穿越防火分区时,垂直排烟管道宜设置在管井内;
    3 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应在穿越处设置排烟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排烟防火阀的试验方法》GB15931的有关规定。
9.4.4 在地下建筑和地上密闭场所中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当设置机械补风系统时,其补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9.4.5 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不应小于表9.4.5的规定。
表9.4.5 机械排烟系统的最小排烟量
表9.4.5 机械排烟系统的最小排烟量
9.4.6  机械排烟系统中的排烟口、排烟阀和排烟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烟口或排烟阀应按防烟分区设置。排烟口或排烟阀应与排烟风机连锁,当任一排烟口或排烟阀开启时,排烟风机应能自行启动;
    2 排烟口或排烟阀平时为关闭时,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
    3 排烟口应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0m。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
    4 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地下、半地下场所,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建筑面积大于50m²的房间外,排烟口可设置在疏散走道;
    5 防烟分区内的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0m;排烟支管上应设置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6 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0m/s。
9.4.7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和排烟补风系统的室外进风口宜布置在室外排烟口的下方,且高差不宜小于3.0m;当水平布置时,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0.0m。
9.4.8  排烟风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烟风机的全压应满足排烟系统最不利环路的要求。其排烟量应考虑10%~20%的漏风量;
    2 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排烟专用的轴流风机;
    3 排烟风机应能在280℃的环境条件下连续工作不少于30min;
    4 在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总管上应设置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该阀应与排烟风机连锁,当该阀关闭时,排烟风机应能停止运转。
9.4.9 当排烟风机及系统中设置有软接头时,该软接头应能在280℃的环境条件下连续工作不少于30min 。排烟风机和用于排烟补风的送风风机宜设置在通风机房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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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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